陝西高院發布10件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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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西安3月14日電(吳德鋒)在第41個“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為引導消費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提示廣大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篩選了陝西全省近兩年來涉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中的10件典型案例,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開發布。這些案例涵蓋了日常消費買賣、教育培訓服務、商品房買賣、網絡購物、產品責任等常見消費糾紛及消費詐騙犯罪案件。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只是這兩年來全省法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的一個縮影。隨著社會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將面臨更多新情況、新問題,對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陝西全省法院將繼續加強調查研究,適時發布新的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司法案例指引作用,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
附10件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電暖寶爆裂燙傷嬰兒,銷售者負有先行賠付義務
——王某訴某電器商行等產品責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個體工商戶屈某夫婦租賃商場櫃台售賣日雜商品。2020年1月初,王某的祖母張某從該櫃台購買電暖寶一枚。同年1月23日,張某使用該電暖寶給八個月大的嬰兒王某取暖過程中,電暖寶發生爆裂致王某背臀部多處燙傷。經鑒定,王某構成十級傷殘。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屈某夫婦、某電器商店、某電器商行、某電器廠連帶賠償經濟損失203060.21元。
二、裁判結果
陝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各方當事人均認可張某從屈某夫婦處購買案涉電暖寶,屈某夫婦出售的同類電暖寶從某電器商店購入,某電器商店的電暖寶是從某電器商行批發購入。現某電器商行作為案涉電暖寶的一級銷售商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舉証証明其上級供貨商或案涉電暖寶的生產者,對消費者維權造成障礙,某電器商行應首先承擔責任。故判決由某電器商行賠償王某各項損失共計138337.93元,屈某夫婦、某電器商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典型意義
目前,消費市場日益呈現多元化、個性化發展趨勢,消費鏈條上的隱形市場主體也在不斷增加,消費者若遭遇產品責任侵權,維權比較困難。該案明確普通消費者隻需証明商品的直接出售者,倒逼中間銷售商舉証証明其他供貨商和生產者,怠於舉証的銷售商應首先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該案落實產品質量首負責任制,降低消費者維權門檻,減輕消費者維權成本,在產品責任侵權領域具有示范引領作用,並引導銷售者嚴控進貨渠道,保証產品質量。
案例二 商品房消費者生存權優先保護,可排除其他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
——鄒某等訴某建筑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6日,鄒某與第三人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某項目商品房一套,總價款519324.00元。同日,某房地產公司為鄒某辦理了網簽備案手續。2017年至2018年期間,鄒某之母王某陸續通過銀行向某房地產公司支付了購房款。2021年4月,某建筑公司因與某房地產公司、某實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法院裁定對案涉房屋予以查封。鄒某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該系列案共20件。
二、裁判結果
陝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鄒某系商品房消費者,某建筑公司系金錢債權人,第三人某房地產公司系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鄒某與某房地產公司已經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其就涉案房屋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因此,鄒某等18位商品房消費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其權利能夠排除強制執行,判決不得執行案涉房屋。另2位商品房購房者因不符合“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的條件,法院未予支持。
三、典型意義
房屋是大宗商品,普通消費者需要幾代人的努力才能買得起一套房子,因此商品房消費者居住生存權應優先考慮。近年來,受經濟下行影響,部分房地產企業資金鏈斷裂、債務糾紛等問題層出,直接影響商品房消費者能否取得房屋。在商品房消費者與建設工程承包人、擔保債權人的權利發生沖突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予以優先保護,體現了生存權至上的司法理念,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
案例三 電動車故障經維修仍不能消除,消費者請求退車退款應予支持
——王某訴某電動車經營部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6日,王某在某電動車經營部購買了一輛售價39800元的電動代步車。因車輛使用過程中自動熄火,王某於2019年6月17日將車輛開至某電動車經營部要求解決問題。經售后檢查,車輛存在線路接觸不良和增程器故障,維修后車輛能正常使用。但試車過程中又兩次熄火,某電動車經營部認為熄火系因車輛電機具有過熱保護功能,電機降溫后,車輛能正常行駛。王某對車輛能否正常使用存有疑慮,訴至法院,要求退車退款。
二、裁判結果
陝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與某電動車經營部形成買賣合同關系,王某支付了價款,某電動車經營部應當提供能夠實現一般使用目的的合格產品。案涉電動車在使用過程中經常自動熄火,在維修后的試車過程中仍兩次熄火。對普通消費者而言,電動車作為日常使用的交通工具,自動熄火會給正常行駛帶來安全隱患。某電動車經營部作為銷售方理應保証案涉電動車能夠正常使用。在案涉電動車雖經維修,試車過程中仍熄火的情況下,王某要求退車退款的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故判決某電動車經營部向王某返還購車款。
三、典型意義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轎車、電動車等作為代步工具被越來越多的家庭選擇和使用。消費者購買檢驗合格的車輛,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應能夠安全持續行駛,這符合普通消費者對所購產品的合理預期。案涉電動車故障經維修仍不能消除,消費者對產品質量提出質疑具有合理性,經營者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保証產品安全使用,不應要求消費者承擔過高的質量瑕疵舉証責任,增加消費者的維權成本。該案對倡導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更高的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具有指導意義。
案例四 培訓服務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預付費用應予退還
——張某訴某教育培訓學校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張某與某教育培訓學校於2021年6月30日簽訂《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張某向該培訓學校支付培訓費10000元,張某女兒在該培訓學校累計上課10課次20小時。2021年7月24日《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實施后,11月初該培訓學校停業。因雙方對退費問題協商無果,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由培訓學校返還培訓費6130元。
二、裁判結果
陝西省咸陽市楊陵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在合同履行期間,受國家“雙減”政策影響,培訓學校已經無法繼續提供培訓服務,張某女兒已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接受教育培訓服務,該協議的履行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張某訴請解除合同並退還預付費用,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故判決解除合同,某教育培訓學校向張某退還培訓費6130元。
三、典型意義
“雙減”政策有利於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過重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政策實行后取得了積極成效,但隨之出現培訓機構“退費難”、家長“維權難”。教育培訓機構以繳費多優惠多的營銷策略吸引家長預存費用,家長提前交納課時費屬於預付費。因“雙減”政策導致校外培訓機構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進行培訓活動,繼續履行原合同違反國家政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案判決解除合同並由培訓學校返還張某未消費的培訓費,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全面落實國家“雙減”政策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五 個人信用卡逾期罰息過高,可依法予以調整
——某銀行訴姬某信用卡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7日,姬某向某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該信用卡申請表背面領用合約第三條對賬及還款載明,銀行對個人不符合免息條件的交易款項從銀行記賬日開始計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2014年5月4日,該卡因消費產生借款49910.89元。姬某於2014年12月17日償還770.13元后再未還款。某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姬某償還截至2021年5月9日的本金、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199579.5元。
二、裁判結果
陝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姬某因信用卡消費產生借款49910.89元(已償還770.13元),某銀行主張該借款在約七年的時間裡產生利息、復利、違約金149668.61元,孳息收入比約為年42.8%,明顯過高。且某銀行在七年的時間裡不積極主張債權,放任高額費用持續計算,存在過錯。因該銀行的損失主要為資金成本和經營成本,銀行與持卡人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高於銀行的正常損失。故判決姬某償還本金49140.76元並參照法律對民間借貸利率保護的上限計算利息、違約金等。某銀行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陝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其信用卡收益應在合法范圍內,在信用卡逾期發生后,銀行應積極主張權利,防止損失過大,造成消費者承擔過高的違約金及利息。該案裁判對規范商業銀行在合理范圍內取得收益,防止銀行怠於主張權益,給金融消費者造成過高的負擔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六 二手車銷售平台隱瞞車輛泡水事故,應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趙某訴某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某信二手車APP是一個提供二手車零售的電商平台,趙某通過該平台看中一輛大眾邁騰,該平台顯示已對其所經營車輛進行315項檢測,並承諾車輛檢測員已完成車輛檢測,確認車輛排除重大事故、水淹火燒情況。趙某遂與某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簽訂《購車協議》,支付了購車款。不久后,趙某駕駛該車正常行駛中,車輛斷電熄火、剎車失靈,發生交通事故。趙某將車輛送至修理廠修理,“查博士”檢測顯示該車輛為事故車,泡水檢測中有八項不合格。后趙某向保險機構查詢,得知該車曾因台風、暴雨等自然災害發生事故報過保險。趙某與某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就退車、理賠事宜協商未果。趙某訴至法院,要求某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退還購車款,並承擔購車款三倍賠償金。
二、裁判結果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認為,趙某作為消費者,在購買案涉車輛過程中,有權利了解車輛的全部信息,某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專業的二手車銷售者,有義務向趙某全面披露車輛的重要信息。車輛事故尤其是水泡、火燒等事故信息屬於車輛信息中的重大事項,該事項是否明確告知,直接影響消費者是否購買的意願。本案中,趙某購買車輛的實際狀況與某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交易時的承諾完全相悖。某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隱瞞案涉車輛發生過重大水淹事故的事實,其行為構成欺詐。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的規定,判決某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退還趙某購車款,並承擔購車款三倍的賠償責任,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無錯誤。遂駁回某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再審申請。
三、典型意義
當前,汽車已經成為人們生活必需品,隨之而來的二手車交易也十分活躍。因為車輛檢測較為專業,很多二手車翻新后,普通消費者很難甄別。本案中,消費者基於對二手車交易平台的信任購買該車。但該二手車交易平台隱瞞車輛發生泡水事故的事實,構成欺詐,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審理法院依法判令二手車交易平台退還購車款並支付三倍賠償金,對二手車交易中的欺詐行為起到了一定的懲戒作用。該案也提醒消費者購買二手車要謹慎甄別,必要時可請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案例七 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條款,不合理減輕其責任部分無效
——張某訴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日,張某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房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為日萬分之一,開發商逾期辦証的違約責任為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張某按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逾期辦証。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按照日萬分之一支付逾期辦証違約金21613元。
二、裁判結果
陝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開發商逾期辦証違約金,不合理的減輕開發商責任,限制張某主要權利,應為無效,視為雙方對逾期辦証違約金沒有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時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因本案雙方對逾期付款責任約定為每日萬分之一(該標准低於當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張某依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按照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計算逾期辦証違約金,系對自己權利進行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故依法判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張某逾期辦証違約金21613元。
三、典型意義
房屋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大多為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簽訂合同時開發商僅就房屋價款、面積、交付時間等部分條款與購房人協商。對逾期交房、逾期辦証等影響購房人重大利益的違約行為,格式條款約定的違約金明顯偏低,屬於排除購房人主要權利的無效條款。該案認定逾期辦証違約金條款無效,對購房人主張的合理違約金予以支持,在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促使開發商合理擬定合同條款、規范誠信經營。
案例八 銷售鹿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王某訴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2日,王某購買了某公司在XX商城XX店銷售的“鹿茸片全蠟片”四盒,實付款1872元。該網店描述商品為“鹿茸片全蠟片含血足營養豐富¥468.00源自吉林長春鹿茸整枝切”,商品外包裝描述為“歲古鹿茸·源自東北鹿場”。王某與賣家的聊天記錄記載,賣家稱“自家養殖,不是野生”“自家鹿場直銷”。王某收到商品后認為某公司銷售的梅花鹿鹿茸沒有取得野生動物標識和動物檢疫合格証明,違反了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的相關規定。另查明,梅花鹿系第一批《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列明的動物,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制品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退還貨款並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金。
二、裁判結果
陝西省銅川市王益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梅花鹿系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無論出售或經營利用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特許經營許可証及專用標識,保証可追溯,並提供檢疫証明。案涉商品為鹿茸片,符合食品的特征。某公司作為經營者對其銷售的鹿茸片未提供專用標識及檢疫証明,應認定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判決某公司向王某退還貨款並支付貨款十倍賠償金。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陝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關系民生,生產或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費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對於違反法律規定,制作、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行為,依法應嚴懲。該案中,某公司對出售的鹿茸片未提供專用標識及檢疫証明,法院判處其承擔十倍賠償責任,有助於督促食品經營者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對於保障食品安全具有積極意義。也特別提醒消費者應到正規場所購買食品,注意查看保質期、食品配料表等信息,避免食用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受到人身損害。
案例九 家裝推拉窗長期存在異味,經營者不能証明產品合格的,應承擔舉証不利的法律后果
——謝某訴龔某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5日,龔某給謝某的陽台進行裝修,具體包括安裝斷橋鋁推拉窗、陽台外安裝三腳架及搭建三腳架上的板材。謝某入住后,發現安裝的推拉窗經陽光照射數年之久仍散發較大異味,遂與其協商更換,龔某拒絕。謝某多次與龔某協商未果后,自行將有異味的推拉窗拆除。謝某訴至法院,要求龔某退還安裝費用並賠償損失。
二、裁判結果
陝西省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承擔侵權責任。涉案推拉窗系龔某購買材料后組合安裝,其應舉証証明所使用的產品為合格產品。但經法庭釋明,龔某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任何証據証明其安裝推拉窗所使用的窗框、玻璃及膠等為合格產品,應承擔舉証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窗戶在安裝完成近兩年后仍有異味散發,不屬於龔某所述的膠體散發氣味的正常現象,應認定所安裝的窗戶不符合產品質量標准。故判處龔某退還謝某安裝費用並賠償損失。龔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氣味標准雖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但使用中易被感知,明顯的異味對人身健康具有一定損害,也不符合一般消費者對家裝產品的要求,理應作為認定家裝產品是否合格的考慮因素。該案結合家裝產品的安裝時間、散發異味時間長短,在經營者不能對異味作出無害舉証的情況下,堅持公平與效率並重,有效降低消費者的維權舉証成本,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十 以“購物全返”詐騙老年人,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王某詐騙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榆林市榆陽區桃園路注冊登記夕陽永康保健品店,在榆陽區多地發放傳單,誘騙老年人到店購買“九鼎黃”、“亞麻籽油”、“鬆針”、“制氧機”等保健用品,並簽訂答謝協議書,承諾預交現金后,可以免費使用相應的保健品,后分期返還預交款。被害人周某等人信以為真,預交86090元,被告人王某隻返還部分現金,后店門關閉。
二、裁判結果
陝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老年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於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退賠了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萬元。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陝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犯罪分子宣稱的免費使用、分期返還,實際上是一種用時間換空間的消費騙局。老年消費者要提高警惕,理性消費,不要把自己的養老錢、保命錢送到犯罪分子手中。人民法院通過此類案件的審判揭露了此類詐騙套路,提高消費者防騙能力,依法從嚴懲處罪犯,為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市場環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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