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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用人單位能否免責?

本報記者 成全勃
2021年08月27日08:48 | 來源:陝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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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用人單位能否免責?

早年間,馬某因家庭經濟困難,主動向公司申請放棄社保繳納,雙方達成協議,公司不給馬某繳納社保,所有公司應承擔的社保部分按月補償給他並隨工資發放。現馬某臨近退休,因未繳納養老保險,每想到自己的退休金將無著落,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就非常懊悔。他在微信公眾號“秦觀天下”后台留言:這種情況找公司還有用嗎?

就馬某反映的問題,記者採訪了陝西明萌律師事務所律師賈海明。

“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用人單位不能免責。”賈海明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這既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利,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盡的義務,不能根據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意願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實踐中,社保這一塊比較常見的問題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勞動者簽訂了放棄社保聲明,單位還需要繳納嗎?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義不容辭的義務。職工自願起草或簽訂放棄社保的協議,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協議無效。

繳納社保事宜,用人單位不能依職工的意願行事。雙方無論怎麼約定,隻要沒有按規定繳納,即為違法。

第二種,把社保折換成現金,直接補償給職工可以嗎?

這屬於無效行為,因為社保費用是需要通過單位繳納給社保經辦機構的,是不可以直接補給個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就是說,勞動者也有繳納社保的義務,同樣不得無視。如果被行政部門查實,企業與個人均會受到處罰。

第三種,職工“被自願”了,該怎麼辦?

若發生用人單位強行不繳社保,並逼迫職工簽署自願放棄繳納社保証明的情形,人社部門會做出相應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並且,用人單位如果強迫勞動者簽訂放棄社保協議,該協議既無效且違法。最后對企業依法處理,該繳的照樣需要繳納。

第四種,用人單位可以勸勞動者放棄社保,給增加工資嗎?

不可以。對於勞動者來說,按規定繳納社保是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合理繳納社保,依法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僅是為員工負責,對企業負責,更是對社會負責。

在遇到用人單位違法不履行或怠於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權。依據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均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因與職工的協商一致而免除。”針對馬某的反映,賈海明建議馬某可以選擇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投訴,由行政機關責令公司為自己補繳社保﹔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為自己補繳社保,或以公司未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單位的工作年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但無論何種維權形式,待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后,馬某應將在職期間公司已補償給自己的部分和自己應承擔的部分返還給單位。

(責編:鄧楠、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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