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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過后,救助理賠有依據(抓細抓實各項防汛救災措施·深閱讀·汛期關注②)

本報記者 徐雋
2021年07月30日08:51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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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洪水過后,救助理賠有依據(抓細抓實各項防汛救災措施·深閱讀·汛期關注②)

洪澇災害發生后,在恢復生產生活秩序的過程中,一些損失怎樣得到賠償和救濟?洪澇災害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如何認定?針對相關法律問題,本報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朱虎、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王雷和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

問一

車輛進水或被淹,保險公司是否賠償?如何理賠?

王雷:車輛在洪澇災害中進水或者被淹受損,保險公司是否賠付,首先要看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規定進行賠付,具體賠付情況根據車主的保險單保額和勘驗定損結果決定。

具體而言,車輛停放時被淹,車損險可全額賠付,車損險的賠償范圍是原廠配置。

車輛行駛涉水過程中被淹損壞,包含涉水險的車損險可全額賠付。2020年9月19日之后,根據銀保監會《關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相關車損險主險條款在原有保險責任基礎上,增加機動車發動機涉水保險責任,車損險中也就相應自動包含車輛涉水行駛發動機發生損壞的保險責任。

未年檢車輛屬於不合格車輛,未年檢車輛出險,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涉水熄火后強行二次啟動的車輛,發動機損壞,屬於人為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問二

農業生產因洪澇災害遭受損失,有哪些救濟途徑?

孟強:在洪災之后,農民可以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的規定,得到必要的救助和安置。

對於農業生產而言,洪澇災害是天災,屬於不可抗力。農業遭受洪災之后,在政府指導下,農戶應積極對農田進行排澇復產,盡量減輕和彌補損失。

目前,農業生產還可以通過農業保險來分擔損失、預防風險。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的農戶可以在平時通過購買農業保險,來有效應對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在遭受保險合同約定的自然災害后,農戶就可以通知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查勘,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核實后保險公司就必須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的約定,盡快向農戶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朱虎:對於盡快恢復受災地區的農業生產,很多地方會推出一些支持舉措,例如發放無息和低息的金融貸款。

問三

暴雨天被廣告牌、墜物或折斷的林木等砸傷,誰應擔責?

朱虎:對於戶外廣告牌掉落導致的損失,如果經營管理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廣告牌通常不會掉落,僅是因為強烈的台風等原因導致掉落,則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80條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侵權責任。

如果是建筑物的擱置物、懸挂物等發生脫落墜落,或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隻要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能証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前述主體可以通過証明脫落墜落僅是因為暴雨台風所導致因此自己沒有過錯,而不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廣告牌、墜物或折斷的林木等的權屬主體承擔的是過錯推定的損害賠償責任,除非這些主體可以証明自己盡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義務,不存在過錯,比如暴雨前採取了加固、設置防護網等安全措施防止損害發生,否則就應對行人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問四

民事主體遭受的洪澇災害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如何認定?

孟強: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果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一般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洪澇災害而言,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預見的,但對於具體的時間、范圍、程度等,又確實難以准確預見,因此民事主體遭受的洪澇災害是否屬於不可抗力,要根據天氣的極端情況和預測難度來具體判斷,如果確實屬於不能預見的突發情況,而且不能避免或克服,則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反之則不屬於不可抗力。

朱虎:比如暴雨導致快遞被泡,根據民法典第832條,如果承運人能夠証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又比如貨運司機遇洪水導致送貨遲延,根據民法典第590條,同樣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同時,前述主體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証明。

孟強: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會受到如下影響。首先,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而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則訴訟時效中止,直到災害消除后,仍有6個月的時間可以主張權利。其次,合同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對於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毀損、滅失,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也不得請求支付運費。最后,對於佔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險物或者從事高度危險活動因不可抗力而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使用人或經營者不承擔責任。

《人民日報》( 2021年07月30日 第 04 版)

(責編:孫挺、王晴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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