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你的車子、錢袋子!7月這些新規開始實施

2021年06月29日08:42  來源:中國新聞網
 
原標題:事關你的車子、錢袋子!7月這些新規開始實施

中新網客戶端北京6月29日電 重型柴油車國六排放標准實施、特困人員認定條件適當放寬、全國實施“証照分離”改革全覆蓋……進入7月,一批新規將開始施行,可能會影響你的車子和錢袋子!

重型柴油車國六排放標准實施

根據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關於實施重型柴油車國六排放標准有關事宜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國范圍全面實施重型柴油車國六排放標准。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六排放標准的重型柴油車(生產日期以機動車合格証上傳日期為准,銷售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發票日期為准),進口重型柴油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准(進口日期以貨物進口証明書簽注運抵日期為准)。

機動車召回由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的《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7月1日起施行。以下這些情況,機動車會因排放被召回。

一、由於設計、生產缺陷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准﹔

二、由於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准﹔

三、由於設計、生產原因導致機動車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標准或不合理排放。

該《規定》明確,機動車生產者或經營者違反相關條款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公布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將於7月15日起施行。

違法行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責期限延長至5年。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准、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全國實施“証照分離”改革全覆蓋

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同時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力爭2022年底前建立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管的行業准營規則,大幅提高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

全面推行稅務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全面推行稅務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7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稅務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國家稅務總局根據部門信息共享和行政協助機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后監管能力水平,適時擴大稅務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適用范圍,並進一步推動徹底取消有關稅務証明事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對已經通過信息共享取得並可即時查驗的稅務証明,可自主公告決定不再索要有關証明材料和承諾書,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以查驗結果替代証明材料。

機動車將實行“一車一票”

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自5月1日起試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銷售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遵循以下規則: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即一輛機動車隻能開具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証明號碼”欄,銷售方根據消費者實際情況填寫﹔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或者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打印內容出現壓線或者出格的,若內容清晰完整,無需退還重新開具。

向銀行保險機構頒發的許可証整合為三類

《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証管理辦法》7月1日起施行。

銀保監會向銀行保險機構頒發的許可証整合為金融許可証、保險許可証和保險中介許可証三類,明確各類許可証的適用對象。

統一許可証記載內容。許可証載明下列內容:機構名稱、業務范圍、批准日期、機構住所、頒發許可証日期、發証機關。

信息披露嚴重違法或被終身禁入市場

証監會發布修訂后的《証券市場禁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7月19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交易類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間接在証券交易場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証券(含証券投資基金份額)的活動,禁止交易的持續時間最長不超過五年。

適用情形方面,明確將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列入終身禁入市場情形,同時,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於嚴重擾亂証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違法行為。

特困人員認定條件適當放寬

新修訂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辦法》適度拓展了“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在原有認定“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一級肢體殘疾人”為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規定上述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辦法》完善了“無生活來源”的認定條件,認定特困人員“無生活來源”的具體條件是其收入應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 

(責編:左瑞、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