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

人民網北京11月4日電 (記者溫璐、宋子節)記者從人社部獲悉,近日,人社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銀保監會、証監會聯合印發《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出台的《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健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重要舉措,也是推進國務院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落實落細的具體做法。
《實施辦法》規定,參加人參加個人養老金,應當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平台、電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或者商業銀行渠道,在信息平台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之后,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開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也可以通過其他符合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指定)。
《實施辦法》明確,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額度上限為12000元,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繳納,繳費額度按自然年度累計,次年重新計算。《實施辦法》規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封閉運行,參加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參加人領取個人養老金時,商業銀行應通過信息平台檢驗參加人的領取資格,並將資金劃轉至參加人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實施辦法》明確,商業銀行可以通過本機構櫃面或者電子渠道,為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並支持參加人通過商業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現金等途徑繳費。
結合國家對個人養老金給予稅收優惠支持,《實施辦法》明確,參加人可以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或者商業銀行渠道,獲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繳費憑証。
《實施辦法》規定,參加人自主決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購買個人養老金產品的品種和金額。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要以“銷售適當性”為原則,做好風險提示,不得主動向參加人推介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個人養老金產品。
另外,《實施辦法》對個人養老金相關信息報送、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管理、個人養老金機構與產品管理、信息披露和監督管理等其他方面作了相關規定。《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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