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10件人民法院依法懲處盜採礦產資源犯罪典型案例
中新網7月8日電 據最高法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於近日印發《關於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處盜採礦產資源犯罪的意見》。為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准確理解和把握該司法文件精神和要求,提升全社會環境資源保護法治意識,最高人民法院配套發布10件人民法院依法懲處盜採礦產資源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具體如下:
一、張某山等人非法採砂案
二、山西某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陳某志等人非法採煤案
三、張某勝等人非法採石案
四、謝某俊等人非法開採砂金案
五、繆某林、郭某晶非法開採稀土案
六、宋某友非法採砂案
七、王某等人非法開採泥炭土案
八、王某章、康某川等人非法採砂案
九、奇台縣某服務部、林某斌非法開採金礦案
十、嚴某洋、嚴某虎非法開採鵝卵石案
一、張某山等人非法採砂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張某山、章某晨、李某、丁某等人出資,被告人洪某武、王某宏等人提供採砂船,被告人章某偉、凌某華等人提供運砂船,在未取得採砂許可証的情況下,以採運一體方式,共同在長江安徽銅陵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段(長江禁採區)非法採運江砂,共計46765噸、價值2893129元。被告人馬某玉明知是盜採的江砂,仍收購1700噸並予以出售。經評估,張某山等人非法採砂造成長江生態環境損害價值5157476.86元。
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江蘇省東台市人民法院認為,張某山等32名被告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証,在長江禁採期、禁採區從事採砂活動,均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人馬某玉明知江砂系盜採而收購,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張某山等14名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應在各自參與非法採砂數量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長江生態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其對受損的長江生態環境、漁業資源等直接恢復不具有可行性,可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張某山曾因犯非法採礦罪被判處刑罰,鮑某文在涉嫌非法採礦犯罪取保候審期間又實施非法採礦,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分別判處張某山等32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並處罰金20萬元至1.5萬元﹔判處馬某玉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沒收各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178600元至300元不等,沒收江砂變賣款734757元﹔張某山等14人按照各自參與犯罪部分,對造成的長江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損害5157476.86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張某山、鮑某文對造成的長江生態環境損害,分別承擔135445.02元、12688.88元懲罰性賠償責任。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是中華民族發展的重要支撐。盜採江砂不僅破壞長江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還影響長江水勢穩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具有嚴重危害性。2021年3月1日長江保護法施行,張某山等人“頂風作案”,在長江安徽銅陵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段有組織地盜採江砂。該案案情重大、復雜,公安部指定江蘇公安機關偵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督辦,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江蘇省東台市人民法院審理。在長江保護法施行一周年之際,東台市人民法院在其黃海濕地環境資源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該案並當庭宣判,各被告人均服判。該案審判貫徹最嚴法治觀,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和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依法協調張某山等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取得了較好的審判效果,體現了江蘇法院環境資源“9+1”跨區域審判機制改革成果和專業化審判特色。按照《長三角環境資源司法協作框架協議》約定,江蘇法院要將執行到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移交安徽法院,由安徽法院組織實施長江生態環境修復工作。該案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結合長江保護法貫徹實施,強化對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系統保護和一體保護的代表性案例。
二、山西某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陳某志等人非法採煤案
【基本案情】
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7月,被告單位山西某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首要分子被告人陳某志的控制企業,在陳某志的指使下,安排集團下屬企業和集團子公司越界進入他人礦區范圍開採煤炭,並統一洗選、銷售謀取非法利益,為陳某志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提供了巨額經濟支持。經山西省自然資源廳認定,本案非法越界開採破壞可採煤炭資源總量655.31萬噸,價值423679.35萬元。
【裁判結果】
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山西某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人陳某志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擅自進入他人礦區范圍採礦,均構成非法採礦罪,情節特別嚴重,判處山西某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罰金30億元﹔判處陳某志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1000萬元,與其他犯罪並罰﹔追繳、沒收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宣判后,山西某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陳某志提出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煤炭是18世紀以來的主要能源之一,被譽為“黑色金子”“工業食糧”,是關乎國民經濟發展、國家能源安全的重要礦產資源。陳某志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礦養黑”,以被告單位為依托越界盜採煤炭,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特別巨大,嚴重擾亂煤炭市場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人民法院針對本案特點,充分考慮罰金刑在增強刑事處罰效果、提高犯罪成本、彌補礦產資源損失等方面的功能,依法從重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對陳某志等被告人判處自由刑和財產刑。裁判生效后,全案執行財產評估價累計193億余元,保障了罰金刑執行效果。該案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用足從嚴,堅決懲治“越界開採”“私挖亂採”、徹底“掃黑除惡”“打財斷血”的決心和成效,對能源礦產行業規范生產經營亦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三、張某勝等人非法採石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6年,以被告人張某勝為首的惡勢力團伙為壟斷山東省東平縣銀山鎮某村黃河岸堤山體的山石資源,以當地土地復墾項目為幌子,通過挖路、堵路、損毀設備等方式妨礙他人經營,並使用毆打、制造交通事故等手段打壓其他經營者,迫使其他經營者向其轉讓經營權。2014年至2018年,張某勝等人未按項目要求的層高和范圍進行土地復墾,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使用汽炮、挖掘機開採山石向外銷售。其間,張某勝等人對抗執法部門檢查,多次隨意毆打、恐嚇、滋擾表達訴求的群眾。經山東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核查和東平縣價格認証中心認定,張某勝等人非法開採山石共計1149565噸、價值28571125元。經山東黃河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中心認定,張某勝等人非法採石已經危害到黃河防洪安全。
【裁判結果】
山東省東平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勝等未取得採礦許可証擅自採礦,均構成非法採礦罪,情節特別嚴重。分別判處張某勝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四年,並處罰金300萬元至10萬元,所犯數罪依法並罰﹔追繳違法所得28571125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黃河岸堤是黃河防洪的天然屏障,也是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張某勝等人結成惡勢力團伙,以土地復墾項目為幌子,在黃河岸邊山體盜採石料,危害黃河防洪安全,破壞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部署要求,依法嚴懲“礦霸”、堅持“打財斷血”,從嚴追究張某勝等人的刑事責任,並在判決生效后加大財產刑執行力度,全面調查、依法處置該惡勢力團伙及其成員的財產,鏟除其違法犯罪的經濟基礎。該案也是人民法院加強黃河流域環境資源保護的代表性案例,對懲戒和預防破壞沿黃山體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黃河生態環境和行洪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四、謝某俊等人非法開採砂金案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被告人謝某俊之兄謝某有(另案處理)以給石頭峽水電站等地提供砂石料為由,成立了門源縣石頭峽水電站扎麻圖大紅溝砂石料場,獲得了河道採砂許可証及相關手續,謝某俊為該砂石料場法定代表人。同年5月起,謝某有、謝某俊購置帳篷等物品,租賃機械設備,雇佣冶某某、謝某新、謝某雲、謝某碩、馬某貴,以採砂石料為幌子,擅自在該砂石料場內採挖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砂金,共計170余千克,並將砂金以每克290至300元的價格,分多次出售給馬某元。馬某元將砂金價款轉入謝某有、謝某俊、謝某錄的銀行賬戶,共計44599340元。
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法院主持下,公益訴訟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謝某俊承諾根據非法開採地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方案的要求履行生態修復義務,並登報向當地牧民賠禮道歉﹔若不能按期按要求恢復治理,則賠償治理費用1040668元。
【裁判結果】
青海省門源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俊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以開採砂石料為名擅自採挖砂金,構成非法採礦罪,情節特別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萬元﹔依法追繳全部違法所得。宣判后,謝某俊提出上訴。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盜採地點位於青藏高原東北部邊緣,屬祁連山國家公園青海省片區。祁連山是黃河流域和河西內陸河流域重要水源產流地,是我國西部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也是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謝某俊等人以合法的砂石料場和採砂許可証為掩飾,超出許可范圍盜採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砂金,不僅給特種礦產資源造成嚴重損失,也給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加強青藏高原和黃河流域環境資源司法保護,依法嚴懲謝某俊非法採礦犯罪行為,同時積極運用恢復性司法規則,支持謝某俊主動承擔生態修復責任,對引導當地群眾增強環境資源保護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五、繆某林、郭某晶非法開採稀土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初,被告人繆某林從江西贛州帶探礦工人與周某生、張某光一起到江西省黎川縣德勝鎮某山場探礦,達成了在該山場共同開採稀土礦的口頭協議,並約定了贛州股東與黎川股東的分工。周某生、張某光又邀請了朱某清、潘某根參與開採。在沒有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繆某林、周某生、張某光等人在該山場擅自開採稀土礦,直到2016年初才停止,產出的稀土絕大部分被繆某林等人出售。其間,被告人郭某晶到該山場負責礦山工人出工記數、發放工資、稀土產出及運出記數等管理性事務,每月領取5000元固定工資。案發前,該非法採礦點被政府有關部門先后搗毀二次。經儲量調查和估算,該非法開採區屬輕稀土,礦床離子相平均品位0.037%,開採區范圍內破壞稀土資源儲量(SRE2O3)氧化物27噸。經鑒定,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337.5萬元(含稅)。案發后,郭某晶到公安機關投案。
案件審理過程中,繆某林、郭某晶為修復生態環境,分別委托黎川縣樟村生態林場在豐戈分場造林約10畝,並撫育三年,確保造林成活率90%以上。
【裁判結果】
江西省黎川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繆某林、郭某晶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証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均構成非法採礦罪,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繆某林系主犯,但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郭某晶雖受雇佣為盜採稀土犯罪提供勞務,但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系從犯,且構成自首,依法減輕處罰。繆某林、郭某晶均能委托造林,主動承擔替代性修復生態環境責任,亦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繆某林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郭某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3萬元。該判決已生效。周某生、張某光、朱某清、潘某根均已另案判刑。
【典型意義】
稀土是重要的戰略性礦產資源,廣泛運用於高新技術制造和國防軍工產品研發、生產,被稱為“工業黃金”。國務院於1991年將離子型稀土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之一。依法嚴懲盜採稀土犯罪,既是保護礦業生產管理秩序的需要,更是維護國家戰略性礦產資源安全的需要。本案屬於跨行政區劃非法探礦、採礦,多名犯罪分子內外勾結、分工明確,情節特別嚴重。人民法院綜合考量案件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因素,嚴格依法追究繆某林、郭某晶的刑事責任,正確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貫徹保護優先、損害擔責原則,探索運用恢復性司法規則,教育引導二被告人主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取得較好的審判效果。
六、宋某友非法採砂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人宋某友以售砂獲利為目的,承包河南省濮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村15戶村民的集體土地。2019年1月至11月,在未取得採砂許可証的情況下,宋某友在承包的土地內挖砂,通過胡某、靳某龍等人銷售獲利。經鑒定,宋某友非法採砂19955.37立方米,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518840元。其間,濮陽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宋某友非法採砂行為進行了查處,給予罰款65997元的行政處罰。2020年12月,宋某友到公安機關投案,主動退繳違法所得3萬元。經評估,涉案土地復墾費用為342816.72元,宋某友已繳納該款項。
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証擅自採砂,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採礦罪。宋某友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宋某友被行政主管機關處罰,與本案系同一事實,行政罰款65997元予以折抵罰金。宋某友非法採礦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判處宋某友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6萬元﹔沒收退繳的違法所得3萬元﹔賠償生態修復費用342816.72元(已繳納)。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宋某友承包村民集體土地非法採砂,破壞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嚴法治觀和全面追責原則,依法追究宋某友非法採礦刑事責任,依法認定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將其主動履行民事責任情形作為刑事處罰酌情從輕情節,明確以其就同一事實繳納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統籌協調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種責任。據悉,該案是由河南省濮陽市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非法採礦系列案件之一,在該系列案中,有12人被移送司法機關,3人受到黨政紀處分,體現了人民法院與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協同聯動、多元共治的工作成效。
七、王某等人非法開採泥炭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王某租用黑龍江省尚志市老街基鄉某村村民家耕地83畝。2019年3月起,王某在未向有關部門申請批准的情況下,雇佣挖掘機在租用的耕地裡開採泥炭土。同年7月,王某雇佣被告人李某森為其晾晒、看管非法開採的泥炭土,李某森明知泥炭土“來路不正”仍幫王某銷售。至2020年3月,王某共銷售泥炭土301車、金額2399785元,其中,李某森銷售泥炭土12車、金額95000元。尚未銷售的3618.6立方米泥炭土被查獲。經評估,回填資產價值為86846.40元。
2021年,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馬某坤、許某剛、李某森,在黑龍江省五常市沙河子鎮某村,租用土地非法開採泥炭土。馬某坤、王某共同預謀,四被告人分工配合,於當年2月20日至3月8日,採挖黑土78890.28平方米,獲得泥炭土34464立方米、價值718920元。經評估,回填及道路修復資產價值為1898140.80元。
黑龍江省尚志市自然資源局、黑龍江省五常市自然資源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裁判結果】
黑龍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馬某坤、許某剛、李某森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擅自開採泥炭土,均構成非法採礦罪,情節特別嚴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並處罰金50萬元至15萬元﹔李某森明知泥炭土是犯罪所得而代為銷售,又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並罰﹔追繳王某、許某剛違法所得﹔王某等4名被告共同賠償五常市自然資源局經濟損失1898140.80元,王某賠償尚志市自然資源局經濟損失86846.40元。宣判后,王某等人提出上訴。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黑土地是珍貴的土壤資源,黑土耕地是重要的農業資源和生產要素。王某等人租用他人耕地盜採泥炭土,不僅對珍貴礦產資源造成不可恢復的損害,也嚴重破壞了黑土地的土壤結構和大面積基本農田,且容易誘發同類犯罪、加劇棄耕現象。人民法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把黑土地這個‘耕地中的大熊貓’保護好、利用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上下游犯罪一並懲治,綜合運用刑事、民事法律手段,依法從嚴追究王某等人的刑事責任,依法判決其賠償經濟損失,對震懾盜採黑土犯罪、引導人民群眾提高黑土地保護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八、王某章、康某川等人非法採砂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章、康某川商定盜採海砂,將共有船舶改裝成採砂船,另購買船舶改裝成具備屯砂、出砂功能的過駁船﹔雇佣被告人康某杰為船長,被告人康某河、康某強、姜某、康某濱等人為船員,並商定採砂超過30船,每多採一船,船員就可以多拿到1550元的獎金補貼,拿到的獎金按工資比例劃分。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王某章、康某川等人多次駕乘採砂船,到閩江口和西犬島附近海域盜採海砂,以每噸6元至25元的價格出售給沙場或海上運砂船。經統計,王某章、康某川等人盜採海砂共計30余萬噸,除3000余噸被公安機關查扣外,均被銷售,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319.5萬元。
【裁判結果】
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章、康某川等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証擅自開採海砂,均構成非法採礦罪,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章、康某川系主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5萬元、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其他被告人雖受雇佣為盜採海砂犯罪提供勞務,但參與利潤分成,系從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十一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至2000元﹔沒收犯罪所用的船舶。宣判后,王某章、康某川提出上訴。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海砂在我國分布廣泛,是僅次於石油天然氣的第二大海洋資源。近年來,建筑市場對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驅使,沿海省份盜採海砂現象日益突出,嚴重威脅海洋地形地貌和海洋生態。王某章、康某川經精心組織、策劃,為盜採海砂而專門改造船舶、雇佣人員,採取連續作業方式,在閩江口等海域盜採海砂,嚴重破壞海砂資源和海洋生態。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和區分主犯與受雇人員的責任並予以相應的刑事處罰,依法認定和處理用於犯罪的專門工具船舶,保障了依法嚴懲盜採礦產資源犯罪的總體效果,落實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了人民法院圍繞國家海洋戰略、以司法審判護航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立場和導向。
九、奇台縣某服務部、林某斌非法開採金礦案
【基本案情】
2008年,被告人林某斌收購奇台縣某服務部,該服務部名下有青河縣喀臘馬依勒金礦探礦許可証,林某斌一直在申請辦理探礦權的延續手續,但未辦理採礦許可証。2015年至2017年,林某斌雇佣楊某啟在礦區進行打鑽作業,青河縣某爆公司進行爆破作業,董某強及其他工人將爆破、破碎后的礦石加工提煉成合質金。林某斌將非法開採、提煉的合質金出售給河南洛陽某黃金冶煉公司,銷售金額共計15309083.64元。其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河縣國土資源局於2015年5月27日、2016年6月16日、2017年6月14日三次對奇台縣某服務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分別罰款6萬元、5萬元、2萬元。
【裁判結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河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奇台縣某服務部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証擅自開採黃金﹔被告人林某斌作為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具體實施了上述非法開採行為,均構成非法採礦罪,情節特別嚴重。判處奇台縣某服務部罰金50萬元﹔判處林某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追繳林某斌的違法所得15309083.64元﹔沒收喀臘馬依勒金礦礦部電解車間及附屬四合院。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探礦權與採礦權具有不同的權利屬性,從事探礦、採礦活動應分別申辦許可証。該案被告單位名下雖有青河縣喀臘馬依勒金礦探礦許可証,但未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証,其在該礦區開採黃金,仍屬於“無証開採”。人民法院依法對該被告單位及其主管人員予以刑事處罰,並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供犯罪所用的單位財產。本案還反映出,雖然行政主管機關多次對被告單位非法採礦行為予以罰款,但未採取進一步管理措施,既未督促其依法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証,也未對其整頓、關停、治理,而是簡單地“一罰了之”,“以罰代管”問題較為突出。對於被告單位並未繳納的行政罰款,原審判決在罰金中未予抵扣。該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懲處盜採礦產資源單位犯罪的代表性案例,在維護當地礦產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督促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糾正“以罰代管”問題、引導人民群眾增強法治意識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義。
十、嚴某洋、嚴某虎非法開採鵝卵石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嚴某洋、嚴某虎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也未經水務行政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擅自在貴州省興義市清水河鎮聯豐村泥溪河段開採鵝卵石。由嚴某洋負責召集、聯系買主並雇用挖機、貨車,由嚴某虎負責找工人及現場生產、管理、登記等事宜。二被告人將採出的鵝卵石運送至安龍縣木咱鎮,賣給徐某某用於鋪設人工河道,嚴某洋與徐某某商定以每立方米200元的價格進行結算。二被告人非法開採的鵝卵石共計1146立方米,收到徐某某支付的款項115000元。案發后,二被告人到公安機關投案,嚴某洋退繳贓款115000元。
【裁判結果】
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洋、嚴某虎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証擅自開採鵝卵石,情節嚴重,均構成非法採礦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均為主犯。二被告人均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嚴某洋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宣告緩刑。判處嚴某洋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嚴某虎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與其他犯罪並罰﹔沒收違法所得11.5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鵝卵石屬於非金屬礦產,與老百姓一般認識中的“撿鵝卵石”等行為不同,未經許可擅自有組織、大規模地盜採鵝卵石屬於犯罪行為,不僅侵犯了國家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導致礦產資源被破壞和無序利用,而且會對河灘地貌產生不利影響,造成地質結構和生態環境被破壞等后果。該案盜採地點位於貴州省興義市清水河鎮泥溪河段、國家級風景區馬嶺河峽谷旁,當地保留有布依族百年老屋和石板小道,民俗文化特征明顯,留存有紅軍長征品甸戰斗、泥溪河戰斗革命遺跡,與馬嶺河峽谷景區自然景觀渾然一體,是獨具特色的人文歷史資源、紅色教育資源和綠色生態資源。人民法院堅持“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資源”理念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嚴格依法認定二被告人構成犯罪的同時,根據案情總體從寬處理,取得較好效果,在警示非法開採鵝卵石行為、引導當地群眾增強法治意識和環保意識、推動礦產資源與“綠水青山”“紅色文化”“民俗歷史”一體保護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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