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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本報記者 張 洋 趙 成
2021年09月22日08:2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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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讓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9月20日,國家監察委員會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9章287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對條例進行了解讀。該負責人表示,作為國家監委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堅守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場,加強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完善監察權運行機制,是紀檢監察機關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監察法規制度建設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條例的頒布施行,充分彰顯了紀檢監察機關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正風肅紀反腐的鮮明立場和接受最嚴格監督約束的堅定決心。

集中體現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理論、實踐和制度成果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進行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先后對全面推開改革試點工作、修改憲法、制定監察法、設立監察機關作出部署。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監察法,國家監察委員會依法組建,各級紀委監委全面貫徹合署辦公要求,依法行使監察職權,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施監察,建立起統一決策、一體運行的執紀執法工作機制。黨的十九屆四中、五中全會進一步強調加強黨的領導,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完善監察權運行和監督機制,完善黨和國家監督制度。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制定條例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這一重大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對於進一步強化監察機關的政治機關屬性,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統一領導,不斷完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健全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將發揮重要作用。

該負責人還表示,條例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理論、實踐和制度成果的集中體現。一方面堅持系統集成,對監察法頒布實施以來的監察制度進行系統梳理、體系化集成,同時把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法規規定﹔另一方面,堅持問題導向,重點針對實踐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進一步細化完善監察法相關規定,滿足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履職的迫切需要。

堅持職責法定,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條例牢牢堅持職責法定原則,嚴格依據憲法和監察法立規,是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的有力保証。

其中,第一章是“總則”,統領整部條例,規定了立法目的、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監察工作總體要求和原則、工作任務等內容。明確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強調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建設,細化監察機關與執法司法機關相互配合、互相制約的內容。第九章為“附則”,主要規定了解釋機關和生效日期。

第二章至第八章是條例的主體部分,在監察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監察機關領導體制,細化監察職責、監察對象范圍和監察管轄的具體規定,規范各項監察措施的適用和監察程序各環節的具體工作要求,明確監察機關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的工作職責和領導體制,強化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比如,第二章“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的第三節“監察調查”中,採取列舉的辦法,明確了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具體范圍。

第三章“監察范圍和管轄”的第一節“監察對象”中,對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六類人員范圍逐項作出細化。

第四章“監察權限”首先規定了監察措施使用和証據的一般要求,然后對談話、訊問、詢問等各項監察措施的適用和工作要求,逐一逐節作出細化規定。其中,依據監察法第二十二條,專節對適用留置的具體情形、留置程序、解除留置措施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

該負責人表示,這些規定有利於更好地指導各級監察機關加強規范化、專業化建設,確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明確權力邊界,確保監察執法權受監督有約束

打鐵必須自身硬。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范圍擴大了、措施手段豐富了,經受的考驗也更加嚴峻。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制定條例,有利於進一步明確監察機關的權力邊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監督的體制機制,健全內部監督制約制度,嚴格對監察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確保監察執法權受監督、有約束,做到在行使權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約束上嚴之又嚴。

條例通篇貫徹監察機關要接受最嚴格約束和監督的要求,第七章專章規定“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要求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必須自覺堅持黨的領導,在黨組織的管理、監督下開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的約束和監督。

比如,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對監察機關接受人大監督作出具體規定,明確要求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按照監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由主任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報告專項工作。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建立監督檢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等部門相互協調制約的工作機制。

此外,第二百七十一條還規定,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嚴禁利用職權非法干擾企業生產經營。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建立辦案質量責任制,對濫用職權、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紀檢監察機關將堅決貫徹落實條例,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規則、程序開展工作,確保執紀執法權規范正確行使,更好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推動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 人民日報 》( 2021年09月22日 第 04 版)

(責編:鄧楠、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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