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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高院發布十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2022年03月14日11:29 | 來源:人民網-陝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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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西安3月14日電(記者吳超)3月14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批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旨在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引導消費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也提示廣大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共同營造良好放心的消費環境。這些案例涵蓋了買賣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網絡購物糾紛、產品責任糾紛、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等常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類型,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參考樣本。

據悉,2021年,陝西全省法院共審理涉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39522件,其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21354件,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16395件,網絡購物糾紛案件508件,產品責任糾紛案件368件。這些案件的審理,通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促進了消費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針對食品、藥品等領域刑事案件多發、犯罪手段多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等問題,陝西全省法院立足司法審判職能,以最強決心、最嚴舉措構筑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2021年共審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制造售銷偽劣防疫物品等犯罪案件165件,追究刑事責任128人,嚴厲打擊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切實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全省法院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依法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和消費者保護組織的信息溝通和工作協調,形成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強大合力,多措並舉提高廣大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

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陝西全省各級法院將依法懲處危害消費者安全的犯罪行為,加強對新經濟新業態領域發生的新類型消費糾紛的研究,依法審理好涉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推動完善涉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為放心消費創建工作保駕護航,為推動全省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附十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杜某訴張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網店商家提供的商品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且構成欺詐的,應當向購買人退還貨款並支付三倍賠償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9日,杜某在張某經營的淘寶網店鋪購買了一台iPhoneXR 128GB黑色手機(官方標配款),該商品詳情界面顯示官方標配款為全新單機,且廣告語中明確載明“拒絕假貨,拒絕翻新機等”。杜某收到手機后,因NFC 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於2020年8月11日至9月12日和客服人員交涉手機質量事宜。因維修進程遲緩,杜某向張某主張退款,張某以超過退款時限為由不予同意。杜某通過淘寶平台介入申請退款但未果。之后,杜某向蘋果官方客服電話詢問該手機序列號對應的手機參數,客服回復稱該序列號對應的手機為紅色 iPhone10R 64GB 手機。杜某還通過網上驗機,微信號驗機結論均為紅色 iPhone10XR 64G 手機。杜某起訴要求張某退還其貨款3288元,並主張張某按照貨款的三倍向其賠償9864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本案中,原告杜某提供的証據足以証明涉案手機不是被告張某店鋪宣傳的全新機。張某未到庭答辯、質証,依法應承擔舉証不能的不利后果。張某作為經營者與杜某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其向原告提供的商品名為全新機實際卻不是全新機,已構成欺詐,故張某作為買賣合同出賣方應當向杜某退還貨款並三倍賠償損失。故依法判決張某向杜某退還貨款3288元﹔張某向杜某支付三倍賠償9864元﹔杜某向張某退回其購買的手機,退回的費用由張某負擔。

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網技術和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網絡購物早已成為人民群眾日常消費的重要方式。網絡購物為消費者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因為買賣雙方互不見面,不能當面檢視商品而容易出現假冒偽劣商品。價格較高的品牌手機更是經常出現翻新、造假的現象。本案中,網店商家以翻新機冒充全新機進行出售,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法院依據消費者的請求,依法判令商家退還貨款並支付三倍賠償,對網絡購物中的欺詐行為起到了一定的懲戒作用。網購類案件中當事人舉証存在一定的困難,本案中杜某能夠注重電子証據的收集,最終為法院依法判決提供証據支持,這種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証據意識,值得消費者借鑒。

案例二

劉某訴某資產管理公司、某汽車銷售公司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

——提供合同一方制定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對當事人自始沒有約束力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5日,劉某與某汽車銷售公司達成汽車購銷合同,與工行合肥支行簽訂分期付款/擔保合同。2017年8月9日,劉某與某資產管理公司簽訂購車分期付款服務合同,合同約定劉某未在2個工作日內歸還代償款,該資產管理公司有權對該車輛以折價、拍賣等方式進行處置,劉某發生任一違約行為,該資產管理公司有權就該車輛採取佔管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劉某承擔。2018年1月后,劉某因故不再按期還月供。2018年3月7日,該資產管理公司告知劉某逾期未還款違約,將車開走。該資產管理公司共替劉某還代償了19572元。2020年10月,劉某付清所有代償款、停車費等費用,取車時發現車輛損壞,行程顯示為32554公裡。雙方發生爭議,劉某拒絕取車。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該汽車銷售公司與資產管理公司賠償其車輛貶值損失及利息。法院組織鑒定機構現場勘查后,劉某先行收回車輛。經鑒定,該車2018年3月7日至2021年6月7日之間的實體性損失為3019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劉某與該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劉某有任一違約行為,可以佔管並處置車輛”屬格式條款,該約定導致劉某購買的車輛長期不能正常使用,明顯不合理地排除了對方的主要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該資產管理公司明知自己的扣車行為會造成對方損失,在對方履行月供的情況下,仍然扣車長達三年多,期間還擅自使用,造成車輛損壞,屬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劉某確有違約行為在先,但車輛被扣期間,未依法積極主張權利,造成自己的車輛長期擱置,致損失擴大,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次要責任。法院判決該資產管理公司賠償被扣期間車輛實體性損失和其他各類損失總和90%的責任,共計36952元。

典型意義:

分期付款購物是靈活的市場融資手段,解決了資金短缺同時又急需購物的消費需求。但在交易中,消費者與商家簽訂的合同普遍都是格式合同。對此,消費者需要提高注意,在簽訂合同時應認真了解合同內容,重點關注相關免責條款,否則,可能會陷入“合同陷阱”。另外,消費者還應當知悉合同涉及的權利義務。如果發生糾紛,消費者應當及時主動採取合法的維權措施,盡量避免損失擴大,最大程度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本案中,法院認定資產管理公司的合同格式條款無效,同時認定劉某對擴大損失應當負一定的責任,對廣大消費者和商家都有一定的引導和啟發作用。

案例三

宋某訴某置業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開發商銷售在建車位時,要如實告知車位的大小、位置以及影響車位使用的不利因素,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31日,宋某為購買某置業公司所開發小區的車位,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宋某依約支付了車庫費用12.63萬元。在即將交付車位時,宋某卻發現該車位旁邊有一消防門,門開啟后佔據車位近一半的面積,導致車位無法使用。宋某多次與置業公司協商退費事宜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判令置業公司退還車位費用12.63萬元,並支付違約金1.263萬元,及利息1.4萬元。

裁判結果:

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宋某與該置業公司自願達成協議:1.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2.該置業公司退還宋某車位購置款12.63萬元,並支付違約金2.47萬元﹔3.該置業公司如未按時、足額向宋某支付上述款項,還需支付逾期利息3000元﹔4.宋某協助該置業公司注銷合同的網簽備案。

典型意義:

隨著人們生活品質不斷提高,私家車大量普及,車位已經成為城市生活的剛需。但由於車位跟商品房等不動產一樣大多實行“預售”的特點,導致消費者在簽訂買賣合同及支付價款時,無法通過實地的查驗或者試用來確保實現消費目的,這也成為不動產消費中容易侵害消費者權利的隱患。廣大消費者在購買車位時一定要注意了解車位所處的位置、面積、周邊設施,以及有無影響車位使用的不利因素等。同時,開發商在車位的規劃、建設過程中,應謹慎、充分考慮車位的實際使用,在出售時要如實明確告知影響車位使用的不利因素,在驗收交付時,應提前檢查所交付的車位是否能夠使用,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本案雙方在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情況下,經法院主持達成調解,既實現了糾紛的妥善解決,也節約了司法資源和彼此的時間精力。

案例四

賀某訴某廣播電視台產品責任糾紛案

——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賠償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賀某在某廣播電視台下屬衛視頻道看到發布的“某某護眼保健貼”廣告,該廣告宣傳治療眼病效果顯著,而且承諾無效退款。賀某遂撥打熱線電話咨詢是否可以對症治療其視網膜脫落、視物模糊、飛蚊症、白內障等眼病。該熱線專家回撥電話明確承諾三個療程,視力提高0.5,白內障、飛蚊症消失。后賀某訂購三個療程的“明目貼”,2019年6月20日涉案產品通過京東物流送達賀某,賀某支付1395元貨款。同年7月12日該節目專家回訪,因該產品系保健品對眼病無效,賀某要求退款無果,故訴請法院退還貨款並增加三倍賠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本案賀某所購買的產品,並非藥品,也非醫療器械,但在賀某提供的廣告截圖中,顯示該廣告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內容,使用了易使其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且某廣播電視台提供給賀某的廣告主信息並未幫助賀某聯系到廣告主。《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除醫療、藥品和醫療器械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一審法院判令該廣播電視台退還賀某1395元,並支付商品價款的三倍賠償金。該廣播電視台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廣播電視廣告具有傳播速度快、覆蓋范圍廣、重復頻次高、自帶社會公信力等特點,通過廣播電視平台購物是人民群眾日常消費的重要途徑。當前商品市場競爭激烈,不少電視廣告通過過分包裝、虛構事實、夸大功能等手段,傳遞錯誤信息引誘消費,誤導消費者,嚴重影響了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本案判決不僅為消費者遭受廣告欺詐時的合法維權提供了實踐的參考樣本,也起到遏制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的作用,同時提醒廣告發布者加強對廣告內容的審核,注重廣告中正確價值取向的引導。

案例五

王某等訴某社會福利園區管理中心生命權糾紛案

——養老機構對入駐的老年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老年人人身損害或死亡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王某等人系段某的子女,2018年7月27日,王某、段某與某福利園三方簽訂了《入駐協議》,協議約定由該福利園負責照顧段某的日常生活起居及輕微疾病的護理、治療,王某向該福利園繳納了服務費用。協議簽訂后,段某辦理了各種入住手續並交納相關費用后自主正常入住。2018年9月5日,段某被他人發現摔倒在園區,他人告知該福利園的保安人員,該福利園向公安機關報警並呼叫醫療救護。隨后段某被護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王某等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該福利園賠禮道歉,並賠償各種經濟損失219659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事故發生於段某在園區范圍內自由活動期間,段某在午休期間獨自活動確實增加了自身安全的風險性,但該福利園未能舉証証實其在事發當日是否履行了查房義務、是否在查房中發現段某外出並及時核實段某去向。段某摔倒地段屬於養老機構園區監控盲區范圍,因監控設施的漏洞導致福利園未能及時發現段某摔倒,不僅增加福利園應變反應周期,也導致延誤搶救時機。段某摔倒區域未設立警示標志、未裝配安全護欄等安全保障措施,不符合相關國家標准。福利園未能對段某盡到安全保障的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福利園的過錯,給王某等人身心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其要求賠禮道歉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段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身體、精神狀況基本正常,其獨自走出公寓樓最后造成死亡,本身亦存在一定的過錯。一審法院結合段某的年齡狀況,判令福利園應承擔死亡賠償金、安葬費以及因此產生的交通費合計185730元的60%即111438元。另外,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該福利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我國人口總量龐大,近年來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養老市場潛力巨大,也關系到億萬百姓的福祉。當前,社會化養老機構數量多,但服務質量參差不齊,部分養老機構服務體系、服務設施不能達到國家所要求的標准。這對老年人在養老機構的生活健康和生活質量造成了影響,並讓大眾對養老機構的信任程度大大降低。本案中,養老機構沒有按照國家標准做好防護設施,是導致事件最終結果的重要因素,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院通過公平正義的個案判決,推動完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保障老年人“老有所養”。

案例六

徐某訴某輪滑體驗館、某置業公司、某商業管理公司

服務合同糾紛案

——商家以預收款方式收取服務費,未依約提供全部服務,應退賠相應的費用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徐某與某輪滑體驗館簽訂《服務協議》,約定該輪滑體驗館為徐某之子提供滑輪培訓,約定培訓時間半年,送10次課,服務費用2258元。當天徐某通過微信向該輪滑體驗館的經營者劉某支付了2258元。在徐某之子接受幾次培訓后,2020年9月該輪滑體驗館關門。該輪滑體驗館系租賃某商場商鋪進行經營,某置業公司、某商業管理公司是該商鋪的出租者、管理者。徐某找該輪滑體驗館退費無果,遂將輪滑體驗館、某置業公司、某商業管理公司共同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務協議》,三者共同返還服務費用2258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該輪滑體驗館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關門停業,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徐某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該合同解除后,輪滑體驗館應返還未提供服務的相應費用,由於《服務協議》對此沒有明確約定,且在合同約定的半年服務期限內,該輪滑體驗館經營了約3個月,徐某之子已接受了部分服務,故法院酌定服務費減半返還。因該輪滑體驗館是個體工商戶,系劉某個人經營,故服務費應由劉某向徐某返還。某置業有限公司、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系該商鋪的出租者、管理者,不是本案合同當事人,且徐某已向輪滑體驗館提出了主張,故對徐某要求某置業有限公司、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返還服務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近年來,社會上各類興趣培訓班、健身房、游泳館等,多採用預收款方式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商家通常會以一定程度的優惠作宣傳,吸引消費者提前支付全部費用或者辦理會員卡。但這種消費模式存在一定程度的弊端,不能確保消費者支付費用后能夠依約得到全部服務。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基本的交易原則,即交易雙方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又針對性地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本案中,輪滑體驗館預先收取了服務費,但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未依約提供全部服務,對於未提供服務部分相對應的費用,理應退賠。作為消費者,在消費時要注意選擇理性適合的消費模式,認真甄選信譽好、有實力的商家,如遇到類似本案的合同期內商家倒閉、跑路等情形,要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七

某食品公司訴某文化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商家以新媒體短視頻發布廣告應遵守商業道德,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不能損害競爭對手商譽,誤導消費者的價值判斷,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基本案情:

某文化公司制作並在其抖音平台賬戶上發布了短視頻《三招挑選優質列巴》,視頻中對包括該文化公司經營的“xx黑麥列巴”和某食品公司生產的“xx黑麥堅果列巴”、“xx黑芝麻堅果列巴”在內的數款列巴產品進行比對評測。視頻中,主播稱某食品公司的列巴顏色實際上是染出來的,用的是普通黃油,而自己的列巴則是隻有黑麥粉,用的是最好的黃油﹔其他列巴的核桃是用“化學藥水去過皮”。該文化公司抖音自營賬號粉絲量較大,有一定影響力。某食品公司認為該文化公司此舉損害了其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遂起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該文化公司以測評類短視頻形式發布比較型廣告,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其通過對比、貶損等方式對某食品公司的產品進行了引人誤解的描述,明顯超出了對產品進行正常評論和介紹的合理限度,並且會對消費者的選擇意願和購買決定產生誤導。該文化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判決該文化公司在抖音平台上發布道歉聲明,賠償食品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萬元。該文化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短視頻異軍突起,以“短視頻+帶貨”為核心的新型電商營銷模式,已成長為數字經濟背景下的流量新業態。但是過度宣傳、弄虛作假、誤導消費等問題也隨之而來。市場主體以測評之名行營銷之實,違反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准則,發布不實或誤導性短視頻,不僅嚴重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破壞了互聯網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更是頻頻挑戰消費者的用戶信任和甄別能力,侵害消費者權益。本案警示市場主體在做產品宣傳時,要從測評模式、競爭優勢、消費者價值判斷、特定競爭對手的商品聲譽和商業信譽等維度進行綜合考量,營造公平競爭、有序發展的互聯網市場經濟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八

馮某訴某婦科醫院、西安某醫院、陳某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醫療美容機構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30日,馮某在某婦科醫院做“腹壁成形術”,並繳納4萬元醫療費,該醫院邀請西安某醫院醫療美容科的醫師陳某為馮某主刀施行該整形手術。術后馮某出現腹部術區皮膚壞死,在該院住院治療后,病情持續惡化。協商過程中,該醫院出具手術失敗情況說明,並承諾馮某的治療費和其他費用由其承擔。馮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婦科醫院返還收取的醫療費40000元,並依法賠償損失﹔判令某婦科醫院、陳某、西安某醫院賠償其因手術失敗產生的其他醫療費用13214.99元﹔判令三被告賠償護理費20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營養費4500元,交通費7794.70元,住宿費3622元,復印費333.70元,誤工費44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0元,殘疾賠償金66638元,后期治療手術費80000元,后期瘢痕修復費87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馮某到某婦科醫院做腹壁成形術,但在手術后馮某的腹部瘢痕未消除反而造成其身體損害,婦科醫院認可該次整形手術失敗,並承諾治療費和其他費用由其承擔。婦科醫院對外以“現代整形國際專家團”名義進行宣傳,違反衛生部《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規定,擅自開展四級項目腹壁成形術,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陳某作為西安某醫院的執業醫生,私自與不具備手術資質的醫院合作,為馮某開展手術並因手術失敗而造成馮某損害結果的發生,雙方應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陳某並未得到西安某醫院的許可,且不在陳某工作日期間,西安某醫院不應為此承擔責任。二審法院最終判決婦科醫院、陳某連帶賠償馮某各項損失共計254090.69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陝西省受理的醫美糾紛案件數佔同期醫療糾紛案件數比例逐年上升,個別醫療美容機構以盈利為目的,鼓動消費者做醫療美容手術,部分機構存在虛假廣告、價格混亂、缺乏安全保証等問題。本案腹壁成形術是衛生部醫療美容項目分級中的四級項目,屬於操作過程復雜,難度高、風險大的美容外科項目。本案醫療機構在不具備條件的前提下進行手術,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健康權益。在此也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擇醫療美容機構,一定要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正規醫療機構,避免自身健康受損。

案例九

姬某訴孟某、李某、某裝公司、某商場買賣合同糾紛案

——商戶從展銷會撤場后失聯,展銷會主辦方以及商場櫃台出租者、管理者應承擔賠付責任

基本案情:

孟某、李某二人租賃某商場櫃台經營家裝生意,櫃台名稱為“某和地板”。2016年5月22日,姬某在某裝公司舉辦的家裝展銷會上認識孟某、李某,並在二人介紹下訂購其銷售的地板及木門,簽訂了訂單和銷售訂貨單。訂單上記載門店為“某和地板”,門店地址位於該商場負一層B-20商鋪。姬某陸續支付105400元,孟某、李某為姬某提供了40000元地板及木門。安裝時,姬某發現地板、木門均為殘次品,存在裂縫及變形,為此進行修繕花費31922元。剩余65400元貨物,經姬某多次催促,孟某、李某仍未提供。之后姬某聯系不上孟某、李某,遂前往該商場,發現“某和地板”櫃台已經人去樓空。姬某認為,某裝公司作為展銷會舉辦者、該商場作為商場櫃台的出租者均有對商戶進行監督管理的義務,故訴請對其損失進行賠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姬某與孟某簽訂合同后,孟某未按照約定數量供貨。同時孟某、李某經營的專櫃已從案涉商場撤場。姬某系在某裝公司舉辦的展銷會上訂購地板、木門,且姬某以該商場作為買賣合同相對方,雙方合同上記載有該商場地址,櫃台也由該商場進行管理,姬某作為消費者要求商戶及櫃台出租者、管理者、展銷會舉辦者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判決孟某、李某退還貨款65400元及利息,賠償損失10000元,該商場對該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某裝公司對在展銷會上姬某支付的14000元貨款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典型意義:

在家裝市場上,各類家裝公司往往借用展銷會推銷產品,利用所在商場的大品牌吸引招來顧客。但是一旦遇到商戶撤櫃,消費者往往面臨維權障礙,這類糾紛降低了消費者的消費體驗,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消費者選擇在商場消費,多數是看重商場的品牌信譽和優質服務。作為商場,收取了管理費,就應當承擔保証商戶在租賃期間合法經營的責任。對消費者而言,如遇到經營者撤場且不履行合同義務,其作為個人很難找到實際經營者賠償損失。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展銷會舉辦者、櫃台出租者對消費者的賠付責任。本案判決不僅為消費者遇到商戶“跑路”時提供了維權方向,同時也提示櫃台出租方及展會的組織方應加強對商戶的管理,嚴格審核商戶的資質和經營能力,及時掌握商戶經營動態,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十

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胡某犯銷售假冒

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賠償案

——對於侵害不特定消費主體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檢察機關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第5430630號西鳳商標、第698002號鳳凰圖形商標等系列商標系陝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胡某為牟取非法利益聯系被告人王某購買假冒西鳳酒。王某從他人處購買包材進行灌裝、生產,以每件42元的價格銷售給胡某假冒西鳳酒3457件,非法經營數額為145194元。胡某將上述假酒以每件46元的價格銷往外地,銷售金額為159022元。涉案假冒西鳳酒中的1198件被依法扣押,其他假冒西鳳酒均銷售給消費者。經鑒定,上述扣押的酒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不合格商品。檢察機關對二被告人提起公訴的同時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二被告人明知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生產、銷售,致使2259件假冒西鳳酒銷售至其他地區,且經鑒定系不合格產品,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利益,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了損害。在對二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繳納罰金、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支持了檢察機關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人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金,並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不特定消費主體利益被侵害后,往往因不知情、訴訟主體不明等,致使此類訴訟處於空白。本案中,被告人為謀取非法利益而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不合格西鳳酒,對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益造成了侵害。經檢察機關發布公告,公告期滿后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賠償訴訟,最后由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作出判決,通過司法手段維護了不特定消費主體的合法權益,並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犯罪成本,引導群眾合法、誠信經營。同時,判處二被告人在新聞媒體上賠禮道歉,進一步強化了知識產權保護宣傳,提高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本案的審理將個案涉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拓寬至社會層面廣大消費者和人民群眾總體生命財產利益的全方位保護,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相統一,在訴訟程序的銜接應用以及公益訴訟保護法益的廣度和深度方面也具有典型意義。

(責編:鄒星、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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