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撕毁检测人员防护服被拘留
本报记者 成全勃
近期,西安疫情形势依然严峻,防控压力持续增大。大家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积极配合社区、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但有个别人给防控工作添乱添堵、制造杂音,违反了法律规定,受到了法律制裁。
12月21日10时50分许,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滦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某村核酸检测点有人不配合工作。接警后,在附近执勤的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经调查,滦镇街办驻村工作人员组织村民有序开展核酸检测期间,一村民王某未佩戴口罩,并与其他排队人员近距离交谈、接触。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戴好口罩、有序排队。王某不仅不听劝阻,还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并在工作人员劝其离开现场的过程中将工作人员所穿的防护服撕毁,严重影响核酸检测点的工作秩序。目前,王某因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的违法行为,已被长安区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因疫情暂缓执行)。
就此次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南新建律师。
南新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期间,地方政府有权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传染病扩散。每个公民都有配合防疫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如果公民不仅不配合防疫工作,反而与防疫工作人员争吵,甚至将防疫工作人员所穿的防护服撕毁,严重影响核酸检测点工作秩序,轻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对违法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防疫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南新建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疫情期间,公民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防控指令,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从自身做起,全力维护社会秩序,众志成城,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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