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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共治共享 聚力当好秦岭生态检察卫士

2021年09月13日15:37 | 来源:人民网-陕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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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西安9月13日电(记者吴超)9月13日上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召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协作配合,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葛迪,省发改委(秦岭办)党组成员、副主任苏园林出席了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彤主持。省发改委秦岭办主任郭建顺、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冯耀辉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葛迪指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牢记“国之大者”,深刻汲取秦岭违建别墅教训,充分认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事关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幸福、事关检察机关忠诚履职。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贯彻统筹规划、严格监管理念,全面落实预防优先、注重修复理念,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促进秦岭范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强化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主动担当作为,扎实履职尽责,统筹协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效发挥惩戒震慑、教育引导、赔偿修复、监督支持等作用,聚力当好秦岭生态检察卫士。

葛迪强调,全省检察机关要紧扣秦岭生态环境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紧盯重点问题,助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严格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按照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定位和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四个重点领域,找准检察监督切入点。持续巩固“五乱”整治成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搭建、小水电站清退、尾矿库治理、重金属矿产开发污染、违规“农家乐”等行为。落实严格责任,加强秦岭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案件的检察监督,督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秦岭生态环境监管责任。

同时,全省检察机关要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支持民事起诉等方式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支持绿色发展,为改善民生质量提供司法保障。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保护具有秦岭地方特色的知名品牌,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的合法产权,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有序良性竞争,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强化修复措施,巩固秦岭生态环境治理成效。注重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发挥检察监督功能。支持有关部门依法禁止核心保护区内与生态环保、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和依法禁止重点保护区内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持续推进一般保护区内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修复治理,提升生态环境检察监督工作质效。

葛迪强调,从健全专门检察机构、构建集中管辖机制、完善协同检察机制、强化协调联动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依法促进公众参与、积极引领社会意识、提升队伍专业素养等八个方面,建立健全秦岭生态环境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为服务保障秦岭生态环境凝聚检察力量。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检察专门化建设,省检察院将设立生态环境检察指挥中心,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案件办理的协调指挥。同时,将结合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推进铁路运输检察机关集中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强涉秦岭六市检察机关及其与铁路检察机关之间工作衔接配合,努力构建省检察院统一领导,铁路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密切协作、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新格局。不断加强与甘、豫、川、鄂、渝等秦岭—大巴山地区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秦巴山区生态环境检察监督工作。

苏园林指出,省秦岭办、省检察院紧紧围绕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建立了常态化协作配合机制。双方就建立日常联络、信息共享、办案协作、工作协同、能力共建、宣传提升6个方面协作配合机制达成共识。

苏园林表示,下一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将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在持续巩固“五乱”整治成效、加快小水电退出、尾矿库治理、历史遗留矿山修复、南水北调水源地保护、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上形成合力,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助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共同当好秦岭生态卫士。

(责编:麦文雄、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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