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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公開通報長江黃河流域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2022年07月16日09:49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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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自然資源部公開通報長江黃河流域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中新網7月15日電 據自然資源部網站15日消息,長江黃河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重要支撐。為深入貫徹“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戰略定位,認真落實“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戰略導向,充分發揮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助推長江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自然資源部決定公開通報長江黃河流域18起土地違法案件和30起礦產違法案件。

  18起土地違法案件,主要涉及企業或個人未辦理用地手續非法佔用、破壞耕地或永久基本農田的違法行為,分別是:

  1.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區王某某等人破壞耕地案

  2021年4月,湖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湖州南太湖新區分局日常巡查發現,王某某等5人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濱湖街道塘甸村耕地35.50畝傾倒淤泥渣土。2021年4月,南太湖新區分局立案調查。湖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鑒定認為耕地種植條件重度損毀。由於涉嫌犯罪,南太湖新區分局2021年5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楊某等人非法佔地案

  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楊某等3人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濮塘鎮鳳山村土地9.61畝(永久基本農田9.02畝)建設廠房。由於涉嫌犯罪,馬鞍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2019年6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8月,花山區法院判決楊某等3人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涉案人員楊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涉案人員齊某星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判處涉案人員齊某生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楊某、齊某星、齊某生對其施工作業毀損的土地共同承擔復墾費用27.72萬元。

  3.江西省余干縣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2016年6月至2019年11月,江西省余干縣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古埠鎮南崗村耕地23.23畝硬化地面堆放建筑材料。2019年11月,余干縣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由於涉嫌犯罪,余干縣自然資源局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7月,婺源縣法院判決該公司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涉案人員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涉案人員程某榮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6萬元﹔因在對該公司非法佔用土地調查過程中,程某紅和李某某幫助張某某、程某榮偽造証據,婺源縣法院以偽造証據罪判處程某紅、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4.河南省洛陽市某礦產品有限公司和欒川縣某礦山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分公司非法佔地案

  2012年至2018年,洛陽市某礦產品有限公司和欒川縣某礦山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分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石寺鎮、北冶鎮耕地57.33畝(永久基本農田56.93畝)採礦。2021年4月,新安縣自然資源局對非法佔地行為立案查處,責令恢復土地原狀,並處罰款137.68萬元。因罰款未繳納,2021年12月,新安縣自然資源局申請新安縣法院強制執行。2021年5月,新安縣自然資源局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河南省洛陽市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2016年4月,洛陽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潭頭鎮永久基本農田9.2畝建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廠房。2020年3月,欒川縣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7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10月,洛陽鐵路運輸法院判決該公司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涉案人員楊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6.河南省封丘縣某建材有限公司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案

  2019年3月,封丘縣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荊隆宮鄉土地26.42畝(永久基本農田24.74畝)取土。2020年5月,封丘縣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同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11月,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判決該公司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涉案人員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該公司罰金10萬元。

  7.湖北省赤壁市某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案

  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赤壁市某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中伙鋪鎮永久基本農田23.25畝建設水上樂園等設施。2021年3月,赤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破壞永久基本農田行為立案查處,責令退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並處罰款130.03萬元。2021年6月,當事人自行拆除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並退還土地,因罰款未繳納,赤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赤壁市法院強制執行。由於涉嫌犯罪,赤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2021年4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8.湖北省蘄春縣某建材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2021年3月至6月,蘄春縣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彭思鎮方港村八組耕地26.08畝(永久基本農田23畝)洗砂、囤砂。2021年6月,蘄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立案調查,同月該公司自行拆除洗砂生產線並復耕。2021年6月,蘄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9.湖南省臨澧縣吳某某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案

  2018年6月至2020年8月,吳某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停弦渡鎮新溪村土地16畝(永久基本農田5.36畝)擴建魚塘。2020年8月,臨澧縣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11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9月,臨澧縣法院判決吳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

  10.湖南省桃江縣胡某某等人非法佔地案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胡某某等3人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三堂街鎮大屋山村黃獅村民組土地18.83畝(永久基本農田15.7畝)堆填建筑用砂石渣土擬建廠。2018年3月,桃江縣原國土資源局立案調查,4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鑒於該案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清除所佔土地上砂石渣土並恢復土地原貌,桃江縣法院2019年11月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涉案人員胡某某等3人罰金4萬元。

  11.四川省瀘定縣某磚廠非法佔地案

  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瀘定縣某磚廠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興隆鎮土地13.36畝(耕地11.53畝)建設磚廠。2021年9月,瀘定縣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同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2.貴州省石阡縣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石阡縣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花橋鎮北坪村、雙星村土地58.98畝(永久基本農田41.98畝)建設生態餐廳、停車場、辦公用房。2018年11月,石阡縣原國土資源局對非法佔地行為立案查處,責令拆除土地上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並處罰款47.18萬元。2019年3月,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到位。2020年9月,石阡縣自然資源局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3.貴州省畢節市某林木種植專業合作社和某旅游開發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2017年11月,畢節市某林木種植專業合作社和某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水箐鎮黃連村土地161.51畝(永久基本農田107.98畝)建籃球場和工棚。2018年7月,七星關區自然資源局對非法佔地行為立案查處,責令恢復土地原狀。2018年11月,七星關區自然資源局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19年3月,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到位。2020年3月,七星關區法院判決該公司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涉案人員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涉案人員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

  14.貴州省貴陽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貴陽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花溪區土地20.3畝(耕地17.61畝)建設維修廠及倉庫。2019年9月,花溪區自然資源局對非法佔地行為立案查處,責令拆除違法建筑,恢復土地原狀,並處罰款16.23萬元。2020年5月,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到位。由於涉嫌犯罪,花溪區自然資源局2020年1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5.雲南省元江縣周某某等人非法佔地案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周某某等3人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紅河街道耕地63.73畝填埋建筑垃圾、建蓋停車場及彩鋼瓦簡易房。2019年1月,元江縣自然資源局對非法佔地行為立案查處,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由於涉嫌犯罪,元江縣自然資源局2019年5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19年6月,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到位。2020年5月,元江縣法院判決涉案人員周某某等3人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處白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6萬元﹔判處龍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5萬元。

  16.青海省湟中縣雷某某等人破壞耕地案

  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雷某某等2人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西堡鎮豐台溝村耕地52畝採砂。2018年8月,湟中縣原國土資源局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由於涉嫌犯罪,湟中縣法院2019年7月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雷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146.65萬元﹔判處戴某某罰金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40萬。

  17.寧夏回族自治區同心縣周某某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案

  2012年1月至2016年8月,周某某非法倒賣河西鎮31.26畝耕地使用權。2018年7月,同心縣原國土資源局立案調查,10月同心縣原國土資源局以涉嫌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19年2月,同心縣法院判決周某某犯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萬元,因同時犯尋舋滋事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罰金5萬元,依法追繳倒賣土地的違法所得62萬元。

  18.寧夏回族自治區西吉縣某建材銷售有限公司破壞耕地案

  2011年至2019年6月,西吉縣某建材銷售有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新營鄉耕地114.5畝挖砂。2019年6月,固原市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同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3月,西吉縣法院判決該公司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涉案人員馬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該公司罰金5萬元。

  30起礦產違法案件,主要涉及企業或個人超越批准的礦區范圍越界採礦,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無証採礦,或以工程建設和恢復治理等名義採礦銷售的違法行為,分別是:

  一、越界採礦案件(7件)

  1.內蒙古自治區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越界採礦案

  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的礦區范圍,擅自在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勃灣區千裡山工業園區開採水泥用石灰岩礦。2020年7月,烏海市自然資源局海勃灣分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違法開採水泥用石灰岩185.94萬噸。2022年2月,烏海市自然資源局海勃灣分局對該案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37.37萬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由於涉嫌犯罪,烏海市自然資源局海勃灣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河南省鞏義市某石料有限公司舟順開採分公司越界採礦案

  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鞏義市某石料有限公司舟順開採分公司超越批准的礦區范圍,擅自在河南省鞏義市大峪溝鎮薛庄村開採建筑石料用灰岩礦。2021年4月,鞏義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違法開採建筑石料用灰岩76.81萬噸。由於涉嫌犯罪,鞏義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2021年10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2年5月,鞏義市法院判處鞏義市某石料有限公司舟順開採分公司犯非法採礦罪、故意毀壞會計憑証、會計賬簿罪,罰金215萬元,賠償礦產資源損失費用2052.3393萬元,判處涉案人員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

  3.山西省夏縣某建材有限公司越界採礦案

  2021年3月,山西省某建材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的礦區范圍,擅自在山西省運城市夏縣水頭鎮小晁村開採磚瓦用粘土。2021年5月,夏縣自然資源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41732萬元,罰款4.025196萬元的行政處罰。2021年5月,該案行政處罰已執行。由於涉嫌犯罪,夏縣自然資源局於2021年5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10月,夏縣法院判決山西省某建材有限公司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涉案人員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4.江西省九江市某有限公司越界採礦案

  2019年1月至2月,江西省九江市某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的礦區范圍,擅自在江西省永修縣吳城鎮鬆豐村越界開採天然石英砂。2019年3月,永修縣自然資源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1.2萬元,罰款24.24萬元的行政處罰。2019年7月,該案行政處罰已執行。由於涉嫌犯罪,永修縣自然資源局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永修縣法院判決九江市某有限公司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涉案人員馮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萬元,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5萬元。

  5.江西省峽江縣某礦越界採礦案

  2019年8月,江西省峽江縣某礦超越批准的礦區范圍,擅自在江西省峽江縣羅田鎮沙坊大屋仔村山場採挖砂岩。2019年9月,峽江縣自然資源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違法開採砂岩5.304萬立方米。由於涉嫌犯罪,峽江縣自然資源局於2020年7月20日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8月30日,峽江縣法院判決峽江縣某礦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涉案人員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六個月,罰金5萬元﹔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罰金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71.05萬元。

  6.湖南省常寧市某採石場越界採礦案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湖南省常寧市某採石場超越批准的礦區范圍,擅自在湖南省常寧市官嶺鎮中康村瓦瑤組採挖建筑石料用灰岩礦。2021年5月,常寧市自然資源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違法開採建筑石料用灰岩11.9萬噸。常寧市自然資源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9萬元,罰款23.8萬元的行政處罰。2021年6月,該案行政處罰已執行。由於該案涉嫌犯罪,常寧市自然資源局於2021年12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四川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越界採礦案

  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四川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超越批准的礦區范圍,擅自在四川省雅安市石棉縣新民鄉開採大理石礦。2021年3月,石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違法開採大理石礦1.4萬噸。由於涉嫌犯罪,石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2021年8月將該案移送石棉縣公安局追究刑事責任。

  二、無証採礦案件(20件)

  1.內蒙古自治區准格爾旗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無証採礦案

  2019年9月至10月,內蒙古自治區准格爾旗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在內蒙古自治區准格爾旗納日鬆鎮鬆樹焉村採挖煤炭。2021年9月,准格爾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違法開採煤炭16.55萬噸。由於涉嫌犯罪,准格爾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於2021年10月將該案移送准格爾旗公安局追究刑事責任。

  2.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郭某某無証採礦案

  2019年2月至9月,郭某某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在濟南市長清區馬山鎮薛家峪村村南嶺的集體土地上採挖建筑用砂岩。2020年3月,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違法開採建筑用砂岩8729立方米。2020年7月,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下達處罰決定,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6.187萬元、罰款 5.2374萬元的行政處罰,但違法當事人未執行。因涉嫌犯罪,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2020年8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9月,長清區法院判決郭某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追繳違法所得26.187萬元,並處罰金5.2374萬元。

  3.河南省浚縣侯某攀、侯某飛無証採礦案

  2021年5月至6月,侯某攀、侯某飛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在河南省鶴壁市浚縣伾山街道採挖天然石英砂礦。2021年6月,浚縣自然資源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違法開採天然石英砂礦1.89萬噸。由於涉嫌犯罪,浚縣自然資源局當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11月,鄭州市鐵路運輸法院判決侯某攀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侯某飛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追繳違法所得49.6964萬元。

  4.江蘇省江陰市蔣某某無証採礦案

  2018年10月至12月,蔣某某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先后雇佣4人擅自在江蘇省江陰市雲亭街道綺山水庫西灣頭地段採挖石料。2019年5月,江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現違法線索后,經調查,違法開採石料1650噸。因涉嫌犯罪,江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當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8月,江陰市法院判決蔣某某犯非法採礦罪,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追繳違法所得5.94萬元。

  5.浙江省長興縣沈某等人無証採礦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沈某等8人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在浙江省長興縣李家巷鎮青草塢村黃芝山採挖石料。2019年1月,長興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現違法線索,由於涉嫌犯罪,於2019年2月將該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2月,湖州市南太湖新區法院判決沈某等8人犯非法採礦罪,處一年到二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共處罰金23.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69萬元。

  6.江西省豐城市蔣某無証採礦案

  2021年6月至10月,蔣某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在江西省豐城市曲江鎮杰路村坑塘村小組魚鯰山採挖砂岩。2021年11月,豐城市自然資源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蔣某違法開採砂岩1.61萬噸。由於涉嫌犯罪,豐城市自然資源局於2022年1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湖北省鐘祥市李某某無証採礦案

  2019年3月,李某某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在湖北省鐘祥市冷水鎮採挖建筑石料用白雲岩礦。2019年4月,鐘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違法開採建筑石料用白雲岩礦1.1520萬噸。由於涉嫌犯罪,鐘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2019年10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5月,鐘祥市法院判決李某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0.5萬元﹔責令退賠因破壞礦產資源造成的損失17.3865萬元﹔責令承擔恢復涉案場地的治理費、監測費、項目涉及和預算編制費用共計6.741萬元。

  8.湖南省道縣董某某、彭某某無証採礦案

  2016年以來,董某某、彭某某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在湖南省道縣祥霖鋪鎮田廣洞村採挖飾面用大理岩礦。2021年4月,道縣自然資源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違法開採飾面用大理石岩7672立方米。由於涉嫌犯罪,道縣自然資源局於2021年6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9月和2022年3月,道縣法院分別判決董某某、彭某某犯非法採礦罪,處有期徒刑各三年,緩刑各三年,並處罰金各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20萬元。

  9.湖南省衡東縣某建材有限公司無証採礦案

  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湖南省衡東縣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未辦理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兩次擅自在湖南省衡東縣白蓮鎮白蓮村5組詳岳沖林地開採砂石。經調查,兩次違法開採礦產資源分別為1305.7噸和1516噸。衡東縣自然資源局於2017年9月和2019年7月兩次立案查處,第一次作出沒收非法所得5.8757萬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第二次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衡東縣自然資源局於2019年11月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12月,衡東縣法院判決湖南省衡東縣某建材有限公司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涉案人員何某某、朱某某、羅某某,處拘役四個月至六個月不等,追繳違法所得22.2691萬元。

  10.重慶市豐都縣冉某無証採礦案

  2019年2月至10月,冉某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利用實施重慶市豐都縣三合街道項目平場工程之機,在項目范圍外採挖砂岩並銷售牟利。2020年6月,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違法開採砂岩3.523566萬噸,破壞價值20.8807萬元。由於涉嫌犯罪,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於2020年8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涪陵區法院判決冉某犯非法採礦罪,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沒收扣押價值6.5257萬元的未銷售礦產品。

  11.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徐某某等人無証採礦案

  2016年4月至10月、2019年4月至5月期間,徐某某等6人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在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綠心街道羅李壩村1組採挖砂石。2020年7月,樂山市市中區自然資源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違法開採砂石3.5452萬立方米。由於涉嫌犯罪,樂山市市中區自然資源局於2020年8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5月,樂山市市中區法院判決徐某某等6人犯非法採礦罪,處有期徒刑各十個月,緩刑各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各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55.5萬元。

  12.四川省珙縣某種養專業合作社無証採礦案

  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四川省珙縣某種養專業合作社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在四川省珙縣珙泉鎮德襪村3社採挖石灰岩。2020年11月,珙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違法開採石灰岩3.294萬噸。由於涉嫌犯罪,珙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2021年8月將該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3.貴州省鬆桃縣羅某等人無証採礦案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羅某等3人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在貴州省銅仁市鬆桃縣蓼皋街道南門社區花鼓大道東側採挖石灰岩礦。2019年4月,鬆桃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由於涉嫌犯罪,鬆桃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於2020年3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1月,江口縣法院判決羅某等3人犯非法採礦罪,處有期徒刑各六個月,並處罰金各2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共15萬元﹔連帶賠償礦產資源破壞損失68.4776萬元,在媒體刊登公告向公眾賠禮道歉。

  14.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矣某某等人無証採礦案

  2019年4月,矣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在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團結街道辦事處大興社區鍋蓋山採挖天然石英砂礦。2019年4月,昆明市原國土資源局西山分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違法開採天然石英砂2907.39噸。由於涉嫌犯罪,昆明市原國土資源局西山分局於2019年5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9月,昆明市西山區法院判決矣某某等5人犯非法採礦罪,分別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並處罰金12萬元至80萬元不等。

  15.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單某某無証採礦案

  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單某某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在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大具鄉採挖砂石。2019年3月,玉龍縣原國土資源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違法開採砂石3.33123萬立方米。因涉嫌犯罪,玉龍縣原國土資源局於2019年4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6月,玉龍縣法院判決單某某犯非法採礦罪,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8000元,賠償非法採礦致使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8.96萬元。目前,玉龍縣自然資源局正在對單某某違法所得進行追繳。

  16.陝西省旬陽市楊某某無証採礦案

  2021年5月,楊某某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在陝西省旬陽市蜀河鎮渡口村十組採挖石英石礦。2021年6月,旬陽市自然資源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作出沒收違法採出礦產品680.29噸,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2021年12月,行政處罰已執行。

  17.青海省大通縣韓某某等人無証採礦案

  2018年6月,韓某某等3人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在青海省大通縣塔爾鎮上舊庄村採挖砂石。2019年7月,大通縣原國土資源局發現違法線索,由於涉嫌犯罪,大通縣原國土資源局當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大通縣法院判決韓某某等3人犯非法採礦罪,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共處罰金3.1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2萬元。

  18.青海省大通縣某砂石加工廠無証採礦案

  2018年10月,大通縣某砂石加工廠李某某、古某某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在青海省大通縣多林鎮哈州村開採砂石。2018年10月,大通縣原國土資源局發現違法線索,由於涉嫌犯罪,大通縣原國土資源局於當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19年,大通縣法院分別判處大通縣某砂石加工廠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涉案人員李某某、古某某有期徒刑各一年六個月,緩刑各兩年,並處罰金各2萬元。

  19.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紅寺堡區糟某等人無証採礦案

  2002年4月至2018年9月,糟某等18人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紅寺堡區大河鄉開採建筑石料用灰岩。由於涉嫌犯罪,吳忠市自然資源局於2020年8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12月,青銅峽市法院判處糟某等18人犯非法採礦罪,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七年三個月不等,共處罰金129.1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74.8萬元,追繳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費用131.25萬元。

  20.寧夏回族自治區同心縣馬某等人無証採礦案

  2010年1月至2017年12月,馬某等18人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同心縣河西鎮採挖砂石。2018年7月,同心縣原國土資源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違法開採砂石154.05萬立方米。由於涉嫌犯罪,同心縣原國土資源局於2018年9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12月,吳忠市法院判處馬某等18人犯非法採礦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十年八個月不等,共處罰金234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29萬元,追繳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費用365.56萬元,生態修復鑒定費用28萬元。

  三、以工程為名違法採礦案件(3件)

  1.安徽省無為市任某某等人以工程為名違法採礦案

  2019年10月至12月,任某某、胡某某在安徽省無為市嚴橋鎮輝勇行政村實施古溝清淤和護坡漿砌塊石擋水壩工程,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將施工中採挖和清淤的砂石對外銷售牟利。2020年9月,無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違法採挖砂石4135.02立方米。由於涉嫌犯罪,無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2021年3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10月,無為市法院判決任某某、胡某某犯非法採礦罪,處有期徒刑各十個月,緩刑各一年,並處罰金各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7萬元,追繳違法所得7.9594萬元﹔連帶承擔礦產資源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損失、修復工程費6.9893萬元、評估費1.95萬元,並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2.安徽省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恢復治理項目為名違法採礦案

  2017年11月至2020年12月,安徽省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利用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之機,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在安徽省池州市東至縣張溪鎮歷山村境內的舜盛礦山Ⅱ採區採挖砂石,對外銷售牟利。2021年1月,東至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違法開採量34.62萬立方米。由於涉嫌犯罪,東至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2021年1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10月東至縣法院判決安徽省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採礦罪,處罰金500萬元﹔判處涉案人員邵某某有期徒刑6年,並罰金2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2798.1萬元﹔賠償生態修復、評估鑒定等費用2872.666779萬元。

  3.湖北省宜都市某礦業有限公司越界採礦、以工程名義違法採礦案

  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宜都市某礦業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的礦區范圍,擅自在湖北省宜都市姚家店鎮違法開採建筑石料用灰岩礦。2021年1月至4月,該公司利用實施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將產生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礦擅自對外銷售獲利。經調查,違法開採建筑石料用灰岩礦15.8387萬噸,2021年9月,宜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現違法線索后,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95.9675萬元,罰款63.531萬元的行政處罰。2021年9月,該案行政處罰已執行。由於涉嫌犯罪,宜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2021年10月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違法案件的查處,表明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切實加強長江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嚴厲打擊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堅定態度和堅強決心。下一步,自然資源部將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認真落實《長江保護法》有關要求,組織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強化行刑銜接,堅決依法查處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為長江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責編:鄧楠、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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