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安全生產溯源治理 推動落實責任協同共治——最高檢“八號檢察建議”解讀
針對當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最高檢日前向應急管理部制發了安全生產溯源治理方面的檢察建議,這也是最高檢制發的第八號檢察建議。“八號檢察建議”是基於哪些考慮制發的?檢察機關將如何推動檢察建議落細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廳長元明對“八號檢察建議”進行了詳細解讀。
問:為何要針對安全生產溯源治理專門制發檢察建議?
元明:安全生產關乎社會和諧安定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最高檢立足檢察職能,經過對生產安全事故類案件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情況深入調研分析,發現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的共性問題,並有針對性提出解決問題的舉措、建議。今年2月,最高檢向對安全生產工作具有綜合監督管理職能的應急管理部制發了安全生產溯源治理的“八號檢察建議”,並抄送11個相關部門。
問:“八號檢察建議”中指出的問題隱患和事故原因是基於哪些實際情況指出的?
元明:檢察建議起草組採取實地走訪和書面調研、視頻調研相結合的形式,收集掌握大量數據、案例、工作情況等第一手素材,力求摸清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特點、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等有關情況,梳理總結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各方面原因。
檢察建議指出的問題隱患和事故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一些地方對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不實、不到位。
二是抓早抓小抓苗頭意識不強、措施不力。我們對近年來檢察機關辦案涉及的幾十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分析發現,幾乎所有事故在發生前都有苗頭出現,但在基層執法監管中往往沒有發現、未作查處或是處罰整改走過場。而對執法監管人員在重大事故發生前的監管失職瀆職行為,主管機關一直存在“不出事不追責”的消極監管理念。
三是一些監管職責不清、責任不明。目前,安全生產工作由多部門齊抓共管,這固然有助於形成工作合力,但多頭管理、“九龍治水”的監管模式也容易出現相互推諉、監管不力甚至無人監管現象。
四是一些企業片面追求利潤最大化,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這是事故發生的重要直接原因。
問:“八號檢察建議”中的一些具體建議是基於哪些考慮提出的?如何增強其對新情況新問題的適應性和延展性?
元明:“八號檢察建議”中給出的具體解決建議,是根據調研和辦案發現的問題“對症下藥”,充分吸收了各地有益的經驗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在起草制發檢察建議過程中,我們就全國檢察機關2018年以來制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檢察建議情況專門進行了調研和匯總分析,多次赴應急管理部調研、座談,共同研究探討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原因及對策。經過充分調研和吸收各方合理意見建議,最終形成檢察建議中的具體意見建議。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有新行業、新業態和新生產領域出現,這些領域的安全監管容易出現漏洞或者盲區,應予高度重視。“八號檢察建議”對此也高度關注,提出要“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安全生產監管權力清單,解決權責不清或監管盲區等問題”。檢察機關對於通過辦案發現的新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管問題,將加強與有關監管部門的溝通協作,及時提出檢察建議,促進相關領域健全安全監管。
為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因素,檢察建議提出,要“完善安全生產舉報投訴機制,加大舉報獎勵力度,拓寬監督線索來源,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監督”。
問:“八號檢察建議”如何督促各部門切實履行責任?
元明:安全生產工作涉及多個監管部門,為推動多部門聯動,共促安全生產治理能力提升,我們將檢察建議抄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如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等。同時,檢察建議涉及加大對違法違紀執法監管人員查處力度問題,因此,我們也抄送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
“八號檢察建議”發布后,檢察機關進一步依法能動履職,對內加強刑事案件辦理與公益訴訟檢察的橫向協作,對外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配合開展聯合調研、研討會商,共同研究落實舉措,推動形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優勢互補,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因地制宜推動“八號檢察建議”對安全生產相關的各個社會領域、社會單元都產生積極促進作用。
問:下一步計劃如何推動檢察建議落實?
元明:目前,最高檢已向各省級檢察院下發了《關於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八號檢察建議”的通知》,要求各省級院要及時研究制定落實方案,作出具體部署。各地檢察機關深入一線,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檢察建議相關內容,取得了積極成效。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加強與應急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共同推進“八號檢察建議”落地落實落細,切實維護社會和諧安定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有效助力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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