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
本報北京8月12日電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取消和調整了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設定的53個罰款事項,其中,取消29個罰款事項,調整24個罰款事項。這些罰款事項主要集中在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領域,取消和調整的目的是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讓企業和群眾感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決定》明確了這些罰款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處理決定和替代監管措施。
取消和調整上述罰款事項,嚴格執行國務院明確的“三個一律”的清理標准:凡是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設定的罰款事項,一律取消﹔凡是罰款事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違“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或者有失公允、過罰不當的,一律取消或調整﹔凡是罰款事項可採取其他方式進行規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53個罰款事項,共涉及修改11部行政法規,修改和廢止20部部門規章。為了最大限度推進清理成果落地見效,《決定》對修改行政法規、修改和廢止部門規章提出了明確的時間要求,有關部門要在《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有關行政法規修改草案送審稿,並完成有關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后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在相關行政法規公布后60日內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
為了保護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決定》強調,罰款事項取消后,確需制定替代監管措施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創新和完善監管方法,規范監管程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精准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下一步,國務院將繼續組織清理其他領域的罰款事項,目前有關工作已經同步開展。國務院有關部門將對應當清理的罰款事項,及時予以取消和調整,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持續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見第五版)
《 人民日報 》( 2022年08月13日 第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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