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寵物傷人要追責(律師在線)

2021年06月19日09:0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原標題:民法典:寵物傷人要追責(律師在線)

新聞回放

2020年8月18日,一段老人被狗繩絆倒后身亡的視頻,在網上熱傳。當晚,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杏壇鎮官微發布《情況通報》稱,經調查,羅水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牽出來玩,途經羅水市場時狗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本村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救治無效后死亡。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開展。

事發之后,人們不禁擔心,如果這是一起意外事件,會有人為老人麥某的死負責嗎?她能否得到應有的賠償?小女孩羅某和狗主人羅某是否應承擔責任?

【法律解讀】

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牽狗女孩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筆者認為,本案中,無論是狗主人,還是小女孩,或是小女孩的父母,對於老人的死亡,他們在主觀上均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故意或過失。根據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追責原理,依法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況且小女孩也僅有12歲,根據刑法規定,她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即便造成了應當入罪的嚴重后果,依法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雖然在刑事上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但筆者認為,在民事領域,狗主人以及女孩的父母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於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傷亡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証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從法條中不難看出,當所飼養的動物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時,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一種無過錯的責任。

首先,雖然絆倒老人的狗並不是狗主人自己帶出門的,但是狗主人作為動物的飼養人,有對動物進行管理和控制的義務,從本案目前披露的案情可知,該狗是被女孩從狗主人家門口牽出來玩的。對此,狗主人對女孩牽狗行為是否知情?若不知情,狗主人拴狗場地是否具有一定的封閉性?這些均是影響狗主人對侵權責任承擔的事由。

其次,女孩將狗主人拴養在家門口的狗牽出來玩,實際上已經成為法律意義上狗的管理者,有法律上管控狗的義務,但是女孩顯然沒有採取足夠的安全約束措施就將狗帶入公共場所,也沒有起到謹慎的注意義務牽牢狗繩,致使狗脫逃絆倒老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証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客觀上女孩對老人死亡的損害結果應當承擔法律上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牽狗女孩年僅12歲,依法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的規定,本案中,牽狗女孩不直接承擔侵權責任,而是由她的父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小女孩有財產,可以從其本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仍需由其父母進行賠償。

再次,從現場監控畫面可知,意外身亡的老人被絆倒的時候並不是在路邊人行道上,而是在接近馬路中間的位置,她對危險的發生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過失。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如果老人有過錯,老人自己也有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對此判斷,還需要更為准確的証據來印証。

最后,從現場監控畫面中還能看到,本案“肇事者”(帶狗繩的大狗)是在追逐另一隻無人牽引且無繩約束的小狗時,才將老人絆倒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該小狗的主人未牽繩致使小狗與大狗追逐絆倒他人,對於事故發生存在過錯,也應當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若小狗系流浪狗,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所規定的“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小狗的原主人還是應當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

【律師提醒】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飼養動物已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提升精神生活品質的方式。同時,近年來因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現象屢有發生,漸成較為突出的社會問題,相關悲劇時常發生,無不令人痛惜。對此,律師提醒您:我們每個人應當管好自己的寵物,規范自身飼養動物的行為,遵守所在城市飼養動物的規范,不養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還要主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寵物登記、防疫等措施,出門在外,要為寵物牽繩、戴嘴套,避免給他人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響。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也要積極履行自己的監護義務,以身作則,管理、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為他們樹立正確的社會價值觀,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政)

《 人民日報海外版 》( 2021年06月19日 第 08 版)

(責編:鄧楠、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