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天有不測風雲”,現實中有很多事情作為普通人的我們是無法預見也無法避免和克服的。就如去年初,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讓很多人的生活軌跡被迫改變,在疫情防控的大趨勢下,出現了很多約定無法按期按約履行的情況。對此,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呢?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2日,丁某(買受人)與楊某(出賣人)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就丁某購買楊某名下1套房屋的相關事宜作了約定,明確丁某在合同簽訂日向楊某支付定金50萬元,雙方在楊某拿到房產証后的20個工作日內辦理過戶手續,並對違約責任進行了明確,設置了28萬元的違約金。當日,丁某向楊某轉賬50萬元。2020年7月24日,楊某取得涉案房屋房產証,隨即通知丁某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但此時丁某正在新疆出差,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返回西安。
2020年9月3日,疫情緩解,丁某返回西安聯系楊某辦理過戶手續,但楊某以丁某未及時過戶為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於是,丁某訴至西安市未央區法院,要求楊某繼續履行合同,並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楊某則認為丁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過戶手續屬違約,提起反訴,要求解除合同,讓丁某返還房屋並承擔違約金等各項費用31萬元。
經審理,法院查明楊某在取得房產証后及時聯系丁某辦理過戶事宜,但當時丁某確因疫情原因無法返回西安,該情況屬不可抗力,故丁某不存在違約情形。綜合考慮當事人約定、疫情防控形勢與履約困難之間的因果關系,法院判令雙方繼續履行合同,駁回各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 韓霞
“不可抗力是各國通例上最為典型的免責事由,上述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未能按約履行的案子。”韓霞解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來講,不可抗力指不受當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現象,是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既有自然原因上的,比如地震、台風、海嘯等,也有社會原因導致的,比如戰爭動亂、瘟疫等。
法律上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在於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利益,因為讓人們承擔與自身行為無關而又無法控制的事故的后果是不公平的。同時,也可以促使人們在從事交易時,充分預測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並在風險發生后合理地解決風險損失的分擔問題,從而達到合理規避風險、鼓勵交易的目的。所以,民法典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在第一百八十條明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當然,不可抗力情形下,並不意味著所有當事方都可以必然減免責任,還需要看不可抗力事件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系。”韓霞指出,不可抗力不是絕對的免責事由,要根據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來確定是部分還是全部免除違約方責任,隻有當不可抗力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唯一原因時,違約方才可以免除責任。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韓霞提醒,責任免除也是有一定附隨義務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証明。
“從疫情產生和形成的突發性、傳播和影響的廣泛性以及控制和阻斷的艱巨性來看,這是丁某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於不可抗力。因此,對於未能按約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丁某依法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韓霞分析。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的規定,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當事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買賣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導致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購房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變更。所以,丁某在疫情緩解后立刻返回西安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以行為表明願意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故判令雙方繼續履行合同更貼合法律所提倡的價值觀,實現了“保護市場交易順利完成”和“促進公平公正司法為民”的統一,以及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