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1月4日電(記者毛一竹)4日上午,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案。法院當庭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合計8萬多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5月26日下午,原告庾某某在自家小區花園內散步,經過被告黃某某樓下時,住在35樓的黃某某家小孩從陽台拋下一瓶礦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導致其驚嚇、摔倒。報警后,庾某某被送入醫院治療。
次日,庾某某親屬與黃某某一起查看監控,確認了侵權事實后雙方簽訂了一份確認書,確認礦泉水系黃某某家小孩從陽台扔下。協議簽訂后,黃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以示賠償。
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診斷認為,庾某某右側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高血壓病Ⅲ級(極高危組)、右側眼眶骨折,多次住院治療累計超過60天,花費數萬元。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庾某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是5月26日受傷導致。庾某某向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應適用民法典。原告散步時被從高空拋下的水瓶驚嚇摔倒受傷,經監控錄像顯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陽台拋下,被告對此無異議,並有視頻及原、被告簽訂的《關於2019年5月26日高空拋物的確認書》証明,法院對侵權事實予以確認,對原告提出的醫療費、護理費等予以支持。根據原告的年齡及傷情,酌情扣除部分費用。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對上訴與否做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