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嚴重后果,近期多人被立案偵查

隱瞞病情和行程,當心犯罪

記者 彭 波

2020年02月12日06:2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隱瞞病情和行程,當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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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人人有責。近期,有新冠肺炎患者因故意隱瞞病情和行程或者違反隔離觀察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了嚴重后果,他們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特殊時期、特別情況下,隱瞞病情和行程,為什麼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辦理此類案件,如何准確適用法律?有關專家對此進行了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制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針對社會關切,《意見》提出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十大執法司法政策。對確診病人、疑似病人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月8日晚8點左右,河北邢台內丘縣一名64歲的患者劉某某因新冠肺炎致多臟器衰竭,搶救無效后死亡。該患者因刻意隱瞞從武漢回來的行程和個人病情,導致77名與其密切接觸人員被全部集中隔離。此前,劉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偵查。

“不聽話、不在乎”,損害他人健康,要承擔法律責任

新冠肺炎患者隱瞞行程、病情,不僅不利於自身的治療,而且還將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記者梳理后發現,近期媒體已經報道了數十例同類型案件,涉及多個省份、多種情形,常常出現一名患者影響多人的情況。

2月5日,福建晉江市檢察院發布一則案件消息,提前介入該市英林鎮新冠肺炎患者張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據了解,1月20日,張某某自武漢返回晉江后,謊稱自己從其他地方回來,無視當地鎮政府和衛生院工作人員對其提出居家隔離、不得外出的要求,多次參加民俗活動、宴請活動等,密切接觸者多達4000余人,其中多人已被確診。

陝西省丹鳳縣一對夫婦隱瞞前往湖北經歷,編造虛假社會活動,未在家裡自行隔離,在感到身體不適前往診所就診后,還參加了社會活動,導致80余戶300余名群眾需要集中隔離。

在山東濰坊,一名新冠肺炎確診患者刻意隱瞞個人旅居史和人員接觸史,致使與其接觸的68名醫務工作者、49名其他人員被隔離觀察。

在廣東,父子兩名新冠肺炎確診患者從疫情發生地返回東莞,出現發燒症狀后不僅沒有主動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而且在去醫院后謊稱自己2019年12月即返回,同時隱瞞了曾與多名村民聚餐等情況,導致多名醫護人員以及眾多親友、村民等被隔離觀察。

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些新冠肺炎患者最終均被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因為這些患者的“不聽話、不在乎”,甚至極個別人的“有意為之”,損害了他人健康,自己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敦促新冠肺炎患者及時報告,多地出台政策

為什麼只是隱瞞了個人行程或者病情,就被公安機關認為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因為新冠肺炎患者隱瞞了個人行程或者病情,有關部門就沒法對其採取檢疫、隔離等措施。”華東政法大學紀檢監察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虞潯認為,執法司法機關辦案主要的法律依據是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解釋》明確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目前已有多地陸續出台了相關政策,進一步細化了對此類問題的治理。2月7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對於明知已經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採取在公共場所不戴口罩、密切接觸他人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黑龍江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揮部第十號公告規定,任何隱瞞、謊報病情,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危害公共安全的,要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北京市司法局局長李富瑩在此前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相關的傳染病病區的人員或者跟傳染病病人有密切接觸的,刻意隱瞞了接觸史和症狀,不接受觀察,不隔離,不回避別人,這種行為有可能會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些公告措施的執行以及典型案例的宣傳有利於消除確診患者的僥幸心理和心理壓力,促使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個人行程和病情,也有利於提高居民防范意識,還對一些惡意傳播病毒者形成了強大的震懾。”虞潯認為。此外,針對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易發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公安部專門印發指導意見,部署各地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查處。公安部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故意或者放任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嚴厲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

區分不道德、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准確定罪量刑

有一些人提出,行程屬於個人隱私,是不是可以不報告?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婁秋琴律師說:“行程以及發病是否報告雖然是個人隱私和自由,但在防控重大疫情的狀態下,公民需要讓渡一部分隱私以維護公共安全。公民故意隱瞞行程或者發病不報告的,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但判斷是否觸犯刑法還要結合具體實際情況以及行為人的主觀狀態。”

在刑法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較為嚴重的罪名。按照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有學者認為,在對刻意瞞報、謊報疫情者嚴懲不貸的同時,也應當注重區分定性。

婁秋琴說,“對那些明知患病仍不採取任何防護措施,積極故意接觸不特定多數人的,應當按照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如果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但並無主觀傳播故意,也採取了防護措施,但仍然造成傳染病傳播且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是故意接觸並傳染給特定人員的,則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

虞潯認為,判斷隱瞞行程或者病情的患者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從客觀行為方面需要考量以下因素:行為人被確診或者歸屬於疑似病人后,是否按要求進行了隔離觀察﹔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拒絕衛生部門對其採取的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等行為﹔行為人是否有到處走動、參加活動,與不特定的公眾接觸等行為。

“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直接影響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司法機關應當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則,正確區分不道德行為、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婁秋琴表示,為了自身和公共安全,公民要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部署與安排﹔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讓公民能安心予以配合。

(責編:谷妍、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