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單位受賄罪再審案件說罪責如何確定

2020年01月23日08:54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原標題:從一起單位受賄罪再審案件說罪責如何確定

編者按:

單位幾經變更,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如何確定?近日,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再審的一起單位受賄罪案件,就遇到了以上問題。

自2011年起,西峽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新農合辦公室”)歷經幾次變更,並最終在2016年變更為西峽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在此期間,該單位實施了單位受賄行為。2019年3月,西峽縣進行機構改革,醫保中心的隸屬關系由縣人社局轉移到縣醫療保障局,醫保中心仍是獨立事業單位。本案中,哪個單位是單位受賄犯罪主體?2019年11月,一審判決認定為西峽縣醫療保障局,並判處了罰金。一審判決生效后,2019年12月30日,西峽縣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啟動了再審程序,就本案中犯罪主體進行進一步研究。目前,相關司法程序正在進行中。

就本案中有關問題,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各抒己見,並請讀者從法律角度學習討論。

特邀單位:

西峽縣紀委監委、西峽縣人民檢察院、西峽縣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5日,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西峽縣醫療保障局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西峽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中心原主任劉景超犯單位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019年5月7日,劉景超因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職務犯罪,被西峽縣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劉景超在懺悔書中表示認罪悔罪。然而,在審查起訴和法庭一審審理過程中,被告單位西峽縣醫療保障局及劉景超是否構成單位受賄罪再起爭議。被告單位、劉景超以及辯護人認為,被告單位和被告人不符合單位受賄罪構成要件。一審判決生效后,西峽縣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就本案中犯罪主體事宜進行再研究。

本案中,為何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認定引起爭議?事情還要從2006年說起。

2006年4月至2011年10月,劉景超任西峽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為西峽縣原衛生局內設股室)主任。2011年11月,新農合辦公室變更為獨立法人,劉景超仍為該辦公室主任。2016年11月,新農合辦公室與縣社保服務中心(人社局二級單位)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股統一整合為西峽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中心,劉景超任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中心主任。2019年3月,西峽縣在機構改革中,將人社局中職工醫保、城鄉居民醫保職能,民政局中醫療救助職能,物價辦中醫療價格管理職能,統一整合成立縣醫療保障局。醫保中心為獨立法人事業單位。

據指控,2011年至2012年期間,西峽縣新農合辦公室利用職務便利,向管理服務對象西峽縣人民醫院、西峽縣中醫院等醫院和有業務往來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峽縣支行索取辦公經費共計40萬元,用於新農合辦公室各項開支。2013年8月,西峽縣新農合辦公室印刷2.39萬元新農合參保手冊,2017年2月,西峽縣醫保中心購置8.96萬元電腦,劉景超均以西峽縣新農合醫保基金在郵儲銀行西峽縣支行開戶為由,要求該支行支付該費用,后該支行全額支付。在上述過程中,劉景超在醫療報銷基金撥付環節,以及在醫保基金開戶行選擇等方面,為有關單位謀取利益。

被告單位西峽縣醫療保障局認為,單位受賄罪的犯罪時間都是在該單位成立前,因此本單位不構成單位受賄罪。劉景超辯稱,指控的單位受賄罪第一筆不屬實,新農合辦公室屬於衛生局下屬的股級單位,收取的40萬元用於辦公接待費用,是由原衛生局口頭協調,用於大型檢查接待,統一由新農合辦公室承辦入賬,是從原衛生局財務股領取有財政局印章的票據。指控的單位受賄罪第二、三筆印刷費和電腦費用共11.35萬元屬實,這是縣政府協調的。

同時,辯護人認為,被告單位西峽縣新農合辦公室犯單位受賄罪不成立。2011年至2012年西峽縣新農合辦公室向西峽縣人民醫院等單位籌集辦公經費時,出具從財政部門領取的“河南省統一財務收款收據”,且新農合辦公室所籌集資金建賬管理,開支報銷受財政部門審核監管。該行為應認定為違紀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西峽縣新農合辦公室不具備犯罪主體資格。

2019年11月15日,西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西峽縣醫療保障局犯單位受賄罪,被告人劉景超犯單位受賄罪。一審判決生效后,西峽縣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啟動再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查處經過:

【立案審查調查】2019年5月7日,西峽縣紀委監委對劉景超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犯罪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

【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019年6月24日,西峽縣紀委監委將劉景超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審查起訴。同日,經西峽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劉景超採取先行拘留強制措施,同年7月4日對其採取逮捕強制措施。

【審查起訴】2019年8月8日,對劉景超涉嫌有關職務犯罪一案,西峽縣人民檢察院向西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19年11月15日,西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西峽縣醫療保障局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劉景超犯單位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啟動再審】2019年12月30日,西峽縣人民法院依法啟動了再審程序,就本案中單位受賄罪犯罪主體進行進一步審理。

一、在單位受賄案件中,如何進行黨紀政務處分?在違紀和涉嫌犯罪方面,劉景超有哪些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對單位受賄罪採取雙罰制,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單位受賄案件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對涉案單位主要責任人做出相應處分。對於涉案單位主要負責人,因其涉嫌犯罪,對其一般要做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具體到本案,劉景超身為黨員領導干部,黨員意識淡漠,理想信念缺失,濫用手中權力,為單位和自己謀取私利。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單位受賄犯罪。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經西峽縣紀委常委會議、監委委務會研究決定,建議給予劉景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所得﹔將其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單位受賄犯罪問題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同時,鑒於劉景超在審查調查過程中,能夠逐步認識自身錯誤,配合審查調查工作,寫出懺悔反思材料,認錯認罪態度較好,故依據監察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在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對其提出從寬處罰建議。2019年7月3日,經西峽縣委批准,西峽縣紀委監委給予劉景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

二、為何認為西峽縣醫療保障局構成單位受賄罪?提起公訴中的關鍵問題是什麼?

單位受賄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有兩種類型:其一,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這是典型的單位受賄。其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

具體到本案,西峽縣醫療保障局(西峽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西峽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中心)利用管理醫保基金的便利條件,向其管理服務對象和與其有業務往來關系的銀行索要辦公經費,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應當以單位受賄罪追究西峽縣醫療保障局(西峽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西峽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中心)的責任,被告人劉景超在單位犯罪中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對西峽縣醫療保障局(西峽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西峽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中心)判處罰金﹔對劉景超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內量刑。

三、一審判決中,如何看待西峽縣醫療保障局和劉景超的辯護意見?

被告單位認為,單位受賄罪犯罪時間在單位成立前,新單位不構成單位受賄罪。辯護人認為,西峽縣新農合辦公室不是單位受賄行為的真實責任主體,不是法人,不具備犯罪主體資格。對此,一審判決認為,西峽縣新農合辦公室2011年11月成立,是獨立法人的事業單位,截止到現在整合后新成立的被告單位西峽縣醫療保障局不僅是獨立的法人單位,而且承接了管理著醫保基金的職權,因此,對被告單位的上述辯解,法院沒有予以支持。

本案的另一爭議焦點在於,被告單位索要或變相索要辦公經費、新農合參保手冊印刷款、電腦購置款的行為是否構成單位受賄犯罪。被告人及辯護人認為,因被告單位成立之初經費緊張,辦公經費系經西峽縣原衛生局協調取得,應認定為違紀,不應認定為犯罪。本院認為,單位受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1)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為他人謀取利益﹔(3)情節嚴重。這三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新農合辦公室是獨立法人的事業單位,即便經原衛生局、縣政府協調,也無權向其他單位索取辦公經費,為有關單位在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

四、本案中值得探討的問題

目前,西峽縣人民法院已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就本案中單位受賄罪犯罪主體問題進行進一步審理。

對於本案,被告人劉景超構成單位受賄罪沒有疑問,但確定哪個單位構成單位受賄罪,仍有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僅以單位受賄行為發生時的法人單位為主體,據此,新農合辦公室和醫保中心均構成單位受賄罪。第二種觀點認為,新農合辦公室整體劃入醫保中心后,新農合辦公室作為獨立法人單位的法律地位已經消失,醫保中心將新農合辦公室全部權利義務關系承接,最后僅以醫保中心為單位受賄罪犯罪主體。第三種觀點認為,醫保中心現已整體並入縣醫療保障局,由其直管,因此,應以縣醫療保障局為單位受賄罪犯罪主體。第四種觀點認為,雖然醫保中心整體劃入醫療保障局,但仍是獨立法人單位,可以成為單位受賄罪犯罪主體。

目前,西峽縣人民法院正在重審此案。而對於以上四種不同觀點,歡迎讀者從法律角度進行學習討論。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程威

(責編:左瑞、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