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過節提醒①封建迷信活動搞不得

2020年01月21日09:1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原標題:公職人員過節提醒①封建迷信活動搞不得

修建新辦公樓,第一時間想到的不是採取科學手段選址測量,反而請風水先生看朝向、定樁基。不久前,重慶市巴南區紀委監委查處了一起組織參與封建迷信活動的典型案例,河面壩村黨委書記封承學面對“看風水”的提議,不僅沒有及時糾正,反而主動當起“聯絡員”,並將2038元“測算費”公款報銷,因此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黨員組織參與迷信活動,是信仰缺失、精神頹廢、墮落迷途的表現,為黨紀所不容。《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明確提出,“黨員不准搞封建迷信”。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組織、參加迷信活動明確列為違反政治紀律的情形,為黨員干部劃出了紅線。

那麼,如果一名公職人員不具有黨員身份,是否意味著其組織參與封建迷信活動行為就不受約束了呢?

答案是,不。黨有黨紀,國有國法。組織參與封建迷信活動也是一種違法行為。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都對組織參與邪教、會道門活動等封建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和社會秩序等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會受到拘留、罰款等處罰。刑法對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也作了相應的處罰。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可以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也就是說,一旦公職人員參與封建迷信的行為被認定為違法,監察機關便可據此對其作出處理。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作為監察法的配套制度,是作出政務處分的重要依據,明確規定公職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在國家有關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法律出台前,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被調查的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對違法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規定,給予政務處分。2019年10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對外公布,草案第四十三條指出,公職人員參與或者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監察機關將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農歷新年將至,在此提醒廣大公職人員,參加一般的民俗、習俗活動完全可以,但一定不得搞迷信活動。

紀法鏈接: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黨員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參與邪教,不准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公職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在國家有關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法律出台前,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被調查的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對違法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規定,給予政務處分。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公職人員參與或者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監察機關將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陳昊

(責編:左瑞、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