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关注 公益诉讼系列报道②

公益诉讼:守巍巍秦岭绿水青山

本报记者 吕贵民

2020年05月29日07:53  来源:陕西日报
 
原标题:公益诉讼:守巍巍秦岭绿水青山

秦岭。 本报记者 安涛摄

5月9日,略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在秦岭深处,实地检查检察建议落实情况。 本报记者 安涛摄

5月9日,略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在刘家沟检查尾矿库安全。 本报记者 安涛摄

秦岭处于中国版图的正中央,既是黄河与长江两大水系的分界线,也是亚热带与暖温带两大气候带的分界线,生物资源丰富,动物种类繁多,生态环境优美。

陕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围绕秦岭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积极履职,依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推动秦岭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积极履职

保护秦岭矿产资源

公益诉讼工作试点开始后,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在线索摸排时,发现西安建业石料有限公司在秦岭北麓非法采石,致秦岭大面积山体裸露,150余亩山地、林地被毁,植被遭到破坏。按照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长安区检察院向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恢复被破坏的山体植被,保护秦岭北麓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长安区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组织专业施工队进入采石场,严格按照绿化方案、施工方案等要求施工,恢复植被。随后检察机关和林业、财政等部门共同参加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曾经裸露的山岩,现在已被重新栽种的绿色植被所覆盖。该案的成功办理,为长安人民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更为秦岭生态环境建设作出了一份贡献。之后,长安区检察院继续做好监督工作,督促区林业局对二期绿化恢复工程按规定验收,同时继续加大公益诉讼的办案力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护好秦岭的山水林田湖草不再遭到破坏。

西安某公司在秦岭黄柏峪开设采石场,破坏生态环境。西安市检察院按照省检察院指令发出检察建议,责令有关部门关停采石场,并持续跟进监督生态环境修复情况。

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持续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7年4月,《陕西省检察机关开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出台;2018年7月,《关于结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做好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印发,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助力秦岭生态保护工作。

依法监督

保护秦岭绿水青山

5月的陕南,山清水秀,满目青翠。紫阳县检察院检察长王开富指着山坡对记者说:“你看看那面山坡的植被与相邻山坡有什么不同?”记者经仔细观看后说:“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只是树木好像比其他地方矮了一些。”“对了。两年前可不是这样的。”王开富说。

向阳镇显钟村七组在公路拓宽过程中,将产生的土石废渣,直接沿山坡向下倾倒,致使大面积树木、灌木丛等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紫阳县检察机关发现这一问题后,经过调查走访,查明该项目是由向阳镇政府发包给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施工方在施工前未办理林地征用、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废弃土石、废渣垃圾倾倒在路边,造成60余亩森林资源被毁坏。

在查清事实后,紫阳县检察院向县农林科技局、向阳镇政府分别发出检察建议,敦促查处违法行为,监督补植复绿恢复生态,切实履行森林保护管理责任。

收到检察建议后,向阳镇政府责令施工单位在被毁坏的山地补植树苗,并将补植复绿情况向检察院专题报告。当检察干警到现场检查核实时,发现因补植人员不专业,冬季补植成活率不高,未能达到恢复生态的效果,便将这一情况向县农林科技局、向阳镇政府进行了反馈。随后,根据坡陡土稀的实际情况,紫阳县检察院建议采取补栽树木与撒播草籽相结合的补种方案,并由县农林科技局组织专人进行施工。按照毁一补三的要求,经过一个多月施工,共栽种刺槐1万余株,撒播草籽200多公斤,补植面积70余亩,总投资30多万元。

随后,紫阳县检察机关指定向阳镇政府落实专人进行管护。目前,这片林木已是郁郁葱葱。同时,紫阳县检察院将这里作为秦岭保护警示教育基地。

全省各级检察院围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认真履责,守护绿水青山。自2018年以来,共发现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线索1753件,立案1716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636件,起诉80件。

依法打击

护卫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

2019年3月,商洛市商州区群众侯某甲、侯某乙、杨某某3人驾驶摩托车来到山阳县板岩镇香沟村,在附近山坡上非法采挖野生植物红豆杉幼苗14株,其中侯某甲采挖4株、侯某乙采挖4株、杨某某采挖6株。非法采挖行为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警,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商州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查认为,3人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林业专家出具了专家意见。2019年11月,商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侯某甲、侯某乙有期徒刑各3年,缓刑3年,各处罚金3000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侯某甲、侯某乙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1.52万元,杨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3.02万元。

判决生效后,商州区检察院与山阳县检察院多次前往案发地,协商补植事宜。同时,按照“因地制宜,原地恢复”的原则,建立了红豆杉代补种基地,栽植人工繁育的红豆杉营养钵苗160株,强化红豆杉资源管理保护机制,委托当地村民负责管护3年。该案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2018年9月,张某甲、张某乙在柞水县瓦房口镇磨沟村附近山林中私自设置3个钢丝套,猎捕野生动物。10月13日,两人上山查看,发现猎捕到了一只斑羚。两人将斑羚尸体分解后抬回。按照环境资源类犯罪集中管辖的规定,商州区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案涉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该案以刑事附带民事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后以张某甲、张某乙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款3000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5万元。

洋县是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朱鹮及其栖息地。2017年11月,吕某在洋县磨子桥镇柳树庙村附近的汉江张赵河段无证采砂,破坏了朱鹮栖息地生态环境。洋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向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洋县水利局分别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对吕某的非法采砂行为作出处理。

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洋县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吕某非法采砂行为立案查处,对其砂场予以关停,并以落实河长制为抓手,加强监督检查,为朱鹮的栖息生活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记者手记

为秦岭生态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吕贵民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近年来,陕西检察机关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抓手,始终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紧盯不放、常抓不懈,积极履职尽责,当好秦岭生态卫士,坚决守护好秦岭这一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持续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7年4月,省检察院制定出台了《陕西省检察机关开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2018年,印发了《关于结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做好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专项监督活动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助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案促改,督促有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在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中,省检察院对涉秦岭生态损害案件依法监督,并提供法治保障。

我省检察机关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中,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办案力度,全方位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省检察院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为契机,积极争取将支持检察机关对涉秦岭生态环境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党委年度考核指标。各级检察机关严守秦岭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聚焦秦岭生态环境有效恢复,夯实工作责任,严格考核督查,凝聚保护合力,真正还秦岭以宁静、和谐、美丽。

(责编:左瑞、谷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