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
明確規則,依法治理“寵物傷人”

飼養寵物成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但部分飼養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對犬隻疏於管理,引發矛盾糾紛。近年來,犬隻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受到社會關注。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倡導文明養犬。“希望養犬人在攜帶寵物出行的同時,攜上規則、記住安全、扛起責任,履行好義務。”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說。
劉某某飼養了一隻市區內禁止飼養的大型犬。7歲的徐某某跟隨祖母王某某在小區內玩耍,偶遇劉某某牽領該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時,該犬突然抓傷徐某某面部。之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徐某某家提起訴訟。
民法典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規定表明,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嚴格的無過錯責任,無權抗辯減少或者免除責任。審理法院認為,劉某某飼養的阿拉斯加犬屬於該市禁止飼養的大型犬,雖然徐某某逗犬有過錯,但也不能減輕劉某某的責任,徐某某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劉某某均應予以賠償。
“人民法院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重要環節,著重加強對烈性犬致人損害法律責任的規制。”陳宜芳說。最高法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陳宜芳介紹,目前,最高法正加快推進司法解釋制定和完善,嚴格落實危險動物致損責任,統一裁判標准,解決法律適用中的爭議﹔同時,為養犬人士提供行為指引,引導其充分認識自己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此外,飼養的犬隻致人損害,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條件較為嚴格。“飼養人飼養的犬隻不屬於禁止飼養的范圍,犬隻飼養行為也沒有違反管理規定,此種情形下犬隻咬傷他人,飼養人原則上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飼養人能夠舉証証明是因被侵權人重大過失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飼養人能夠舉証証明是因被侵權人故意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免除賠償責任。”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杜軍表示,動物飼養人、管理人要依法、文明飼養管理動物,防止和避免他人受到損害。同時,提醒大家不要隨意逗弄動物,共同防范動物致損事件發生。
飼養的犬隻致人損害的行為,並非僅限於犬隻撕咬、抓撓等與人的身體直接接觸的行為。犬隻靠近他人吠叫、聞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進而相應產生身體損害的后果。即使犬隻未與他人發生直接身體接觸,但隻要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同樣屬於“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飼養人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張某甲駕駛電瓶車途經某村一路段時,張某乙飼養的黑色大型犬追逐電瓶車,導致張某甲受驚嚇摔倒,膝關節受傷。后經鑒定,張某甲膝關節構成十級傷殘,遂將張某乙訴至法院。審理法院認為,飼養動物的危險性並不僅限於身體上的直接接觸導致傷害,給他人造成驚嚇也屬危險情形,飼養人未盡到管理義務,不能証明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 人民日報 》( 2024年02月07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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