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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女職工權益保障、新就業形態用工關系認定、工傷賠償等問題,陝西近日發布一批典型案例,對保護勞動者權益提供明確指引——

為勞動者提供更全面的法治保障

2025年05月21日08:40 | 來源:陝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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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為勞動者提供更全面的法治保障

  每一天,無數個他或者她,迎著晨曦,穿過城市街巷或者田野阡陌,奔赴各自的工作崗位,用辛勤付出和創新擔當為時代的發展添磚加瓦。他們的名字叫“勞動者”。

  為不斷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讓每一位勞動者都能在平等環境中“體面”勞動,“五一”國際勞動節前夕,陝西發布了一批勞動者權益保障典型案例,直面新時代勞動者急難愁盼和權益保障需求,聚焦新就業形態用工關系認定、女職工權益保障、工傷賠償等問題,統一裁判尺度,提供明確指引。

  “一起案例勝過一打文件。”5月13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趙敏介紹,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陝西法院立足司法職能,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並以典型案例發布加強審判指導,為勞動者提供更全面的法治保障,不斷增強勞動者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為女性勞動者撐起保護傘

  對女職工的合理優待,既關系到勞動者權利的平等保護,也有助於營造全社會尊重女性、關愛女性的良好氛圍。

  在一起案例中,某汽貿公司僅為女職工繳納了養老保險,但未繳納包括生育保險在內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用。2022年4月,女職工申某生育一女,請假4個月。公司在申某請假期間每月給其發放工資206元。之后,申某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生育保險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貼,未獲支持后申某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們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依法判決該汽貿公司按照申某生育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向其支付生育津貼。”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滕欣燕說,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法定待遇,用人單位沒有給女職工參加生育保險致使無法領取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足額給付產假期間工資的責任。

  另一起案例中,受理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相關規定,依法支持了生育二孩的女職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增加產假期間工資的訴求。

  “我們用判決讓女職工增加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得到保障,推動國家生育政策進一步落實,不再讓女職工‘有假無待遇’‘有假不敢休’。”滕欣燕說。

  讓誠信就業深入人心

  “不管干啥都要講誠信。”今年剛入職一家科創公司的“00后”工程師王准,在認真看完陝西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后,一方面感慨法律法規對勞動者權益的周全保護,一方面也深受警醒。

  讓王准記憶深刻的,是一起用人單位以員工多次代打卡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例。該案中,吳某作為某商貿公司的監控技術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擅自使用崗位權限違規將他人指紋信息錄入到自己的指紋信息中,幫他人代打卡43次。后被公司發現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吳某請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法院未支持其主張。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張叡婕表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是維護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秩序和經營活動的保証,也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應當遵守的內容。該案中,勞動者多次代打卡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擾亂了企業的正常工作秩序,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應規范誠信用工,勞動者也要講規矩,切莫讓不誠信行為成為職業發展的‘絆腳石’。”張叡婕介紹,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還有一起勞動者因失信自食其果的案例。該案中,一員工因入職時向公司提交虛假學歷証明,最終被判決,悉數返還入職5年內收到的全部學歷工資。

  “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但也禁止違背誠信者在民事行為中獲利。”張叡婕說。

  強化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

  趙敏介紹,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對新業態用工的規范是一大亮點。

  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平台經濟不斷壯大,網絡主播等新業態勞動者數量大幅增加。但是新業態用工關系形式復雜多樣也為該類型勞動爭議審判工作帶來極大挑戰。實踐中,對於如何准確判斷平台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爭議較大。

  “在新就業形態領域,勞動用工模式呈現靈活性、多元性、技術性等新特點,因此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不能拘泥於傳統的勞動關系認定標准,需以是否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為本質標准,綜合考量。”趙敏介紹,此次發布的某傳媒公司訴李某解除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某傳媒公司雖與主播簽訂《藝人簽約合同》,指派李某在第三方平台直播,但從管理方式、收入分配等層面考量,雙方不符合勞動關系經濟從屬性和人身依附性的法律特征,故認定雙方未成立勞動關系,《藝人簽約合同》因不具備勞動合同特征,被認定不屬於勞動合同。

  “這一案例提供了明確的司法指引,將有效避免把新業態中的合作、中介等行為一概認定為勞動關系,對促進新業態各方主體誠信履約,強化數字經濟時代勞動者權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趙敏表示。(記者 陶玉瓊)

(責編:孫挺、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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