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娃式”借貸,合法嗎?

從信用卡中套現、信用卡借貸APP等網絡借貸平台借款后再轉借他人合法嗎?近期,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大明宮法庭李濤法官審理了這樣3起發生在朋友間的“套娃式”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信用卡借款為友紓“困”
2019年5月,被告劉某稱家人有事要用錢,為了“成全”友情,原告閆某從其銀行信用卡分期借款2.8萬元后,向被告劉某支付了借款,被告劉某承諾按照分期還款計劃償還,但至今僅償還部分款項。
微粒貸借款為友分“憂”
2023年1月,被告李某稱購房首付資金緊張,出於哥們間的“義氣”,原告劉某從某平台微粒貸分期借出3萬元后,向被告李某支付了借款。被告李某向原告劉某出具借條並約定利息為LPR四倍,但至今分文未還。
信用卡套現為友解“難”
2023年12月,被告王某稱無力支付房租,出於兄弟間的“仗義”,原告張某便將自己信用卡出借給王某,王某從其信用卡中套現1萬元。被告王某雖承諾盡快還款並支付相應利息,但至今未償還。
訴前調解過程中,雙方雖對借款事實無異議,但就“應否支付利息、約定利息是否合法、利息支付標准”等問題存有較大分歧。為打破和解僵局,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及司法判例向雙方當事人釋明:“出借款項來源於信用卡套現、網貸平台,屬於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借貸關系應為無效。合同無效后,因合同取得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至於利息,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出借方不能因轉貸行為獲利,故通常以信用卡、網貸平台實際產生金額為准。”經過釋明,上述案件的原、被告雙方先后達成和解協議,被告分期償還原告借款並支付相應利息。
【法官釋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機構貸款轉貸的”。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間因資金周轉發生借款屬於正常情形,但從“信用卡中套現、信貸APP、微粒貸、借唄”等網絡借貸平台套取資金后再轉借給朋友,雖可能出於“友情、好心、仗義”,但此種“套娃式”借貸行為擾亂了正常金融市場秩序,屬於違法行為,不僅可能給自己造成財產損失,還極可能影響個人征信。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兩肋插刀”時切莫大意,“套娃式”借貸實不可取!(來源: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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