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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辦法》6月1日起施行 擅自命名、更名將被處罰

2024年04月11日09:24 | 來源:人民網-陝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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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西安4月11日電(吳德鋒)西安市的建筑物以后不能擅自命名更名了。近日,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西安市民政局關於印發《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對西安市建筑物命名辦法有了詳細規定。

建筑物命名、更名實行申報審核制度

為加強全市建筑物名稱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需要,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構建具有古城文化特色的建筑物名稱管理體系,依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備案公告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西安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建筑物命名、更名實行申報審核制度。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項目立項前,應當到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物名稱申報審核手續,依法取得建筑物標准名稱。

建筑物名稱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對建筑物名稱進行命名、更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區劃變更、城鄉建設、自然變化等原因導致建筑物名稱名實不符的,應當及時更名。

為加強全市建筑物名稱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需要,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構建具有古城文化特色的建筑物名稱管理體系,依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備案公告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西安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筑物指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建筑物命名、更名實行申報審核制度。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項目立項前,應當到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物名稱申報審核手續,依法取得建筑物標准名稱。

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建筑物命名、更名。由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批准。建筑物名稱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對建筑物名稱進行命名、更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區劃變更、城鄉建設、自然變化等原因導致建筑物名稱名實不符的,應當及時更名。

應符合建筑物的實際地域、規模、性質等特征

標准名稱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在前,通名在后。建筑物標准名稱專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含義明確、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採用含義不符合公眾認知,故弄玄虛,難以理解以及具有特定含義,容易產生歧義的專名﹔

應符合建筑物的實際地域、規模、性質等特征,不得冠以“宇宙”“天下”“環球”“世界”“歐洲”“澳洲”“美洲”“中國”“中華”“中央”“全國”“萬國”等詞語﹔

一般不得冠以“陝西”“西安”“長安”等行政區域名稱,確須冠以行政區域名稱的,申請單位應提交証明建筑物用途與所申請行政區域名稱層級匹配的佐証材料﹔

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並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純粹用數字做專名且無特定含義的建筑物名稱﹔未經批准,不得隨意使用漢字與數字組合且無實際含義的建筑物名稱﹔未經批准,不得使用“˙”“-”等非文字符號的建筑物名稱﹔

一般不以人名作建筑物名稱,不以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建筑物名稱﹔

得使用外國人名、地名或其簡稱﹔

不得使用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含同音、近音字)﹔

不得直接用外文命名建筑物名稱﹔

未經批准,不得用外語詞漢字譯寫形式命名建筑物名稱﹔

不得使用古代帝王稱謂以及歷史上官銜、職位名等帶有濃重封建色彩詞語的建筑物名稱,具有特定歷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全市新命名的建筑物名稱不得與原有建筑物重名,並避免同音、近音。

“小區”主體建筑不應少於2幢

建筑物標准名稱通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通名應當符合地理實體的實際地域、規模、性質等特征﹔

可使用的通名為:樓、廈、園、苑、館、宮、坊、裡、府、榭、邸、廬、筑、庭、居、宅、閣、軒、村(新村)、廣場、中心、街區、小區等。通名前可以添加簡約、貼切的修飾詞,以豐富意境﹔

通名適用范圍:

樓:指10層以上高層和大型獨棟(含裙樓)樓宇﹔

廈:指全部為商貿用途或以商貿為主,辦公、住宅為輔的高層或大型建筑。地面以上建筑層數在20層以上或總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高層建筑或大型樓宇﹔

園、苑:一般指有一定綠地面積,含屋頂綠化在內的綠地和休閑地面積佔整個用地面積35%以上的居民住宅區﹔

館、宮: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藝術、娛樂、體育等功能為主的建筑物(群)﹔

坊、裡、府、榭、邸、廬、筑、庭、居、宅:一般指佔地面積和建筑規模較小的商貿類建筑、住宅樓或住宅區﹔

閣、軒:一般指地上不超過7層(含7層)的單體辦公、文化、商業、住宅樓﹔

村(新村):一般指佔地面積和建筑規模較大的住宅區,適用於城鎮搬遷改造新建的具有完善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的獨立住宅區﹔

廣場:指有寬闊的公共場地,佔地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塊公共場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車場和消防通道),並具有商用、辦公、娛樂、居住等多功能、綜合性大型建筑物(群)。以高層建筑物為主的建筑物不得以廣場命名。以“廣場”作通名的,可在名稱中使用表示主導用途的詞語,如“××商業廣場”等﹔

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導功能,佔地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以“中心”作為通名的,可在名稱使用表示主導用途的詞語,如“××商務中心”﹔

街區:適用於以一條主要道路或若干道路為核心,具有商業、商務辦公、居住、金融、娛樂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本市市區適用於城牆范圍內佔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或城牆范圍外佔地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具有上述特征的建筑群。使用該通名,通名前須增加功能性限定詞語,如“××金融街區”﹔

小區:一般指建筑面積和建筑規模較大,有較為完善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的獨立住宅區,其主體建筑不應少於2幢﹔

同類通名不得重疊使用,如“××大廈廣場”等﹔

住宅區、建筑物不得使用行政區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實不符、易產生歧義的詞語作通名﹔

不得隨意使用“特區”“首府”等具有專屬意義詞語的建筑物名稱,具有特定歷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較大規模的住宅區、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內部組團名稱,內部組團名稱應符合通名規范。

本條規定中“以上”包括本數。

地名標志、交通標志、廣告牌匾等標識必須使用建筑物標准名稱

下列范圍內必須使用建筑物標准名稱:

地名標志、交通標志、廣告牌匾等標識﹔

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等公共平台發布的信息﹔

法律文書、身份証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証明、不動產權屬証書等各類公文、証件﹔

辭書等工具類以及教材教輔等學習類公共出版物﹔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使用標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擅自進行建筑物命名、更名的,未使用或未規范使用標准地名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西咸新區、各開發區管委會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開發區范圍內建筑物命名、更名等管理工作。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5月28日發布的《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責編:吳德鋒、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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