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陝西頻道>>人民網看陝西

陝西發布10起2023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2024年03月15日19:14 | 來源:人民網-陝西頻道
小字號

人民網西安3月15日電(記者白鴿)3月14日,陝西省市場監管局發布了2023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通報的違法行為涉及非法採購藥品、銷售侵權商品、發布違法廣告、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等。

案例1:

藥房非法購進藥品案

2023年2月,西安市臨潼區市場監管局對西安市臨潼區光明大藥房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購進修正養脾散5盒,無法提供藥品供貨企業資質和藥品隨貨同行單。

經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規定。鑒於違法所得較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陝西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一條減輕處罰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18元﹔2.罰款4萬元。

案例2: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7月,西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在對西安曲江新區森舉煙酒商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的6個品牌11個品種78瓶白酒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當事人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無法提供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的相關資料,且在售商品未落實明碼標價。

經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証。記錄和憑証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西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行為立即整改,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78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2.合並處以罰款8萬元。

案例3:

銷售假冒蘋果手機充電器案

2023年7月,銅川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2023年6月在銅川市耀州區恆勝通訊部購買的蘋果原裝正品電源適配器和數據線,電源適配器縫隙較大,且標識與正品不匹配。

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蘋果充電器的供貨商資質、購進票據等相關材料,無法核查商品真偽。經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鑒定涉案產品為假冒蘋果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銅川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侵權電源適配器和數據線5套﹔2.罰款1500元。

案例4:

農業公司違法廣告案

2023年7月,咸陽彬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線索,彬縣潤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內容。

經查,當事人發布標題為《蘋果紅了,果農樂了》的文章,內容包含:蘋果中含有促進孩童生長發育的細纖維和增強記憶力的鋅元素,常吃不僅能養生健體、補充營養,而且可益智補腦,提高智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咸陽彬州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800元。

案例5:

餐館未提供免費餐具案

2023年7月,延安市富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富縣小四川酒家店不提供免費餐具,對顧客使用的餐具每套收費2元。

經查,富縣小四川酒家店隻向顧客提供收費餐具,不提供免費餐具。此行為違反了《陝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條件的餐具,不得設定最低消費、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開瓶費等不合理費用”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准”的規定。依據《陝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八十條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延安市富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給予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801.6元﹔3.罰款3801.6元。

案例6:

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案

2023年8月,延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對延安市寶塔區李小玲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懸挂標有“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外賣打包》價格公示牌。

經查,此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七項“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規定。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內容:(七)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的規定。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延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標有“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外賣打包》價格公示牌,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2000元。

案例7:

未成年消費“無效”退款案

2023年2月,渭南市潼關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稱其12歲孩子私自拿300元壓歲錢在某連鎖超市購買動漫卡片,且卡片存在質量問題,請求處理。

經查,該超市証照齊全,所售卡片不存在質量問題。12歲孩子購買卡片時沒有家長陪同,事先家長也毫不知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的規定,購買者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市將卡片出售給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后孩子的家長有權要求經營者退款。由於商品已經拆封使用,無法再次銷售,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超市按成本價出售,將差價退還投訴人。

案例8:

酒店裝飾物脫落致傷賠償案

2023年6月,安康市石泉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反映在安康市某酒店參加婚禮時,其妻子被酒店大廳脫落裝飾物砸傷,經私下協商,與酒店負責人簽訂了支付投訴方1.4萬元的賠償協議,但酒店方卻以婚禮舉辦方未結算酒店婚宴費用為由拖延支付。

經查,投訴人反映情況屬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証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的規定。經調解,當事人現場支付投訴方1.4萬元賠償款。

案例9:

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獲賠案

2023年8月,漢中市留壩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反映在某燒烤店就餐,商家誤認為其一行人逃單,遂將消費者就餐視頻發至微信群,導致消費者在景區購票遇阻且名譽受損。

經查,投訴人一行在燒烤店就餐,其間一名家人主動結賬后先行離開,隨后投訴人和其朋友就餐結束離開時,店員正在查找賬單,發現他們離開,沒有核實清楚,就自認為投訴人一行逃單,遂將投訴人就餐視頻在未做任何技術處理的情況下發至其他微信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及第五十條“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的規定。經調解,當事人主動向投訴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住宿費、餐飲費等2890元。

案例10:

家具裂紋免費換新案

2023年11月,楊凌示范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反映在某家具城購買的茶幾和餐桌,7月份這些家具配送到家后一直未使用,現入住時發現餐桌底座出現裂痕,認為商品存在質量問題,要求退貨退款。

經查,投訴人購買家具出現質量問題,雙方對退貨事項事先並未約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的規定。經調解,當事人給予投訴人免費換新。

(責編:白鴿、吳超)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