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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精神損害賠償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本報記者 陶玉瓊 通訊員 劉純博
2022年04月29日09:00 | 來源:陝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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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核心提示

侵害自然人名譽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進入信息時代,網絡媒體、社交平台蓬勃發展,每個人都可以通過網絡獨立發聲和自由表達,尤其各種各樣的微信群更是為人們提供了互通、共享信息的便利,這也導致造謠誹謗行為由線下向網上延伸。近年來,通過微信群散布謠言,損害他人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的事件時有發生,這種行為在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同時,往往還會給當事人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有損害即有賠償,如果隻賠償物質損失及公開道歉,顯然無法撫平被侵權人的精神痛苦。因此,民法典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為此類損害的精神賠償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

【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張某因生活瑣事與王某發生爭執,張某便在小區微信群裡公開散布謠言,稱王某是黑社會頭目,並公開王某家的門牌號及王某照片等信息,造成不明真相的小區居民集體在微信群裡以表情包及不文明語言等攻擊王某,有人還將此信息在不特定的微信群轉發,廣泛傳播。此事不僅給王某生活造成嚴重影響,而且隨著事態發酵,王某不堪其苦,患上了精神疾病。后經公安機關查實,張某所發信息均系謠言。公安機關給予張某行政處罰。之后,王某以張某侵害其名譽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張某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小區微信群散布謠言,侵犯了王某的名譽權,判決其在小區微信群裡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判決張某賠償王某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

【法官說法】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三級高級法官 趙敏

“法律不僅保護公民有形的人身、財產安全,也保護公民無形的精神安全。”趙敏介紹,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權或是某些財產權利因遭不法侵害而受到損害並造成精神痛苦時,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國早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就對此作出了規定。近年來,隨著司法實踐成熟,我國民事立法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也日益完善,保護和捍衛自然人精神權益已經成為全社會的法律共識。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中明確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該條規定彰顯出立法對公民精神家園的堅定呵護,其中,人身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監護權等權利及相應利益。據此,上述案例中張某通過微信群散布謠言的手段侵害了王某的名譽權,王某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強調精神權益、人格權益的重要性,是社會發展進步的體現。那麼,公民申請精神損害賠償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呢?趙敏表示,首先,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隻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商譽損失等不在此列。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對於自然人因侵權所遭受的精神和肉體痛苦給予的救濟和保護,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具有思想情感,也不會產生精神痛苦,因而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其次,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侵權人對被侵權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換言之,並非隻要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就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是隻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時才可以主張。在對“嚴重”程度的認定上,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於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的情形,一般以是否構成傷殘、死亡作為判斷標准,原則上,隻有達到傷殘等級標准,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而對於精神型人格權的侵害,因個體差異較大,法院則會結合侵權人的過錯、侵害手段和場合、被侵權人的精神狀態等綜合判斷,從嚴把握。此外,基於精神損害本身的不可判斷性和當前司法實踐的現狀,為了防止因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濫用而影響正常的行為自由和社會秩序,法院對於侵害行為與精神損害的后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通常持謹慎從嚴的態度,要求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最后,因為精神損害只是人身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一個賠償項,其適用前提須首先符合人身損害侵權構成要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和人身損害物質賠償請求同時提出,也可以單獨提出。

人言可畏,眾口鑠金。法官提示:公眾在微信交友群內發布消息應當客觀真實,不得對他人肖像、名譽、榮譽等人身權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除了承擔人身、財產損失等物質賠償責任外,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還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責編:鄧楠、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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