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部门出台《意见》
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不得随意关停
本报讯 (记者 崔春华)记者4月29日获悉:为认真落实服务业精准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实施范围包括省市两级生活必需品保供企业、全省限额以上贸易企业(单位)。《意见》明确了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疫情防控封控关停实施标准、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疫情防控封控关停解除标准。
《意见》明确,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达到疫情防控封控关停标准,由属地县(区、市)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确认后,在2个小时内书面报市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和商务主管部门,市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会商后决定是否封控关停,在2个小时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县(区、市)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同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省商务厅。县(区、市)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市级意见向企业书面下达封控关停通知书,督导企业严格实施封控关停。
《意见》要求,省级保供企业和省级“一对一”联系服务限额以上贸易企业(单位)关停要会商省商务厅审核认定。关停贸易企业在达到解除标准前1至2日,原决定部门组织评估,提出是否解封认定意见,如无特殊情况到期自动解封,不得无故延长封闭关停时间。
《意见》要求,关停解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要严格坚持精准防控总要求,坚持流调确认达到封控区标准方可实施,坚持工作流程,全程跟踪督导,杜绝随意关停、一关了之、无故拖延等,努力做到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区)要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原则要求,切实加强对各级有关部门单位的检查督导,对不按程序随意关停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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