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合同履行,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记者 陶玉琼

2021年04月23日08:53  来源:陕西日报
 
原标题:疫情影响合同履行,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核心提示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有不测风云”,现实中有很多事情作为普通人的我们是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就如去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很多人的生活轨迹被迫改变,在疫情防控的大趋势下,出现了很多约定无法按期按约履行的情况。对此,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呢?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2日,丁某(买受人)与杨某(出卖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就丁某购买杨某名下1套房屋的相关事宜作了约定,明确丁某在合同签订日向杨某支付定金50万元,双方在杨某拿到房产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设置了28万元的违约金。当日,丁某向杨某转账50万元。2020年7月24日,杨某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随即通知丁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此时丁某正在新疆出差,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返回西安。

2020年9月3日,疫情缓解,丁某返回西安联系杨某办理过户手续,但杨某以丁某未及时过户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于是,丁某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要求杨某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杨某则认为丁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手续属违约,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让丁某返还房屋并承担违约金等各项费用31万元。

经审理,法院查明杨某在取得房产证后及时联系丁某办理过户事宜,但当时丁某确因疫情原因无法返回西安,该情况属不可抗力,故丁某不存在违约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疫情防控形势与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驳回各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韩霞

“不可抗力是各国通例上最为典型的免责事由,上述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未能按约履行的案子。”韩霞解释,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来讲,不可抗力指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既有自然原因上的,比如地震、台风、海啸等,也有社会原因导致的,比如战争动乱、瘟疫等。

法律上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在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因为让人们承担与自身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的后果是不公平的。同时,也可以促使人们在从事交易时,充分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在风险发生后合理地解决风险损失的分担问题,从而达到合理规避风险、鼓励交易的目的。所以,民法典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在第一百八十条明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然,不可抗力情形下,并不意味着所有当事方都可以必然减免责任,还需要看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韩霞指出,不可抗力不是绝对的免责事由,要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来确定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违约方责任,只有当不可抗力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唯一原因时,违约方才可以免除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韩霞提醒,责任免除也是有一定附随义务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从疫情产生和形成的突发性、传播和影响的广泛性以及控制和阻断的艰巨性来看,这是丁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对于未能按约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丁某依法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韩霞分析。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规定,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所以,丁某在疫情缓解后立刻返回西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以行为表明愿意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故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更贴合法律所提倡的价值观,实现了“保护市场交易顺利完成”和“促进公平公正司法为民”的统一,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编:谷妍、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