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身边的民法典

11岁男孩“打赏”主播 花掉的三万元能否追回?

本报记者 成全勃

2020年07月30日07:05  来源:陕西日报
 
原标题:11岁男孩“打赏”主播 花掉的三万元能否追回?

民法典亮点 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方为有效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层出不穷的网络游戏像磁石一样吸引着青少年。特别是近几年流行的网络直播中,送虚拟礼物博得主播的好感,很多青少年乐此不疲。“打赏”具有一种成瘾效应,缺乏自制力的未成年人很容易掉入“打赏”的陷阱。

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的牛彩玲(化名)一家是贫困户,家里4口人,除11岁的儿子外,都患有疾病,每年要花去巨额医药费。

2019年12月29日,牛彩玲前往村卫生室结算婆婆的医疗费,顺便想从银行卡里取些现金,方便自己第二天去医院看病。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银行卡里的3万多元竟然所剩无几。这些钱一部分是自己向亲戚借的,另外一部分是通过“水滴筹”筹来的,都是救命钱。

通过查看银行对账单,牛彩玲发现钱都被转到了一个游戏平台的银行账户里。经过追问,牛彩玲的儿子李天放(化名)说出了实情。

不久前,李天放从同学那里听说了一款网络游戏。之后,他以查作业为由从母亲手里拿到手机,下载了这款游戏。玩游戏需要购买游戏币,可李天放每天只有1元的零花钱,远不够游戏花销,他就绑定了母亲的银行卡。由于牛彩玲设置的密码并不复杂,李天放很快就破解了。在打游戏的过程中,李天放看到其他网友给游戏主播送礼物,他觉得很“爽”,便如法炮制。

李天放说自己一直不知道刷的是真钱,直到事后母亲询问他,他才反应过来。而这时,李天放已“打赏”了3.1万元,另外还花了5000多元购买游戏币。

牛彩玲能否追回儿子“打赏”给女主播的钱?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新建解释说,从法律的角度讲,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前民法总则、合同法对此均有类似规定。

南新建说,本案中,李天放在游戏平台购买虚拟货币,与游戏公司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由于李天放当时只有11岁,属限制民事行为人能力,其用3万多元购买游戏币用于玩游戏“打赏”(赠与)女主播,该行为事前未能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的同意,事后亦未得到父母的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李天放实施的该合同行为无效。其法定代理人可向游戏公司追回“打赏”的钱。

得知牛彩玲的事情,村干部与派出所民警取得联系,在理清基本事实后,民警将这起事件定性为民事案件,并把李天放的“打赏”行为归属于赠与。

之后,民警遂与游戏平台联系,将当事人的家庭情况、“打赏”行为人的年龄等证据提交给了对方。经过40多次的电话沟通后,平台终于答应退还70%的“打赏”款,也就是2万多元,对于这一结果牛彩玲并不满意。民警再次与游戏平台沟通,向平台提交了当事人的病历资料及身体发病的照片等,希望平台能够本着社会公益原则,尽量向当事人退还所有钱款。最终,平台同意了。

1月13日,3万多元终于退还到了牛彩玲的账户上。让牛彩玲纠结的事情终于有了满意的结果。

“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针对记者的问题,南新建说,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打赏”主播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未成年人在其中占比较大。究其原因,除直播平台存在监管空白,也不排除有些平台是故意引诱,家长也要切实负起监管职责,未成年人要增强自律能力。如果出现未成年人大额“打赏”主播的事件后,家长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讨回相应钱款。

(责编:邓楠、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