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八大案例

本报记者 马黎 见习记者 刘坤

2020年06月05日07:23  来源:陕西日报
 
原标题:省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八大案例

  6月4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迎接第49个世界环境日,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省高院向社会发布了2019年度8个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影响力大、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环境资源审判案例。

  案例一: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屈明卓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该案通过对被告人的严厉惩处,让广大民众意识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论是活体还是制品(死体)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案例二:洛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侯小学污染环境案。该案在采取刑罚手段依法打击生产经营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依法判处污染环境责任人在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承担被破坏土地的修复费用,有效落实了生态环境的修复要求,充分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注重惩治教育和救济修复的统一。

  案例三: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跃飞、马康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本案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和采用投放鱼苗的“替代性”方式进行修复,充分发挥司法对环境资源的保障作用。

  案例四: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华阴市大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诉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案。本案的判决体现出在行政机关发挥主导作用保护生态环境时,人民法院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权,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肯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案例五: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高家林滥伐林木案。本案在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被告人按照林业机关出具的修复方案,对被破坏林地进行修复,如不能履行修复义务,则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于替代性修复,以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能够恢复如前。本案通过统筹运用刑事、民事手段,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积极与行政机关联动,制定切实可行的修复方案,督促案件当事人补植复绿,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案例六: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诉三原县大程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本案在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确定行政机关履职期限也是一个难点问题。人民法院主动邀请相关专业机构作为专家证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染治理周期出具专业书面意见,最终确定被告履行法律责任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25个月之内。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积极督促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了铺设污水管网并建成标准化的污水处理厂。

  案例七: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石挡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本案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人民法院积极与林业主管部门联动,确保被盗伐的野生红豆杉成功回归大自然。该案的审理突出环境资源审判的保护修复理念,将司法审判功能向生态治理延伸。

  案例八: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诉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翔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行政机关虽然采取部分行政监管或者处罚措施,但未依法全面运用或者穷尽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环境受侵害状态没有得到有效纠正。本案在检察建议发出后,长青公司污染行为并未得到有效纠正,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凤翔分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构成违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督促长青公司进行了积极治理,最终污染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

(责编:左瑞、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