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请空置房、降停车费等 西安拟调整物业费

2020年06月05日09:31  来源:人民网-陕西频道
 

人民网西安6月5日电 (左瑞)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分为四个等级,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日前,西安市发改委官网发布《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含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即日起至7月5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新办法都有哪些新规定?

物业服务分为四个等级 按高层、多层分别调整收费标准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四个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按等外标准收取),按照高层、多层分别调整收费标准。

高层一级物业每月每平方米2.2元、多层一级物业每月每平方米0.85元;高层二级物业每月每平方米1.9元、多层二级物业每月每平方米0.75元;高层三级物业每月每平方米1.6元、多层三级物业每月每平方米0.7元;等外则按高层每月每平方米1.4元、多层每月每平方米0.65元收取。

《办法》明确,企业提供的服务超过高层一级物业服务标准的,可在高层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同时为了规范收费行为,物业企业执行浮动收费标准时,物业服务标准必须经过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多层住宅按基准价可上浮不超过20%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费、停车费预收不得超三个月 可申请空置房

《办法》拟定,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月计收,预收不得超过三个月。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的次日起,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室内停车费每月每车80元 露天60元

《办法》提出,停车费按月收费标准为:室内停车场80元/车位·月、室外停车场60元/车位·月;按次收费标准为:室内停车场5元/车位·次、室外停车场4元/车位·次(按次计费不分昼夜,连续停车每8小时为一次)。同时提出,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仅限配置有公共停车位的小区); 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此外,《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场(所),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所)停放自有车辆,不得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对产权属业主共有的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和利用人防工程设施建设的车位、车库及建造的机械车位可以租赁,但不得实行车位买断;对具有完全产权的地下停车场(所),可以实行车位买断、赠予或租赁;车位买卖和租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优惠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抵扣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进行查处。

(责编:左瑞、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