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8日电(欧兴荣)中国足协今日上午发布《关于男足职业俱乐部与所属球员、教练员合理调整薪酬、共克时艰的倡议书》,建议3月1日到联赛开始前的一周,各队降薪30%至50%,但具体方案应由俱乐部与球员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此外,对税后月收入少于或等于10,000元人民币的球员及教练员,不建议俱乐部调整其薪酬;对税后月收入少于或等于20,000元人民币的球员及教练员,不建议俱乐部延迟支付其任何比例的薪酬。
以下为倡议书全文:
各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各职业球员及教练员: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各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不同程度影响,足球行业同样受到冲击。因本年度各级职业联赛被迫延期,俱乐部无法正常经营,市场收入微薄、人员成本高昂,经济压力不断增大。
为保障俱乐部的生存并维持基本运营,各级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应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为此,中国足协应各级俱乐部的普遍要求,就职业球员、教练员在疫情期间合理调整合同薪酬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多番调研、讨论,并与国际足联进行了有效的沟通。
根据国际足联《关于应对新冠疫情足球管理问题指南》(Covid-19 Football Regulatory Issues)(以下称“《指南》”)提出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国俱乐部的整体经济状况、协议履行情况等因素,中国足协在广泛听取俱乐部代表、球员和教练员代表,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现就疫情期间适度调整球员及教练合同及薪酬的事宜,向各级俱乐部、球员和教练员发出如下倡议:
一、坚持友好协商,互敬互信
1.各俱乐部可与所属球员、教练员就疫情期间调整合同薪酬的事宜进行平等、友好的协商,寻求共同应对困难的解决方案。
2.已内部建立工会的俱乐部,建议通过工会进行对话、集体协商,充分听取球员、教练员的意见,共同约定薪酬调整方案。
3.内部未建立工会的俱乐部,建议就薪酬调整与球员、教练员进行单独或者集体协商。俱乐部选择集体协商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球员和教练员拥有推选代表进行协商的权利。在球员和教练员推举代表后,俱乐部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的其他人员与球员和教练员代表进行协商。
4.以上情形同时适用于俱乐部所属的外籍球员和教练员,由双方参考国际足联《指南》和中国足协倡议积极协商,彼此理解和支持。
5.如俱乐部已租出球员至其他国内俱乐部且约定双方共同承担该球员薪酬的,建议俱乐部与球员三方同步沟通,根据租借协议的具体约定商讨方案。
6.如俱乐部租出球员至海外俱乐部或从海外俱乐部租入球员,建议根据租借协议的具体约定,与对方俱乐部及球员本人共同协商。
二、薪酬调整的适用周期、合同及薪酬类型
7.建议本次薪酬调整的适用周期为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赛季各级联赛开始前一周止,即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协商调整该段时期内的薪酬及其支付方案。
8.适用于本次薪酬调整的合同,建议应为各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在2020年3月1日(中超、中甲)或3月3日(中乙)之前签订的符合中国足协相关规定的合同,如工作合同、肖像权合同、赞助合同等。
9.本次可适用于调整的薪酬,建议应为上述第8条列举合同项下球员或教练员的应得款项。
三、适度调整或延迟支付部分薪酬
10.在双方约定的薪酬调整周期内,建议俱乐部与所有球员、教练员协商确定薪酬调整的幅度;建议参考比例为30%至50%之间,但具体方案应由俱乐部与球员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
11.俱乐部根据现金流情况,可考虑与球员、教练员协商于联赛开始前延迟支付部分薪资的方案;但建议俱乐部应确保延迟支付的比例不超过原合同约定薪酬金额的30%,且延迟支付的部分应在联赛开始后90个自然日内补齐。
12.根据国际足联《指南》提出的指导原则,如俱乐部未能通过有效的协商机制与球员或教练员就调整原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从而考虑按照本俱乐部的统一方案单方面做出调整的,俱乐部尤其应当整理、提供充分的材料用以证明或说明:
1)俱乐部已尽力尝试与该球员或教练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2)俱乐部的实际经济状况
3)薪酬调整的幅度属于合理范畴
4)实施调整后,球员或教练员的净收入水平情况
5)俱乐部的单方调整方案是否适用于全队
13.如俱乐部在友好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单方面调整球员、教练的薪酬及支付方案的,应向该球员或教练按时、足额支付调整后的薪酬。
14.对税后月收入少于或等于10,000元人民币的球员及教练员,不建议俱乐部调整其薪酬;对税后月收入少于或等于20,000元人民币的球员及教练员,不建议俱乐部延迟支付其任何比例的薪酬。
四、确保手续完备
15.协商过程中,建议俱乐部及球员、教练员要求或委托法律顾问参与,做好洽谈的记录并见证相关文件的签署。
16.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就薪酬调整幅度及发放方式等问题协商一致后,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签署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中国足协备案,但提交备案的最晚日期应为2020年8月31日。
五、争议解决
17.国内球员、教练员与俱乐部涉及薪酬调整所引起的争议,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和裁决。
18.外籍球员、教练员与俱乐部涉及薪酬调整所引起的争议,应由国际足联相关部门负责审理和裁决,或根据双方工作协议的约定确定负责机构和部门。
19.国际足联强调,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因薪酬调整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均应参照上述第12条的原则个案处理。
六、倡议更新及补充
20.本次倡议适用于2020赛季各级联赛按原定规模和赛制延期举行的情形。
21.如本赛季各级联赛出现被迫取消、大幅度调整赛制及规模或其他情形的,中国足协原则上将倡导进一步合理调整薪酬,帮助各级俱乐部维持运营。
七、其他
22.建议俱乐部及其内外部法律专业人士充分研读国际足联的《指南》文件,确保相关工作符合国际足联的指导原则。
23.中国足协将尽快拟定有关补充协议模板,供有需要的俱乐部参考。
24.本次薪酬调整周期内,俱乐部应为球员及教练员正常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和专业险。
25.俱乐部不得以疫情为理由侵害球员、教练员的合法权益。
26.在疫情对相关合同履行造成影响之前,俱乐部不应对球员、教练员存在其他违约行为。
为维持职业俱乐部的存续和发展,中国足协呼吁所有职业球员、教练员与各级俱乐部戮力同心、风雨同舟,共同面对当前的实际困难。同时,中国足协号召广大投资人和俱乐部管理者审时度势、提前规划,主动降低不合理支出、有效控制人力成本,为实现职业足球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