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写作具有独创性 但著作权还不掌握在它手中

2020年02月10日09:44  来源:科技日报
 
原标题:AI写作具有独创性 但著作权还不掌握在它手中

近日,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宣判:AI生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判决书显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如今,方兴未艾的人工智能已然对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挑战。机器人不是人,其作品能享有著作权吗?可否界定AI生成物的独创性?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率先给出了司法方面的答案:AI生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由此,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网站未经授权许可,抄袭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撰写的文章,以腾讯公司胜诉告终。

作品有独创性 著作权法都会“罩着”

据了解,涉案作品为2018年8月20日由Dreamwriter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财经报道。这个软件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不同类型股民读者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主创人员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上午股市数据,在股市结束后两分钟内完成写作并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当日,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复制涉案文章,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腾讯认为这一行为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因而诉至法院。

“这个案子的争议点之一是AI的智能写作是否具有独创性。”中国社会科学院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段伟文研究员开门见山地指出。

段伟文进一步说道:“这是个复杂的问题。中国法律体系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但对于一些全新的法律冲突也需要通过具体判例来推行。而我国相关法律里目前尚无关于人工智能写作或智能写作是否具有知识产权的说明,显然,这个判例具有一定的开创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显然,就目前法律法规来看,“作者”指的是“人”,不包含人工智能。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排斥非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如大百科全书,著作权属于出版社。但无论是什么情况,都是由人类进行的创作和表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张平表示。

张平表示,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只要作品具有独创性都会受到保护。目前独创性的标准还比较低,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而是要看是否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

由此,基于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低门槛”,作为智能写作助手的机器人Dreamwriter对金融或股票市场的信息数据加以整理,有可能会构成一个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法院审理认为,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此文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AI虽生成作品 但著作权归开发者

就本案而言,有人会问,作品是机器创造的,著作权怎么就是腾讯的呢;还有人说,本案涉及的作品,不是自然人创作的东西,而生成作品的AI是机器人,本身不受法律的保护,不存在著作权归属问题。

据了解,Dreamwriter是腾讯公司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自2015年开发完成以来,这个智能写作助手每年可完成约30万篇作品。

段伟文指出,“现在争论的焦点在于,转载腾讯公司机器人的作品是否属于侵权。”由此,法律上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属性与权利归属应予以明确。

“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其本质是人类利用计算机系统或者计算机系统本身自动生成的内容,或许称为‘计算机生成内容’更为贴切。虽然人工智能对某些类别作品的创作过程和效率会产生影响,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改变人类在创作行为中的主导作用。”段伟文说。

进而言之,人工智能总体来说只是人类创造作品的一种辅助工具,这与我们借助电脑写作虽有区别,但性质大同小异。“著作权当然不应归于机器所有,毕竟机器不是人。目前,它还只是一种工具,并未达到带有强烈的思想和意志的强(或超)人工智能,还是按照算法在生成作品,所以其创作物应属于这个工具的法人。”张平指出,毫无疑问,本案著作权应归腾讯所有,即便是具有人工智能的机器人写出的作品,因为人工智能属于腾讯公司,是这个公司投资、研发的机器人。

现在,有些AI机器人会编曲、作诗、写小说、绘画等,其中一些作品丝毫不逊于人类,或更甚一筹。“这就需要在作品中给机器署名,或是表明采用的是什么工具。而在这个案子里,腾讯已在作品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并没说是哪个操作人员所为。正如一部影视作品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涉案文章署名为腾讯研发的机器人,而其创作物含有公司的意志,且机器人为腾讯公司投资研发,著作权仍属于法人腾讯。”张平说。

当弱AI变强 健全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使得其在文学艺术领域创作的作品呈爆发式增长,给人们带来众多惊喜和便利的同时,隐患也日益增多。由此,健全相关法律刻不容缓。

目前,大多数国家已认识到明确人工智能独创性的重要性。在国际上,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曾提出要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著作权,同时提出需要界定人工智能的“独立创造”的标准,明确版权归属。澳大利亚政府部门已在政策上支持部分人工智能创作物具备独创性。同时,日本也做出了相应的努力。

“目前,我国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保护仍为空白,著作权法正在修订中,已有很多提案,建议是否未来可将人工智能纳入法律中。目前在司法审判中没有清晰可遵照的规定,一般是通过法理来断案子。”段伟文表示。

张平指出,这个案子还相对简单,作品只是对一些股票行情、体育赛事简单汇编汇总。以后的问题可能会集中爆发在艺术作品创造上,会挑战著作权法最基本的部分,即思想与表达两分法。著作权法中保护的是不同于别人的表达。人工智能模仿能力特别强,会模仿别人作品中的思想或风格等,像在油画、音乐等方面。如国外机器人可以学习中国风的音乐,创作出新风格的曲子,但一听就是中国风;再如,模仿国外著名画家的画,拿到市场上卖,这都是侵权,但这画跟哪位作家的作品又都不一样。现在之所以没有对簿公堂,主要是AI模仿的都是已故知名作家的画。未来机器人对美术、音乐等作品的风格、思想进行模仿,会更猛烈地冲击著作权法,那时更需在法律层面予以回应。(记者 华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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