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14日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获悉,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印发《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将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将进一步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央和地方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也将进一步强化。
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从组织架构和人员构成来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由其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省级派出机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人民银行表示,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的领导,定位于指导和协调,不改变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改变中央和地方事权安排,主要通过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金融委有关部署,强化金融监管协调,促进区域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金融信息共享,协调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下一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将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增强金融监管合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建立,是防风险的客观需要。“一方面,由于地方涉及对一些非持牌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因此中央和地方需要保持金融监管的一致性,这一机制可避免监管套利,从长远看可防止风险生成;另一方面,在金融化解防范处置过程中,这一机制能够强化各类主体之间、尤其是中央和地方各自的责任,提高协调效率。”他说。
人民银行还表示,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正在陆续建立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属地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和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各有分工和侧重,将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记者 张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