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大方”承诺只要儿子让自己抚养,女方无需承担任何抚养费。时隔一年后,该男子却以前妻找到工作为由,起诉前妻要求支付抚养费。昨日,佛山禅城法院公布了该起案件,法院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男方:前妻已找到工作 理应支付抚养费
阿华与阿霞原是夫妻,于2013年育有儿子小龙。2018年,两人办理离婚时签订了《民事调解书》。当时的阿华与阿霞约定当时4岁多的儿子由他独自抚养至十八周岁,阿霞无需支付抚养费。
然而,2019年7月12日,阿华以小龙的名义把阿霞告上法庭,向阿霞索要抚养费。他声称,自己在离婚时考虑到阿霞已多年没有工作和收入,才答应阿霞在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如今阿霞已找到工作,所以要求阿霞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且均摊小龙上学的学费、兴趣班费、医疗费。
判决:诉求违背诚信原则 法院予以驳回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阿华与阿霞在调解离婚时已明确“小龙由阿华独自携带抚养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阿霞无需支付抚养费”,该约定是阿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法院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阿华应自觉遵守及履行。同时,小龙未满6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龙在本案诉请的抚养费实质为阿华的诉请。阿华的诉求显然不符合离婚时的调解约定,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据此,禅城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判决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
主审法官陆桂秀指出,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立法的本意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当子女根据上述诉请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得子女抚养权,在离婚诉讼中故意降低或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又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对方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阿华的诉请若得到支持, 显然有悖于立法的本意,也不利于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