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春秋游和疗休养、发放劳动技能竞赛奖励按什么标准?是否可以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补贴……

基层工会经费怎么用? 陕西明确几个关键

2020年01月06日08:31  来源:工人日报
 
原标题:基层工会经费怎么用? 陕西明确几个关键

  针对基层工会在工会经费使用中的模糊地带,陕西省总工会经过专门研究,近日印发《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关于工会经费用于福利及慰问品的支出,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发放标准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00元,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省贫困地区生产、销售的扶贫产品,采购金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金额的30%以上。

  此外,基层工会在组织职工春秋游和疗休养、发放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奖励及评审费、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等方面,都有了确切依据。

  春秋游可委托旅游机构

  原《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中关于春秋游的内容为: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春秋游,范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春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导游费、住宿费和其他补贴费用。

  “没门票的地方往往都是荒山野岭,没有公共设施,组织活动并不安全;有保障的地方大多收门票,又不敢擅自组织职工去。”这是昔日基层工会组织职工春秋游活动的最大障碍。本次修订,陕西省总针对基层工会在组织职工春秋游中,能否委托专业机构、能否购买门票以及费用支出范围难以掌握等棘手问题,予以明确。

  《实施细则》修订为:基层工会在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时,可以选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旅游机构组织活动,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可以组织会员到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但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费用,标准不超过200元/人次。

  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提高

  原《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五款相关内容为:基层工会可用同级政府或行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或本级工会经费举办一线先进职工和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活动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院和基地进行,省内不超过5天,省外不超过7天,往返交通费由参加人员回所在单位报销,落地后的疗休养费省内每人不超过1000元,省外不超过2000元,活动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

  “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原疗休养费用不足,奖励激励政策初衷不能充分发挥出来。”这是近年来职工疗休养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致使职工疗休养质量打了折扣。本次修订不仅大幅提高省内、省外的疗休养费用标准,还对疗休养方面的其他费用予以明确,并压缩了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数量,把更多经费用于疗休养职工,让“工会经费使用要在先进职工和劳模疗休养等方面发挥作用”进一步在该省落地落实。

  《实施细则》修订为:基层工会应积极配合行政部门组织好一线先进职工和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活动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系统劳模疗休养基地进行,省内不超过5天,省外不超过7天。参加人员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疗休养期间的其他费用可由工会经费给予补贴。省内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次,省外不超过3500元/人次,组织活动单位的工作人员最多不得超过3人。

  竞赛奖励及评审费有了新标准

  原《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四款为: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标准为一般不超过10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在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时,可以聘请相关人员作为评委,对开展的活动进行评审,每人评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原政策未明确单人不超过1000元还是团体累计不超过1000元,发少了难以激励广大职工,发多了又怕违规”“邀请的评委如果没权威,活动影响力不大;请权威评委,经费又不允许”……在昔日各种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中,政策与现实的差距,致使一些活动质量不高。根据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技术工人待遇,鼓励开展发明创造等政策有关精神,陕西省总对工会经费用于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实施细则》修订为: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参赛数量的三分之一,标准为单项奖最高不超过1万元、团体奖人均最高不超过500元。同时,可向未获得奖励的参赛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人次的纪念品。在开展以上活动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非本单位人员)作为评委,评审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最高不超过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天。

  扩大基层工会兼职干部补贴发放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原《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七款为:基层工会(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含兼职财务人员)发放补贴。单位职工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下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单位职工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含1000 人)以下的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150元;单位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的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

  目前,大部分企业工会干部都是兼职干部,普遍没有额外报酬和补贴。为体现对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的关心,陕西省总根据全总文件对原条款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扩大了基层工会兼职干部补贴的发放范围,提高了补贴标准,激励基层工会兼职干部更好地为广大职工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

  《实施细则》修订为:基层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党政、群团等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发放补贴。单位会员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下不超过150元/人月,500人以上1000人(含1000人)以下不超过200元/人月,1000人以上不超过300元/人月。(记者 毛浓曦 通讯员 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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