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一案,鉴于原告放弃追究死者雇主及热水器所有人的主要责任,且考虑到热水器安装不当是导致死者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的部分原因,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行为后,依法判令热水器销售商及安装工人分别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支付赔偿款35700元。
热水器未安装排烟管存在安全隐患
因工作需要,死者徐某的雇主某公司在江西省进贤县梅庄镇租赁一出租农房,供徐某及其他工友共计13人共同居住。为解决基本生活需求,某公司出资在销售商李某处购买了燃气热水器一台,李某将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交给无任何安装资质的赵某负责。
2018年4月1日,死者徐某与工友等13人轮流在宿舍洗澡(死者徐某倒数第二个进入卫生间内),被工友发现倒于一楼卫生间内。工友立刻报警并将徐某送往医院,但徐某经采取心肺复苏等急救手段仍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徐某是因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发现,燃气热水器安装于浴室卫生间内墙壁上;浴室卫生间有窗,但热水器上未见安装排烟管,存在安全隐患。热水器侧面《安全注意事项》注明: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并安装排烟管将烟气排至户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避免导致人身伤亡。
原告放弃追究死者雇主的主要责任
死者徐某系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而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的原因存在有多种,如热水器使用不当、安装不当、热水器存在产品缺陷等等。原告即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已明确选择本案为身体权纠纷,而非产品责任纠纷,且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事故是由涉案热水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情况下,热水器生产商无需承担责任。
死者的雇主某公司作为事发房屋的实际承租方及燃气热水器的所有人,未能对作为宿舍使用的房屋进行合理的日常监管,对涉案燃气热水器存在安装不当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及纠正,也未尽对员工宿舍消除安全隐患的管理义务,应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销售商李某及安装工人赵某表示听说原告已经获得雇主某公司65万元赔偿款,因无证据佐证,法院未予采信。但鉴于原告明确放弃对某公司的主张,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热水器安装不当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热水器为烟道式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及空气不流通的地方,且须安装排烟管道后才能使用。因此,热水器安装不当是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原因之一。李某作为销售商,将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交给无任何安装资质的赵某,而被告赵某作为安装工,也未按规范要求将燃气热水器安装于室外,明显不符合安全规范,致使热水器使用时排放出的有害气体未能及时排出室外而被人体吸入,引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其二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对涉案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死者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凭借一般认知常识本可注意到,在使用煤气热水器过程中应当注意通风、排气,故应自己承担注意不当之义务,对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所述,涉案事故的发生显然与热水器使用不当以及安装不当均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各方的过错行为及原告放弃向部分侵权方的主张行为,法院最终认定热水器销售商及安装工人分别承担5%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告及销售商李某、安装工人赵某均服从判决,两被告均自动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提醒:
冬天天气寒冷,燃气热水器洗澡非常容易一氧化碳中毒。作为销售商和安装人,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并安装排烟管将烟气排至户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避免导致人身伤亡。房屋出租人应当尽到安保义务,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租赁物。广大居民也应当提高警惕,加强安全意识,注意室内的防火、通风,对相关设备定时检修,以防危险事故的发生,切不要让悲剧重演。
法条链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0月9日实施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国家标准GB6932-2001》中规定:强制排气式热水器的安装,排气管不得安装在楼房的换气风道及公共烟道上。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