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正式施行
保障外嫁女“証上有名、名下有權”(法治聚焦)

今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正式施行,對於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促進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組織。針對其在市場經濟中的特殊地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作出一系列明確規定,“依照本法登記,取得特別法人資格,依法從事與其履行職能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適用有關破產法律的規定”“可以依法出資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等。
“這相當於在法律上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之后成立的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上了戶口。”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孔祥智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中,絕大部分為集體土地等資源,主要以承包、流轉等方式落實到農戶等經營主體。這部法律在充分保護集體財產的基礎上,也為資產較多、經濟實力較雄厚的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了發展壯大的新路徑,有利於構建產權關系明晰、治理架構科學、經營方式穩健、收益分配合理的運行機制。
成員確認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矛盾最突出的問題之一。“現實中主要是外嫁女權益的保護問題,一些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認定外嫁女為其成員,導致外嫁女無法分配收益。”孔祥智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對此專門作出規定,保障這部分群體“証上有名、名下有權”。此外,對於如何處理國家公職人員尤其是公務員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問題,法律也作出嚴格規定,並指出“經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已經享有的相關權益”。
在財產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方面,農業農村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張照新介紹,一方面,對於長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作、對集體作出貢獻的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規定其可以參與收益分配、享受集體服務和福利等﹔另一方面,規定可以探索通過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經營性財產參股等多樣化途徑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有利於充分盤活閑置土地、房屋等資源,培育和發展鄉村特色產業。
《 人民日報 》( 2025年04月30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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