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安裝充電樁 物業有義務協助(以案說法)

【案情】范某某是案涉車位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相應的物業服務企業是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范某某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服務等內容,並約定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范某某購買新能源汽車后,向供電企業申請在案涉停車位安裝充電樁時,被告知申請材料中應當包含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出具的同意該業主在其停車位安裝充電樁的証明,范某某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出具但被拒絕,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協助安裝充電樁的義務,判決物業服務企業於判決生效后立即向范某某出具同意在其停車位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証明。
【說法】健全推動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新能源汽車屬於“綠色產品”,對於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具有重要意義,要實現新能源汽車的普及推廣,配套設施建設尤其重要。
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同時,國家部委、地方政府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均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設施建設時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法院認為,按照雙方簽訂的《停車位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范某某申請在其停車位安裝充電樁,按供電企業要求,需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出具証明,該“出具証明”為協議規定所涵蓋,屬於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義務,應當履行。
審理法官表示,本案適用綠色原則,論証協助義務與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性質的一致性,並通過對協助義務的合法性、合理性審查,參照國家鼓勵性政策對充電樁的環保性質和功能予以確定,在排除阻卻事由確保客觀可行性情況下,判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協助安裝充電樁的義務。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魏哲哲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3年08月10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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