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非法穿越秦嶺核心保護區將追責
人民網西安8月4日電(記者鄒星)8月4日,安康鐵路運輸法院、陝西省秦嶺南麓地區人民檢察院、陝西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寧陝縣人民法院、寧陝縣人民檢察院、寧陝縣公安局、陝西省寧東林業局、寧陝縣林業局、寧陝縣廣貨街鎮人民政府等九部門聯合發布通告,要求各單位加強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協作,充分發揮“林長+公檢法三長”工作協作機制作用,形成秦嶺生態保護合力,當好秦嶺生態衛士。具體通告內容如下:
一、根據《陝西省秦嶺生態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秦嶺范圍內除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海拔2000米以上區域,秦嶺山系主梁兩側各1000米以內、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世界遺產﹔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一般控制區中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棲息地與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集中連片,需要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的區域劃為秦嶺核心保護區。
二、核心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生態保護、科學研究無關的活動。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內的林木禁止採伐。在秦嶺范圍內,禁止非法獵捕、殺害、採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破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棲息地、保護地及其環境﹔禁止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獵捕其他野生動物﹔禁止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三、秦嶺逶迤挺拔,山河環繞,是全球生物多樣性最為豐富的地區之一,非法穿越並有下列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構成污染環境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構成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非法穿越秦嶺核心保護區,經執法工作人員勸返,仍不聽勸阻,執意進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構成尋舋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五、非法穿越秦嶺核心保護區,以辱罵、圍攻、設置障礙物等危險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六、根據《陝西省秦嶺生態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在秦嶺旅游景區游覽線路以外或者沒有道路通行的區域,組織開展穿越、登山等活動,組織者應當向參與者作出風險提示,事先依法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向縣級以上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七、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嚴厲打擊秦嶺生態環境破壞行為,根據《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破壞行為舉報獎勵機制》第六條規定,對查實的破壞秦嶺生態環境各類舉報線索,由轄區各執法機關層報省級相關部門,給予舉報人300元至1萬元不等的一次性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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