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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的“幫忙”,可能已涉嫌犯罪!

陶玉瓊
2023年04月10日10:13 | 來源:陝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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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你以為的“幫忙”,可能已涉嫌犯罪!

  本報記者 陶玉瓊

  如果某天有人對你說:“聽說你最近回國,能幫我帶一些東西嗎?我可以給你報酬。”你將如何選擇?

  你是否會覺得,反正不是違禁物品,只是幫忙帶貨到國內,還能賺點外快,何樂而不為?

  千萬警惕!你以為的“幫忙”,可能已涉嫌犯罪!

  3月30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走私普通貨物案。

  案情顯示,此前,身為護士的鄭某被其所在醫院派遣至迪拜支援防疫工作。回國前夕,鄭某為牟取利益,便答應替迪拜當地貨主有償帶貨。2021年3月19日,鄭某乘坐從迪拜飛抵西安咸陽國際機場的航班,攜帶名表、洋酒、雪茄、皮包等物品480余件,未向我國海關申報。之后,在其將上述走私物品寄往全國各地時被查獲。經核定,鄭某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共計15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違反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普通物品走私入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鄭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6萬元。在案扣押的走私物品,由西安海關緝私局依法處置。

  走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為。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走私罪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向國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

  “一般情況下,大家認為走私可能針對的是武器、彈藥、文物、珍貴動物和珍稀植物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其實,刑法中還規定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如果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價值過高而偷逃應繳稅額達到一定程度,也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西安中院刑二庭法官吳東說,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偷逃走私貨物、物品應繳稅額達到10萬元的或者一年內曾因所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就會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會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還會並處相應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另外 ,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或者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也會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多數帶貨人以物品的件數、重量等收取帶貨費用,而對其所攜帶的具體貨物、物品並不知曉,但根據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對其走私的具體對象不明確的,不影響走私犯罪構成,應當根據實際走私的對象定罪處罰。因此,現實中常有‘水客’夾帶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有害物質、毒品等,即便其可能並不知情,但仍可能會被判處走私罪。”吳東提醒,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証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將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上述案件被告人鄭某原本支援抗疫顯擔當,最后卻因小利身負刑罰,得不償失,當庭表示悔恨不已:走私不是電影片段,離我們並不遠。我們一定要遵紀守法,切莫抱著“又不是違禁品,萬一被海關查了,大不了補稅”的僥幸心理,否則將自食苦果。

  如今,赴境外工作、旅游以及出國留學的人越來越多,給親友帶點禮物、買自己喜歡的東西或受人之托代購物品的情形時常發生。對此,法官提醒,根據我國海關法的相關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數量”指海關根據旅客或者收件人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自用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攜帶超量消費品入境的,要主動向海關進行申報,並接受海關查驗。如果入境攜帶的貨物、物品達到一定的數額未申報,就可能會涉嫌犯罪,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責編:李志強、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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