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发布10起202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人民网西安3月15日电(记者白鸽)3月14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通报的违法行为涉及非法采购药品、销售侵权商品、发布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等。
案例1:
药房非法购进药品案
2023年2月,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管局对西安市临潼区光明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购进修正养脾散5盒,无法提供药品供货企业资质和药品随货同行单。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鉴于违法所得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减轻处罚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8元;2.罚款4万元。
案例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7月,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对西安曲江新区森举烟酒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6个品牌11个品种78瓶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相关资料,且在售商品未落实明码标价。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行为立即整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78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合并处以罚款8万元。
案例3:
销售假冒苹果手机充电器案
2023年7月,铜川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2023年6月在铜川市耀州区恒胜通讯部购买的苹果原装正品电源适配器和数据线,电源适配器缝隙较大,且标识与正品不匹配。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苹果充电器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等相关材料,无法核查商品真伪。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产品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电源适配器和数据线5套;2.罚款1500元。
案例4:
农业公司违法广告案
2023年7月,咸阳彬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彬县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发布标题为《苹果红了,果农乐了》的文章,内容包含:苹果中含有促进孩童生长发育的细纤维和增强记忆力的锌元素,常吃不仅能养生健体、补充营养,而且可益智补脑,提高智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咸阳彬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00元。
案例5:
餐馆未提供免费餐具案
2023年7月,延安市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富县小四川酒家店不提供免费餐具,对顾客使用的餐具每套收费2元。
经查,富县小四川酒家店只向顾客提供收费餐具,不提供免费餐具。此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依据《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十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延安市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801.6元;3.罚款3801.6元。
案例6:
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8月,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延安市宝塔区李小玲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悬挂标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外卖打包》价格公示牌。
经查,此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标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外卖打包》价格公示牌,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
案例7:
未成年消费“无效”退款案
2023年2月,渭南市潼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其12岁孩子私自拿300元压岁钱在某连锁超市购买动漫卡片,且卡片存在质量问题,请求处理。
经查,该超市证照齐全,所售卡片不存在质量问题。12岁孩子购买卡片时没有家长陪同,事先家长也毫不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规定,购买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市将卡片出售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后孩子的家长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由于商品已经拆封使用,无法再次销售,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超市按成本价出售,将差价退还投诉人。
案例8:
酒店装饰物脱落致伤赔偿案
2023年6月,安康市石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在安康市某酒店参加婚礼时,其妻子被酒店大厅脱落装饰物砸伤,经私下协商,与酒店负责人签订了支付投诉方1.4万元的赔偿协议,但酒店方却以婚礼举办方未结算酒店婚宴费用为由拖延支付。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规定。经调解,当事人现场支付投诉方1.4万元赔偿款。
案例9: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获赔案
2023年8月,汉中市留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在某烧烤店就餐,商家误认为其一行人逃单,遂将消费者就餐视频发至微信群,导致消费者在景区购票遇阻且名誉受损。
经查,投诉人一行在烧烤店就餐,其间一名家人主动结账后先行离开,随后投诉人和其朋友就餐结束离开时,店员正在查找账单,发现他们离开,没有核实清楚,就自认为投诉人一行逃单,遂将投诉人就餐视频在未做任何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发至其他微信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及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规定。经调解,当事人主动向投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住宿费、餐饮费等2890元。
案例10:
家具裂纹免费换新案
2023年11月,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在某家具城购买的茶几和餐桌,7月份这些家具配送到家后一直未使用,现入住时发现餐桌底座出现裂痕,认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
经查,投诉人购买家具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对退货事项事先并未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经调解,当事人给予投诉人免费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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