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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检察机关发布5件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2022年02月18日11:02 | 来源:人民网-陕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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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西安2月18日电(记者吴超)2月18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彭艳妮发布了5件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分别为:

案例一:岚皋县某公司虚假劳动仲裁调解监督系列案。被执行人岚皋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富虚构公司与他人存在劳动关系、欠付劳动报酬的事实,经劳动仲裁后获取仲裁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骗取执行款优先受偿。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检察院向岚皋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检察建议,建议对14份虚假劳动仲裁调解书涉及的执行裁定重新审查,纠正错误执行行为。岚皋县法院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追回执行款40余万元。曾某富涉嫌虚假诉讼被刑事立案后移送起诉。针对劳动仲裁工作中存在的案件实体审查不足的工作漏洞,岚皋县检察院向岚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并以此案的办理为契机,与县法院、县公安局联合出台了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的协作意见。

案例二:范某安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范某安等人故意隐瞒真实意图,与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预先扣除利息、恶意制造违约重复计息虚增债权,在借款人未依约还款后,通过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获取判决、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侵占他人合法财产。针对范某安等人系列民间借贷案件,宝鸡市两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及再审检察建议共计36件,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5件,法院再审后均裁定驳回范某安等人的起诉,同时,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有效防范“套路贷”类型虚假诉讼的工作建议。

案例三:西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西安某公司与胡某升签订200万元借款合同,分别向马某安转账100万元、向胡某升转账92万元,用以支付借款款项。胡某升未按约还款,该公司以向马某安转账用的100万元存款回单为证据,于2014年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马某安偿还借款100万元,获法院支持。后该公司隐瞒部分债权已获其他法院支持的事实,又于2015年向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胡某升偿还借款200万元,亦获支持,并对两案均申请强制执行。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改判胡某升偿还借款92万元,对西安某公司虚假诉讼行为,决定罚款10万元。

案例四:陈某富与陈某永房屋权属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陈某富因借款纠纷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名下土地使用权被查封。为逃避执行,陈某富胞兄陈某永伪造证据,虚构案涉土地地上房屋权属纠纷诉至商洛市商南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陈某富腾退返还房屋给陈某永。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向商南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将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再审改判驳回陈某永诉讼请求,对陈某富、陈某永分别罚款3万元和1万元,并处拘留15天。

案例五:靳某和等人虚假支付令监督案。靳某和在与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案中享有债权67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在另三起民事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共计应支付执行款92.25万元及相应利息。靳某和与云某、张某全、陈某明等人相互串通、虚构债务,向城固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该三人持支付令以靳某和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案执行款48.74万元,损害该案其他债权人利益。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虚假支付令的检察建议,同时,将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城固县公安局。法院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云某等三人支付令申请。公安机关对靳某和等人刑事立案。

上述5件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虚假诉讼行为手段多样,隐蔽性强。虚假诉讼行为人利用审判、执行、仲裁、支付令等诉讼及非诉程序,采用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异地重复起诉等手段骗取法律文书,谋取非法利益,或逃避执行义务。行为人有的利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恶意串通虚构民事纠纷;有的故意选择非诉程序或者调解方式结案,规避案件实体审理,增加了司法机关发现和查处的难度。

二是虚假诉讼易发生于一些重点领域,有些构成系列案件。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离婚析产、房屋买卖、以物抵债等纠纷是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此次发布的这5件案例,均属于以上领域。特别是劳动争议及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制造系列虚假诉讼的情形相对较多。如案例一,申请劳动仲裁调解的33人中有8人并非公司员工,6人虚增劳动报酬,其利用劳动仲裁调解程序偏重形式审查的特点,达到了虚构劳动关系的目的。案例二,范某安等人批量制造民间借贷案件,使得“套路贷”通过诉讼或者调解合法化。

三是检察机关发挥了发现、查办、推动机制建设等作用。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线索发现、调查、移送、结果反馈过程中,与相关机关、部门积极协作,促进形成监督合力。同时,在办案实践的基础上,推进建立与法院、公安及其他部门、行业协会等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对于全社会共同关注虚假诉讼问题,构建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综合治理体系起到了积极的牵头推进作用。

(责编:邓楠、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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