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賠1474萬余元
陝西生態環境法典“第一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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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8月15日,正值第四個全國生態日,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施行首日,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適用生態環境法典新規,在安康市漢濱區大竹園鎮公開宣判一起由安康市自然資源局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此為陝西生態環境法典“第一案”。
該案中,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長期違規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損害,其行為違反生態環境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遂依法判令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賠償生態環境修復治理費用及服務功能損失共計14741247.11元。
“過去,一些環境違法者存在‘交罰款了事’的僥幸心理。如今,生態環境法典突出‘保護優先、修復為主、損害擔責’原則,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不因繳納行政罰款而免除,修復費用、服務功能損失等均應納入賠償范圍,真正實現‘損有所賠、傷有所償’,讓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成本大幅提高。”該案主審法官周玲玲表示,生態環境法典統一裁判標准、明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為綠水青山構筑起牢固的法治屏障。
一紙判決不僅實現個案的定分止爭,還傳遞出鮮明的生態司法價值導向:生態保護紅線不容逾越,行政處罰更不是責任終點,破壞生態環境絕非“一罰了之”,違法主體除接受行政處罰外,還必須承擔高額生態修復與損害賠償責任。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負責人朱愛琳表示,此次選擇在事發地進行公開宣判,一方面想以最直觀的司法示范對潛在生態破壞行為形成有效震懾,實現“審理一案、治理一域”的效果,另一方面意在以個案裁判讓生態法治理念走到群眾身邊,推動全社會形成“誰破壞、誰擔責,誰損害、誰賠償”的共識。
宣判結束后,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安康鐵路運輸法院的法官干警就地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法典普法宣傳,通過發放宣傳資料、現場釋法說理、答疑解惑等方式,推動生態環境法典知識和精神入腦入心。(記者 陶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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