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印發

1月24日,記者從陝西省財政廳獲悉: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陝西省制定印發《陝西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辦法》明確,在我省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証。
統籌考慮陝西省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要求,《辦法》明確了陝西省水資源適用稅額標准。陝西省地表水、地下水水資源稅平均征收標准分別不低於每立方米0.3元、每立方米0.7元。對取用地下水從高確定稅額,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稅額高於地表水。
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除城鎮公共供水外,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的地表水、地下水稅額按非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適用稅額的2倍執行。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名錄按照國家相關部門規定執行。
對未經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過許可水量或者取水計劃的部分,結合實際適當提高稅額。對超計劃取水(水力發電、貫流式火力發電、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取水除外),實行超額累進計征水資源稅:對取用水量超過年取用水計劃20%(含)以下的,超過部分按適用稅額標准的2倍征收﹔對取用水量超過年取用水計劃20%至40%的,超過部分按適用稅額標准的3倍征收﹔對取用水量超過年取用水計劃40%(不含)以上的,超過部分按適用稅額標准的4倍征收。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按適用稅額4倍征收。
對特種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對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熱泵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陝西省水力發電取用水適用稅額為每千瓦時0.005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取用水的適用稅額,按相關省份中較高一方的水資源稅稅額標准執行。
《辦法》明確,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承擔的農村人口生活取用水的部分,免征水資源稅,但需單獨計量其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水量,未單獨計量的,不予免征。
陝西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陝西省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稅收減免政策等,這對推進全省節約集約用水、落實國家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要求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吳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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