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治“小過重罰”釋放執法溫度(人民時評)
堅持張弛有度、寬嚴相濟、法理情相統一,不僅是對法律的守衛,也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
個體經營戶曾某因銷售一瓶78元過期葡萄酒被罰款5萬元,認為處罰過重,多年訴訟未果,最高檢到當地召開聽証會公開審查,促使行政機關主動糾正。在近日最高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這一案例被作為典型的“小過重罰”問題向公眾介紹。
近年來,類似案例屢屢成為關注焦點。獲利與罰款數額相差過於懸殊,很容易讓人從朴素的情理出發,產生“過罰失當”之感。“小過重罰”“同案不同罰”等“過罰失當”問題,違背了執法的初衷,不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而且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於其認識錯誤、改正錯誤,檢察機關應當對這些問題依法開展法律監督。
糾治“小過重罰”,符合常情常理,也是法律的要求。我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並對從輕、減輕、不予、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應該看到,過罰相當是基本的法律原則,治理“小過重罰”與完善嚴重違法懲罰性賠償和巨額罰款制度並不矛盾,后者主要是懲治嚴重違法者,而“小過重罰”則屬於罰過不相稱的情況。法律條文清晰地傳達出這樣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在行政執法中,既要嚴格執法,更應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避免“小過重罰”“重過輕罰”,確保過罰相當。
不難發現,“小過重罰”案例中經常出現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的身影。我國小微經營主體數量龐大,一頭連著社會民生,一頭連著經濟大局,構成了國民經濟的“毛細血管”、服務群眾的“經濟細胞”,也是吸納就業、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一家小菜店、一個小超市、一輛小推車,背后可能是一個或幾個家庭的生計和希望。對他們而言,如果違法行為情節比較輕微、沒有主觀故意、對社會危害性較低,就應慎用罰款手段,更不能“小過重罰”。不少地方推進的“先教育規范、后限期整改、再依法處罰”柔性執法程序,在嚴格執法基礎上釋放人文關懷和治理善意,值得參考借鑒。
執法要有力度,也需有溫度。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但是嚴格執法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執法行為都是簡單地“一罰了之”。近年來,多地公安交管、交通運輸部門針對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在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同時,把握執法尺度、堅持“包容審慎”監管,既傳遞出法治溫度,也提升了城市交通管理的精細化水平。這就說明,堅持張弛有度、寬嚴相濟、法理情相統一,不僅是對法律的守衛,也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
糾治“小過重罰”,為經營主體營造良好市場環境,需凝聚多方合力、久久為功。通過加強涉經營主體行政訴訟監督、利用大數據提升監督質效等方式,檢察機關在推進“小過重罰”系統治理上取得了積極成效。行政管理部門應以法律監督為契機,優化執法方式,在確保執法力度的同時守護執法的溫度,努力實現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規范執法程序和行為,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才能讓群眾在一個個具體事例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正是市場所喚、百姓所盼。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各類經營主體期盼更多切實有力的行動、實實在在的成效。
《 人民日報 》( 2024年08月20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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