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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

回應社會關注熱點 統一類案裁判尺度(法治聚焦)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4年05月31日09:21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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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及合法權益被侵害案件時有發生,引發社會關注。

為積極適應未成年人保護新形勢新任務,最高人民法院5月30日發布《關於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首次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以鮮明的司法態度回應學生欺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統一類案裁判尺度。

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

“《意見》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等原則,積極探索適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的審判、工作方式、制度機制,夯實對未成年人的關愛保護。”最高法民一庭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審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以及涉及學校保護民事、行政案件中,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

例如,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撫養、探望等民事案件中,《意見》要求,做實做好“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導當事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減少家庭變動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

針對矛盾爭議較多的離婚案件中如何確定撫養權問題,《意見》明確了尊重未成年人意願原則﹔對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點,確定賠償費用﹔對實踐中監護人和未成年人存在利益沖突時,規定可以為未成年人指定訴訟代理人,更好保障其合法權益。

本批專題指導性案例中,其中一起指導性案例“張某訴李某、劉某監護權糾紛案”就體現了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張女士與李某婚后在河北保定市某社區居住,兩人有一女兒。后來,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孩子隨張女士生活。一段時間后,李某及其母親劉某未經張女士允許,擅自將孩子帶回河北定州市某村。張女士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拒,長期無法見到孩子,便以監護權糾紛為由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孩子在父母雙方婚姻關系存續但實際分居期間暫由張女士直接撫養,李某可以探望。

“這是首例婚內監護權指導性案例。”最高法研究室有關負責人介紹,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於婚內監護權的行使雖無明確具體規定,考慮到雙方當事人正處於矛盾較易激化的分居狀態,為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此案明確可以參照關於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並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協助對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依法從嚴處理學生欺凌,妥善處理校園糾紛

近年來,全社會共同強化對學生欺凌的綜合治理,不斷健全完善各項預防和處置機制,取得明顯成效。但有的地方學生欺凌事件仍時有發生,個別學生欺凌行為引發惡性事件,嚴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影響非常惡劣。

如何有效防范和有力應對學生欺凌,每個家庭都非常關心。指導性案例“江某某正當防衛案”就是一起涉學生欺凌案例。初中生江某某被15個同學在學校廁所霸凌,持刀反擊造成3人受傷,其中兩人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一人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法院最終認定江某某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對於因學生欺凌引發的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的界分,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是否為主要過錯方、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情節,結合同年齡段未成年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准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不能僅因行為人面對欺凌時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擊等情節,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最高法研究室有關負責人說,此案的發布旨在依法保護被欺凌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規范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理,有效防范和減少相關事件的發生,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校園環境。

《意見》明確要求,依法從嚴處理學生欺凌。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件中發現存在學生欺凌現象的,應當與學校或培訓機構及教育主管部門溝通,建議及時予以嚴肅處理,並跟進處理進展。未成年人因學生欺凌等行為遭受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欺凌行為的強度、持續時間以及對被侵害人身體、心理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判決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培訓機構等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承擔侵權責任,並根據情況發送司法建議。欺凌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對於在校園糾紛中,當事人“校鬧”等行為,《意見》也予以回應,要求妥善處理校園糾紛。“積極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維權,堅決依法懲治各類‘校鬧’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最高法民一庭有關負責人介紹,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發生人身損害,學校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依法判決學校不承擔侵權責任,為學校依法依規開展教學管理提供司法保障。

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軟,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但不縱容

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刺痛社會。近年來,人民法院採取多種措施,依法嚴懲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全方位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切實有效防范和減少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

指導性案例“陳某某、劉某某故意傷害、虐待案”是一件懲處虐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該案例對虐待罪中“家庭成員”的范圍作出適度拓展,落實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要求。在經常性的虐待過程中,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嚴重暴力,主觀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觀上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如果將該傷害行為獨立評價后,其他虐待行為仍符合虐待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與虐待罪數罪並罰。

“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軟。”最高法研究室有關負責人介紹,人民法院堅持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對“姐弟墜亡案”被告人等依法判處死刑,彰顯人民法院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堅決嚴懲的鮮明態度。

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也備受關注。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積極採取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方式,強調審判既要成為對失足未成年人懲戒處罰的公堂,又應作為挽救教育的課堂。

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但不縱容,《意見》要求,對於主觀惡性深、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特別是屢教不改的,絕不姑息縱容,堅決依法懲治,確保司法公正。

此外,《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加強與學校、教育主管部門等的溝通協作,積極開展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各級法院堅持嚴肅性與可接受性、知識性與趣味性、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強化以案釋法,創新宣傳形式,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不斷增強規則意識、法治意識、責任意識,切實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 人民日報 》( 2024年05月31日 11 版)

(責編:鄒星、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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