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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发布六件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2025年06月24日16:36 | 来源:人民网-陕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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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西安6月24日电 (记者邹星)6月24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2024年审判涉毒品犯罪六件典型案件。

案例一:被告人蔡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2020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陆续从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购买制毒物品,多次通过其前妻廖某某和俞某某(均已另案判刑)从网上购买防毒面具、滤纸、草酸等物品。2021年五、六月开始,蔡某某在其自建房等地点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将部分甲基苯丙胺、制毒物品藏匿于租住房内。9月21日,蔡某某从成都市购买无水乙醇、玻璃器皿等制毒物品,由他人运送至汉中市,当晚蔡某某驾驶汽车接到货物,与俞某某一起运回自建房,后实施非法制造毒品活动。2021年10月4日,蔡某某通过康某某(已另案判刑)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贩卖270余克甲基苯丙胺。2021年10月17日,公安人员将蔡某某抓获。在俞某某车库内查获甲基苯丙胺8.3克,在俞某某家查获甲基苯丙胺402.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液体共计198.2克,在蔡某某自建房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膏状物3357.3克和盐酸、氢氧化钠、乙醇等制毒物品,在廖某某之父家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7037.2克和红磷、麻黄碱、盐酸等制毒物品。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蔡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以被告人蔡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被告人蔡某某的死刑裁定。

案例二:被告人余某某运输毒品案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余某某联系向某、林某(均已另案判刑),让二人前往汉中市某酒店会合。次日,在余某某的安排下,向某、林某二人从酒店出发,乘坐出租车前往某水果批发市场附近。期间,余某某使用“子弹短信”APP语音、视频通话方式与向某保持联系。向某、林某抵达水果批发市场后,经余某某视频确认,指使二人将5个水果箱搬至出租车并乘车离开。随后,向某、林某二人被民警堵截查获,当场缴获冰毒30包。经鉴定,冰毒总净重量30余千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69.4%—74%不等。2018年12月12日余某某被上网追逃,2022年7月12日被抓获归案。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指使、安排他人取运毒品甲基苯丙胺30余千克,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余某某组织、联系向某、林某到指定地点运送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案涉毒品被民警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等情节,据此,以被告人余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被告人李某某、雷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当地许多人吸食“汀汀”(土制毒品),主要成分为咖啡因,利润较大。在结识雷某后,二人合谋制造咖啡因用于贩卖以获取非法利益,出资各半、获利均分。李某某负责采购原材料、制造咖啡因、联系卖家,雷某负责提供制造毒品的场所、取送原料及咖啡因、收取毒资等。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李某某从张某某(已另案判刑)处采购制造咖啡因的原材料硫酸二甲酯和茶碱,与雷某共同制造咖啡因1220千克,并将745千克予以贩卖,收取毒资117.5万元。2023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从雷某家扣押咖啡因20.97克,经鉴定含量为81.8%。4月10日,公安机关从雷某处扣押硫酸二甲酯3.2吨。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雷某非法制造毒品咖啡因共计1220千克,并将其中745千克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二被告人贩卖、制造毒品咖啡因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李某某、雷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李某某、雷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案例四:被告人钟某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偷越国(边)境案

2016年3月,被告人钟某某在华某某、卢某某(均已另案判刑)的组织下,伙同丘某某等另外八名同案犯(均已另案判刑)在渭南市某村闲置厂房非法生产麻黄碱。因在生产过程中所释放的气味难闻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到场查处。经鉴定,现场查获的麻黄碱成品及半成品中,共含麻黄碱859千克。案发后,钟某某非法出境逃至缅甸。2024年3月1日钟某某被缅甸警方抓获,3月21日移交中国警方。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生产麻黄碱,为了追求高额工资,仍参加非法生产麻黄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减轻处罚。同时,钟某某为逃避刑事追究,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又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据此,以钟某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犯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

案例五:被告人艾某、肖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3年11月,被告人俞某、张某某多次联系被告人肖某欲购买毒品海洛因。2024年4月,肖某与被告人艾某约定以每件(350克)21万元价格从艾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约定在成都交易。随后,肖某将交易地点告知俞某、张某某,约定每件31.5万元。2024年5月1日,肖某与其妻子(身患残疾)、女儿(8岁)一同前往成都。当日17时许,艾某在某便利店门口将毒品交给肖某,肖某为获取对方信任,将妻子、女儿留在艾某等人身边,独自携带毒品与俞某、张某某进行交易并收取毒资31万元。随后,肖某返回便利店,支付艾某毒资21万元。

俞某、张某某获得毒品后,从成都驾车返回西安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1包。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净重348.02克,从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相继抓获了肖某、艾某。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肖某非法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俞某、张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长途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肖某、俞某、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上线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均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涉案毒资与电子称等作案工具予以追缴、没收。

案例六: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非法获利1768元。2023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以8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非法获利7000元。经检测,涉案电子烟弹以及相关吸食“上头电子烟”人员的毛发中均检出合成大麻素成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上头电子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二被告人向他人多次贩卖“上头电子烟”,情节严重,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评定,分别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决二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责编:贾凯璐、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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