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
保障外嫁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法治聚焦)

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对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针对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等。
“这相当于在法律上给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后成立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上了户口。”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孔祥智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中,绝大部分为集体土地等资源,主要以承包、流转等方式落实到农户等经营主体。这部法律在充分保护集体财产的基础上,也为资产较多、经济实力较雄厚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了发展壮大的新路径,有利于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
成员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矛盾最突出的问题之一。“现实中主要是外嫁女权益的保护问题,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认定外嫁女为其成员,导致外嫁女无法分配收益。”孔祥智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此专门作出规定,保障这部分群体“证上有名、名下有权”。此外,对于如何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公务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法律也作出严格规定,并指出“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在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方面,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照新介绍,一方面,对于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作出贡献的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定其可以参与收益分配、享受集体服务和福利等;另一方面,规定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利于充分盘活闲置土地、房屋等资源,培育和发展乡村特色产业。
《 人民日报 》( 2025年04月30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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