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
旨在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12月2日,记者从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日前,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陕西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全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严格保护耕地,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全省范围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适用本《细则》。
《细则》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成片开发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成片开发的方案编制、申报和实施。省级(含)以上开发区(含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等)管委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可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本开发区成片开发的方案编制、上报和实施,并按照程序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其他开发区按行政区划统一开展成片开发工作。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成片开发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下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的成片开发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成片开发区域应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楚、土地权属明晰。相邻或相近的零星地块可就近纳入成片开发方案。不同成片开发方案的范围不得相互重叠。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计划比例一般不低于40%。省级(含)以上开发区,公益用地比例可结合实际适当下调,但不得低于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成片开发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区)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且2009年至成片开发前一年平均供地率低于70%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已批准实施的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或批准方案实施期已满但未完成征收任务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政策规定的。(沈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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